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家長都要注意了!鑒於社會形態不斷改變,內政部決定修改法規,少年若參與飆車、性騷擾或以黑衣人姿態跟隨幫派參與婚喪喜慶、甚至中途輟學,都將被列為「不良行為」,情節輕則遭警方登記管理,重則依法究辦。
警政署日前向內政部提出「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修正草案」,對少年不良行為重新調整,並新增多項不良行為模式。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所謂的「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也就是一般國中、高中職學生年紀,由於正值青春期,易有脫軌行為。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原本准用少年不良行為等規定,考慮年齡不符少年且另有相關辦法,決定刪除適用的規範。
內政部官員透露,這項修正草案是由刑事警察局提報,已送交內政部討論,對於少年不良行為的模式進行大幅度更新;官員說,由於原辦法已有八年未修正,加上社會變動甚鉅,相關法令也有更動,因此有必要進行調整。
修正草案將「參與以競駛、競技或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之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飆車,明確增列為不良行為之一。此外,近年來不斷出現青少年身著黑衣或特定服裝,集體跟隨幫派人士參與婚喪喜慶活動,也列為不良行為之一。
色情出版品 也列入規範
警政署說明,這些少年雖未參加不良組織,但是參加以不良組織名義的婚喪喜慶公開活動,已對少年身心發展有所戕害,並且造成社會不良觀感,有必要列為不良行為,並且加以預防。
修正草案也參酌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的定義,將原條文相關內容更明確化,少年若有「以性別或與性別有關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或「持有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及其他物品」都列為不良行為。
輟學算不良 教育部反對
不過,修正草案將原本「逃學或逃家」的不良行為,增訂為「中途輟學、逃學或逃家」,引起教育部以及相關團體抗議,認為中輟原因十分複雜,不宜和不良行為混為一談。
修正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在發現有不良行為以及有不良行為之虞時,得予登記或是勸導制止,情節重者依法處置,或送少年法庭處理,並且要求少年家長、學校或所屬機構加強管教;對犯有刑案或處以保護管束經執行完畢者,警方仍要定期查訪,至滿十八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