各國選務機構之組成系列專題
民主國家舉行選舉,產生國家政權,負責選舉的機構,不論其為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局或聯邦選委會,主要當然是在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環顧國際間,舉行民主選舉的國家,它們的選舉是否公平公正或受人質疑,都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在臺灣,立法院這個會期最後一天的院會裡,朝野為了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爭執不下,終致大打出手,海內外為之側目。其他國家的選務機構和相關人員,他們是如何產生,如何運作,人選的資格為何,有無任期規定,利弊得失何在,歷史背景又是如何,凡此種種,此時此刻也更值得加以探索。中央社的駐外記者根據他們的觀察,特別針對這個議題分別作了報導。
在印度,這個全球最大的民主國家,儘管貧窮內亂不止,選舉紛爭卻不多見,主要據稱便在於朝野政黨都相信也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決策和措施。印度中選會是依據憲法成立的常設獨立機構,成員三人分首席委員一人,委員兩人,任期六年,均由虛位總統委派具有選務經驗的公務員出任。三人委員會的架構看似單薄,但是相關官員表示,這主要是顧及它的效率,避免人多口雜,事情難以解決。
不過,獨立於政府與國會的以色列中選會則有三十一位委員,它的主席由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擔任,現在的主席同時也是最高法院的院長,另外還有五位副主席。人雖不少,運作卻無窒礙。以色列學者表示,中選會主席由最高法院法官擔任,可以在發現問題時直接下令司法機構進行干預,不讓不公平的事情發生,而各政黨都推派代表成為中選會的委員,也有助於確保選舉時不會偏向某一政黨。
以色列目前的選舉是選黨不選人,而在德國用的是單一選區兩票制,每四年舉行一次國會選舉,但它選黨的第二票才是決定國會席次分配的關鍵,政治操作選區劃分以圖利特定政黨的效益比較不明顯。不論是依法辦理選舉、公布選舉結果的聯邦選舉領導人,或是專責劃分選區的選區委員會,都由立場超然的專業人士來出任。
聯邦選舉領導人由內政部長直接任命,任期沒有限制;一般而言都是由聯邦統計局長兼任,這是德國特有的傳統。選區委員會由聯邦統計局長、聯邦行政法院的一位法官和另外五位成員組成,總統在每一新會期開始時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由於總統是虛位國家元首,沒有實權,不受政黨勢力左右,正適合任命選區委員會的成員。
法國選舉由內政部主持辦理,唯獨總統大選則由憲法委員會監督進行。憲法委員會由九名成員加上卸任總統擔任的法定成員共同成立,主席由總統任命,委員會成員由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各提名三人選,任期九年,不得續任。成員更替以每三年更換三人為原則。它的成員都是德高望重,具有長年政治背景或法律專長,不見政黨分配性的爭議。
而在美洲大陸,如巴拿馬和巴西的選舉事務則由選舉法庭負責規劃、辦理和監督。以巴西為例,高等選舉法院成員都是大法官,除非有人退休,一般並無任期規定,成員依規定立場中立,不得與聯邦、州、市三級政府有任何政商關係。
加拿大的選務由選舉局負責,主任由國會任命,只對國會負責,要求超越黨派;此人依法可於六十五歲退休,期間若因其他緣故,得由總督下令免職,並由眾議院重選。美國的聯邦選舉委員會六位委員由總統任命,經參院批准,每位委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有兩席重新提名任用,委員會的主席由六位委員每年輪換擔任。歷年來它的組成都是共和黨和民主黨各佔三席。政黨制衡的考慮有時難免也對委員會的運作造成問題;學界人士即曾批評,委員會的運作可能受到國會的干預,有些委員也可能政黨色彩濃厚,在決策上會以政黨為優先考量。
有些國家的中選會,如泰國,將委員的遴選交付參議院,因為憲法明定參議員必須無黨無派,可望獨立行使職權。但是事實難免有與理論出現距離的時候。新加坡的選務機構選舉局,約有二十名常任官員,設在總理公署之下,屬文官組織,並非獨立選舉機構,也因此曾遭國際觀察組織批評,指其選務工作不夠超然。至俄羅斯目前的中選會,則是負責人的性格主導整個委員會的組織,以致媒體曾稱,其人的行事風格是在全力配合克里姆林宮的思維。
義大利自實施民主政治以來,未設選舉委員會之類的機構,而是由內政部負責所有的選務工作。比利時也未設置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選務機構,論者表示,這反而使選舉結果較少引發爭議。它的國會選舉由內政部的選舉管理處籌辦,該處僅有五名成員;至於選舉結果的合法性與是否生效則由國會自行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