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報導 從昨天開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齊二藥假藥受害人索賠系列案,幾批受害人的開庭時間依次為2日、9日、10日和16日。法院應中山三院的申請追加了假藥生產者齊二藥和廣東兩家藥品經銷商為被告。據悉,首批11名受害人及親屬索賠共計2000萬多元。
齊二藥昨天沒有派人應訴。中山三院認為自己無須承責,藥品經銷商表示「可能」承擔一定責任。
昨日上午的庭審,依中山三院的申請,法院追加了「亮菌甲素」生產者齊二藥、購進「亮菌甲素」的藥品批發企業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蘅源),以及銷售「亮菌甲素」給中山三院的藥品經銷企業廣東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保公司)作為被告。齊二藥之前已被相關政府部門勒令停產並被巨額罰款1900多萬元,不過,昨天並未有代表出庭應訴。
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8時45分,從昨天上午8時開始,天河法院門口就擠了數十名從全省各地趕來的受害者親屬,他們大多憂心忡忡。8時30分左右,法院准許進法庭,只能容納20人左右的第四法庭立刻擠進了近50人,有些旁聽群眾從其他法庭搬來椅子就座,由於場地空間限制,沒有坐位的人只能怏怏地等在法庭外。
上午9時,齊二藥假藥受害人索賠系列案正式開審。上午開審的是湛江籍59歲的陳某用假藥致死案,下午開審的是博浩律師事務所陳北元律師代理的其他三人索賠案。據悉,首批11名受害人及親屬索賠共計2000萬多元。
庭審中齊二藥沒有派人應訴。中山三院認為自己無須承責,藥品經銷商表示「可能」應承擔一定責任。庭審中,中山三院代理人表示,陳某尚欠該院逾10萬元的醫療費用,應「盡快予以支付」。此提法一度引起了法庭的騷動,旁聽受害人親屬聞言幾乎要哭出來。一些準備狀告中山三院的齊二藥受害人昨天到庭旁聽。
■案例
用了24支假藥他死了
孩子因父慘死而精神失常,死者家屬索賠300萬元
2006年4月底,原本在湛江一家單位任職工會副主席的陳先生因為肝病到中山三院就診。當年4月底至5月上旬的12天時間裏,中山三院共給他注射了24支齊二藥廠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此治療過程中,陳先生的凝血酶、總膽紅素的數量急劇上升,各種體征發生變化,出現腎衰竭、昏迷等症狀並不斷加重。
據陳先生家屬的代理人稱,院方在得知病變的不妥情況下,停用了亮菌甲素,不過沒有及時通知陳先生的家屬,導致病人錯失了最佳的救治時機。假「亮菌甲素」注射液案經媒體曝光後不久,陳先生病危,急需進行肝臟移植,但中山三院以陳先生拖欠相關醫療費用為由,拒絕其親屬提出的肝臟移植請求。去年7月18日,59歲的陳先生因為腎衰竭而終告不治。
據律師在庭上介紹,陳先生的妻子有嚴重的心臟病,他的孩子是北大的高材生,本應有美好的前程,但因承受不了父親慘死的打擊,精神失常。如今不僅失去了工作,每天還要服用昂貴的精神類治療藥物。「他沒有任何的經濟來源啊!」陳先生的家人提出了共計300萬元左右的索賠。陳先生一方的律師表示,這些索賠包含一些懲罰性的因素。
■庭審焦點
焦點1陳某死亡主因是否假藥
原告律師:中山三院不能證明肝病是陳先生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而我們提供了陳死於注射假藥後腎衰竭的證據
中山三院:陳先生因病毒性肝炎入院,也因肝功能衰竭而死,其死亡非假藥「亮菌甲素」所致
對「亮菌甲素」是假藥,昨天在庭上原被告雙方都沒有異議。但是,該假藥與陳先生的死亡有無因果關係成為昨日爭論的焦點。
中山三院認為,陳先生最初入院是因為病毒性肝炎,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轉化成重症形肝炎,最終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究其死因,是因為其原發性的肝病,而使用假藥「亮菌甲素」並不是導致陳先生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為支持此論點,中山三院出具了一份「死於肝功能衰竭」的專家鑑定報告作為佐證,但該報告沒有任何印章,也沒有公開專家們的身份職務等。陳先生家屬代理律師對此予以駁斥。
隨後,因陳先生家屬的律師認為「有利害關係」,中山三院讓該院一知名病理教授出庭陳述作證的請求被法院予以駁回。
原告律師表示,應依據「公平原則和證據優勢原則來進行評析」。「中山三院不能證明原發性肝病是導致陳先生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而我們提供了陳先生最終是死於注射假藥後腎衰竭的證據,患者相信醫院才花費巨資入院治療,卻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以陳先生為代表的13名患者的死亡,給他們的親人和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傷痛。」
焦點2採購合法卻沒人檢驗藥品
原告律師:中山三院應為中標的藥品把質量關,三被告均未對藥品檢驗,是「草菅人命」
中山三院:假藥是中招標採購的,有批文和GSP證書,應豁免醫院的相關責任
金蘅源:購入「假藥」的程序和手續合法,藥品貿易公司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檢驗藥品
醫保公司:贊同金蘅源公司的觀點
陳先生家人的律師表示,中山三院應為中標的藥品把質量關,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使用了含有毒物質「二甘醇」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
中山三院代理人喊冤,稱案中的假藥是按照廣東省新一輪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藥品採購的手續合法,自己也是受害單位。中山三院稱,假藥是招標中同一品型藥物的惟一中標藥品,中標後,醫院拿到醫保公司出示的齊二藥關於亮菌甲素的GSP證明和黑龍江省藥檢所關於該藥品的合格報告,所以認為該藥可用。
至於為何沒有對中標藥品進行檢驗,中山三院認為,中標的假藥有生產許可批文和GS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證書,這是藥品可以進行投標的條件,所以沒有必要進行再次抽樣檢驗。
金蘅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答辯稱,採購的齊二藥廠亮菌甲素有GSP認證和黑龍江省藥檢所的藥檢合格報告,這說明藥品的質量有保證。所購進的藥品在存放中外包裝沒有受到破壞、藥品沒有過期的現象。
此外,金蘅源公司稱,「出事後」省藥監局用了7天7夜才檢測出亮菌甲素含有假藥成分,自己是一家藥品貿易公司,沒有能力也沒有義務對所採購的藥品進行藥品內在特徵檢驗,應負檢驗義務的是國家藥監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醫保公司在答辯時贊同金蘅源公司的觀點,並當庭出示齊二藥廠的GSP認證複印件,認為法律沒有規定藥品貿易公司要對藥品進行內在質量檢驗,而「中山三院是藥品最終使用單位,擁有眾多醫療技術人員,理應對藥品進行內在質量的檢驗」。
三被告對到底該誰檢測莫衷一是。在昨日下午的庭審中,3受害人的代理人陳北元律師對三被告利用GSP認證和藥檢報告進行循環自我證明表示不滿,認為三被告均未對藥品檢驗,是「草菅人命」的不負責任行為。
不過,與中山三院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不同的是,金蘅源和醫保公司認為自己「可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至於承擔的責任比例分別為多少,他們將尊重法院的最終判決。
焦點3三被告該如何分擔賠償
中山三院:醫院無須因假藥向死者家屬賠償
原告律師:中山三院、金蘅源、醫保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昨天的開庭中,中山三院稱,根據屍檢報告,死者陳先生是由於肝臟原發病致死,不存在二甘醇中毒的事實,就是說,死者死亡的原因不是使用了假「亮菌甲素」注射液,導致原告所稱的腎功能衰竭。醫院不需為使用假「亮菌甲素」注射液向死者家屬賠償。
原告律師反駁,稱中山三院有意忽略病人死亡時的腎功能衰竭和神經系統混亂等症狀,沒有及時將病情真實情況轉告家屬,導致失去最佳治療時機,對此,中山三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原告方律師還認為,中山三院、金蘅源、醫保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包括陳先生的300萬元在內,逾2000萬元的天價賠償若得到法院支持後,在執行上可操作性切實可行。
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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