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行政申訴控告狀
申 訴 人:湘鄉市東郊鄉橫新村540名村民,代表人:魏志欽、譚可文、譚興常、譚漢良、彭家齊、魏林飛六人。
被申訴人:湘鄉市審計局
湘鄉市農經局
湘鄉市東郊鄉人民政府
申訴人湘鄉市東郊鄉橫新村540村民對湘鄉市人民法院《2004湘行初字第01號》行政裁定書不服,對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潭中立字第13號》駁回申訴不服,對《2006潭中立二監字第62號》駁回再審申訴通知書不服,特再次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請求高院依法提起再審。
一、二級法院對抗憲法,為被申訴人推卸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護腐敗,造成申訴人有冤無處伸,有理無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規定:「國務院設立的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的財務收入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作為申訴人是一個行政村的經濟組織,依法接受了湘鄉市政府指派的被申訴人的清理、審查長達3個多月,並且被申訴人審查後制訂了《審查處理意見書》依照憲法應受到法律的考驗,且被申訴人的行為是根據憲法,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受同級市委政府的指派,審查結果應對所轄的行政村的財務審計承擔法律責任,審計的行為,程序合法。可是作為二審法院居然認定:被申訴人不是組織者、策劃者,也不是實施者,因而不能對清理行為負責的錯誤裁決。純屬法盲裁判,嚴重違背了國家憲法,依此而論如果一、二審法院裁定是正確的,那麼審計機關每年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作出的審計決定書以及向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審計報告豈不都變成了「不應該負責任」了嗎?還有,在審計過程中,每年要審計出各級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問題,並且還有揪出大批大批的腐敗貪污,且那些貪官污吏繩之以法,依法而論,如果審計機關對自己的清查行為不應該負責,那麼那些貪官不都成為了一些冤假錯案了嗎?由此可見再審法院純屬歪曲事實,對抗憲法,是一個典型的違法裁判案。
二、二級法院歪曲事實,黑白不分,剝奪了申訴人的政治權利。
1、申訴人540名村民依法推舉6代表人全權代理參加訴訟,2004年元月5日向湘鄉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4年元月10日向湘潭二審法院提出上訴,2004年4月25日提出申訴。居然二審法院作出了5個訴訟代表人的行政裁定書,剝奪了1個代表人的訴訟權力,這是540名村民推舉的6個訴訟代表人啊!二審法庭有什麼資格和權力隨意剝奪村民代表人的訴訟權力呢?政治權利呢?
2、《2001潭中立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2004潭中立監字第1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法律是絕對不能弄虛作假的,馬馬虎虎的,申訴人訴訟的時間發生在2004年,可二審法院硬是開著歷史的倒車,用2004年事件與2001年的法律去掛勾,以法治社會的事實「應該依法處理」與人治社會的「政策」強加在一起,混為一談,最起碼的時間概念都被故意混亂,更何況法律的事實,真、假、黑和白呢?更何況是否是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呢?這樣的審判法院理所當然是在故意以搞不明白而構成冤假錯案,造成申訴人告狀無門,申訴人長期受迫害。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法院的受案範圍,應該依法審理,決不能踢皮球。
申訴人橫新村村民依照村民組織法依法選舉產生了四位清帳小組成員,在鄉政府的支持、幫助、指導下對橫新91—2001年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帳目進行了認真的清算,清帳小組秉著收有憑,付有據的原則,清理出橫新村應該存款餘額為504922.54元,其中91—97年應存225457元,97—2001年應存279465.54元,清查後村出納沒有一個存摺更沒有現金。清帳小組及時向被告東郊鄉政府匯報,要求退款。原審三被告湘鄉市農經局、審計局、東郊鄉人民政府接受了市委、市政府的指派由湘鄉市紀委書記劉永珍、東郊鄉紀委書記周求明任正、副組長,歷時三個月合夥策劃炮製一場保護貪官,緊捂腐敗蓋子的戰役,他們帶領三個部門進駐了橫新村,首先核對了清帳小組的清理情況,認定屬實,於2003年5月20日將村會計張祖方帶離,第二天將張放回,緊接著由張會計糾集黑勢力近百人7次私闖清帳小組家,打砸財物,打跑清帳小組成員,逼清帳小組成員交出帳務,清帳小組成員受540村民的重托,被逼外出逃難,至今有家不能歸。三被申訴人及市委、政府袖手旁觀。
2004年元月8日由周、劉兩書記指揮,原審三被告無根無據,自作主張,炮製出《東郊鄉橫新村財務情況審查處理意見書》剝奪了540名村的村民的民主權利,反而倒打一耙,故意陷害橫新村欠鄉政府稅費431261.05元,農戶欠稅費391564.64元的假事實,捂腐敗蓋子,法院應該受理而不受理,推給政府。鄉、市兩級政府以已經作出了結論,並且進行了處理,當然不會再次重複處理,那麼法院又推給誰來處理呢?難道要胡錦濤總書記親自來處理嗎?難道申訴人還有存款餘額50餘萬元就讓其貪污算了嗎?黨紀國法不容。湖南省高級法院應該依法審理,決不能再「踢皮球」了。
四、一審、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該立案審理的拒不立案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3款規定:原審三被告「侵犯了申訴人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按照村民組織法的規定,村級財務是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依法享有自主管理,自主理財,自己監督的權利。原審三被告根本無權對申訴人村上的財務帳目獨自作出每一筆經濟具體的確認行為,更無權作出債務債權的確認,作出的《審查處理意見書》應該實事求是,否則就違背了村民自治組織法、剝奪了村民的民主權利,正因為如此法院應該依法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8款規定:原審三被告「侵犯了申訴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依照法律、村民清帳小組清理出村應存餘額50餘萬元,經三被告核准既然是屬實的,三被告代表著二級政府應該對這50餘萬元的落實問題進行處理,由誰退賠作出結論,盡快退賠,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三被告不但沒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權利,反而採取行政權力壓制申訴人,以「行政確認」的手段強制申訴人接受從天而降的沈重債務,村上應存款50餘萬元不翼而飛,反而欠鄉政府稅費431261.05元,甚至由兩級紀委書記指揮、策劃、導演著一場7次私闖清帳小組民宅、打砸財物,強行逼走帳務的戰役。包庇貪污捂腐敗蓋子,已嚴重侵犯了村民的財產權、人身權。法院應該依法審理,如果像這樣的案件都不能依法審理,法院又是幹什麼的呢?申訴人不服。
五、法院如果不依法受理申訴人的訴訟,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將由兩級法院全部承擔。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意見》明確指出:「各級法院要依法打擊,制裁侵害公民利益的行為」,作為申訴人的村上應該存款50餘萬元,結果因三被告的捲入,申訴人反被誣陷倒欠鄉政府431261.05元,兩品相隔90餘萬元,三被告的行為不是嚴重侵害了申訴人的利益嗎?如果申訴人的權力和義務被原審三被告侵佔了,又得不到法院的依法審理,法律的依法保護,那麼申訴人在二級政府捲入後,認為侵犯了申訴人的權利訴諸法律,二級法院不依法受理,申訴人將成為了告狀無門,有冤無處伸。最後只好集體進京上訪,討回申訴人應有的50餘萬元餘額。並在鄉政府收取各項費用中強行列抵,到時如果鄉政府申請法院以申訴人抗交水稅上繳款為由,採取強制手段,申訴人也只好拿起鋤頭、扁擔、木棒進行正當防衛,最終只有造成重大惡性事件的發生,才會引起黨中央的重視,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恐怕兩級法院將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今特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請求湖南省高院依法審查,公開審判,還申訴人一個清白,退回申訴人50餘萬元的餘額為盼!
此致
呈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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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湘鄉市東郊鄉橫新村540名村民
代表人:魏志欽、譚可文、譚漢良、
彭家齊、譚興常、魏林飛
20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