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3-06 03:18:46作者:孫豐
⑹、制度與「法」的意義;及把法律意義的「罪」還原回自然的懷抱法不屬於存在世界,不是不可抗的,法是由人來確立的,所以是選擇的。但人卻是存在,是非選擇的、不可抗的事實。究竟是人來合法還是法來合人,這還用討論嗎?人的行為應合法,是因法出於人性併合乎人性。
人是「有」心。人不是「是」心。心乃形成的。不可抗事實所能擁有和所能實現的,只能是自身的不可抗性,不可能是外來原則或外力。但共產主義卻就是生命外的原則。由選擇而生的「法」是由人的不可抗性派生出來的能力來選擇的,所以它應保護的只能是人的不可抗性。法是為保證人的自律,所實現的就是自身物質性,為保證人人的客體性不致受到侵擾才成為必要的。
「共產主義」理想偉大而又高遠,共產黨就不只是偉大,還光榮加正確,可惜,對於人的生命來說它們都是外物。共黨憲法的不合法就不須老孫評說,只要你明白:選擇而有的法是捍衛人的不可抗性的,不是為外力侵擾提供方便的,就知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死刑,是萬般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