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再次發生特大礦難,105名礦工遇難。導致這起事故擴大的重要原因竟是礦方遲遲沒有上報,礦長何以如此膽大妄為?事發煤礦所有手續齊全,號稱"六證齊全","超產"、"超員"、"越層"均非一日之功,何以地方監管部門一直發現不了?礦難為什麼屢次挑戰安監部門的權威?本社匯選有關論點,供讀者參考。
一、觸目驚心令人髮指 洪洞礦難細節驚人
1、礦難遲報五個小時 礦方自行處置草菅人命
12月5日23時15分,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瑞之源煤業公司民營新窯煤礦發生爆炸事故。這起礦難奪走了105個礦工的生命。國務院"12
·5"事故調查組組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說,"12•5"事故是2006年以來全國一次死亡人數最多的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北京人民網)
事發後,礦方不是及時上報,而是自行組織了37人盲目下井營救。爆炸發生在由煤礦私自盜採的9號煤層,這一煤層和規劃開採的2號煤層有壁牆封閉。2號煤層所受威脅不太嚴重,首批逃生者多數就是從2號煤層巷道中逃出的。礦方的營救選擇從2號煤層打通壁牆通向9號煤層施救,致使9號煤層爆炸後的有毒氣體灌入2號煤層,不但給2號煤層的作業礦工帶來災難,還使15名救護礦工重又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北京中國網)
直至6日凌晨5時多,礦方才向政府報告。此時,距事故發生已5個多小時。"這就貽誤了最佳的搶救時機,加重了事故的傷亡。"山西省煤監局總工程師徐佔成說。(北京《中國青年報》)
爆炸後緣何不及時上報?我們不得而知,但在通訊手段如此發達的今天,用"忙於搶救,無暇上報"作為理由難以服人。顯然,遲報的背後是一個僥倖心理,它往往與瞞報和謊報緊密相連。(北京《人民日報》)
2、惡意超層越界開採 礦主"吃著碗裡,看著鍋裡"
山西省煤管局局長王守禎說,釀成驚天慘禍的新窯煤礦核定能力為年產21萬噸,國土部門批準可以採2號、3號煤層,但安全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只允許採2號煤層。然而,貪婪的礦主"吃著碗裡,看著鍋裡",對國土資源部門沒有批准開採的下組煤9號煤層垂涎已久。調查發現,礦主想盡快"吃"完9號煤層,竟然在這個煤層同時開了10個掘進面,動用10個工作隊,實行"人海戰術"輪班作業。事發時,九號煤層共有十個包工隊在掘進。事後初步查明,其間違規使用非防爆機動車多達五十四輛,李毅中說,"這是引發爆炸的潛在發火點。"(上海東方網)
一位在山西混跡多年的煤礦包工頭告訴記者,為了"超採",煤礦老闆幷不按照政府規定的採礦圖紙、規劃進行採煤。為了不被察覺,"一個煤礦至少有四份圖紙",真正實施操作的圖紙只有老闆一個人知道。"超採"的另一個好處是偷稅漏稅,交足核定產量的稅款後,"剩下的都是老闆的。現金交易,很難查。"(廣州《廣州日報》)
另外,該煤礦管理混亂、嚴重超員。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門規定,"該礦核定生產能力為每年21萬噸,井下作業人員每班不得超過61人,但全礦井下工人多達447人,發生事故時,井下作業人員多達128人。"不僅如此,該礦層層轉包、以包代管,將井下生產承包給來自河南、重慶以及當地的四個包工隊,而後又層層分包。事故發生後,在核查人數時竟找不到一份全礦職工花名冊。(雲南《雲南日報》)
3、礦難細節皆是痼疾 空談"不能再死一個礦工"
隨著調查的深入,"12
·5"礦難背後的真相逐漸被一一曝光,剖析這些細節,也許可以更好地反思礦難。
幾乎就在山西省代省長孟學農說向報導這一事故的新聞媒體表示感謝的同時,央視《焦點訪談》的記者卻遭遇了採訪的重重關卡,攔截的警察說"上面說不能採訪",到底是誰表面上歡迎監督,暗地裡又指示"不能採訪"?
該礦核定年生產能力為21萬噸,但從實際產量來看,僅去年產量就達五十多萬噸,今年七個月的產量就已經超出年核定生產能力。到底是誰允許該礦超量開採?該礦被批准開採二號煤層,但卻在礦井設計時就把煤倉佈置到九號煤層,將主斜井打到九號煤層。九號非法煤層從2005年開始掘進,非法盜採快三年了,為什麼沒有人發現幷制止?(北京新華網)
9號煤層從未進行瓦斯等級鑑定及自然傾向性鑑定;沒有正規採煤工作面,完全是以掘代採;沒有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屬無風微風作業,這樣的煤礦為什麼還六證齊全?背後究竟有沒有什麼交易?(四川新聞網)
該礦年核定井下作業人員每班不得超過61人,但全礦井下工人多達447人。發生事故時,井下作業人員多達128人,嚴重超定員生產,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真的瞌睡了?該礦沒有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井下礦工大多數沒有配備自救器,這樣的混亂生產局面,為什麼沒有人進行安全干預?
該礦層層轉包、以包代管,將井下生產承包給來自河南、重慶以及當地的四個包工隊,而後又層層分包。事故發生後,在核查礦井人數時竟沒有找到一份全礦的職工花名冊。連煤礦都可以層層轉包,到底是誰給煤礦開這樣的非常規綠燈?該煤礦用50多輛農用三輪車拉煤,礦主要錢不要礦工性命的意識可見一斑,進進出出的拉煤三輪車,難道有關主管領導和部門都突然"失明"了嗎?
記者問該縣煤礦安全監管局的工作人員,平時不到煤礦實地檢查嗎?工作人員回答,煤礦安全員報上來就行了,工作人員太少了。"人少"也成了礦難的理由,監而不督,察而不督,監而不管,盡職不盡責的監管頑疾可見一斑。(北京和訊網)
此次礦難發生後,有關官員說"不能再死一個礦工",又是設立安全警戒日,又是重獎舉報,又是整改,又是道歉和檢討,怎麼讓人相信?要知道,在2007年內,山西臨汾市已經發生3起礦難,分別是2007年3月28日堯都區余家嶺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2007年5月5日蒲鄧煤礦特大瓦斯爆炸(死亡28人),難道要將謊言進行到底?(新疆天山網)
二、六證齊全五毒俱全 礦主何以矇混過關
1、李毅中怒斥黑礦主 六證齊全實則五毒俱全
面對2006年以來最嚴重的礦難,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怒不可遏:"什麼六證齊全,是五毒俱全!"人們很難統計得清這是李毅中第多少次針對礦難的"怒斥"。這位以鐵面著稱的國家安監總局局長自2005年2月任職以來,隨著礦難的不斷出現,就開始不斷怒斥:"官煤勾結"、"糊弄型整改"、"國有大礦礦長不如民營小礦主"等,因此也被媒體稱為"2005年整個中國罵人最多的官員"。(北京新華網)
李毅中列舉了事發煤礦的5大問題。一是超層越界、非法盜採;二是違規作業,以掘代採;三是管理混亂、嚴重超員;四是盲目施救、蓄意不報;五是打擊非法採礦不力,疏於監督管理。然而,隱患問題已近乎"禿子頭上的虱子",李毅中一到洪洞即能看到,為何當地的煤炭監察執法隊在多次的井下檢查中看不到?該礦的"六證"究竟是如何取得的?而用"五毒俱全"來形容那"六證齊全",再精當不過了。"六證齊全"是表面,"五毒俱全"是內裡;"六證齊全"是自欺欺人,"五毒俱全"是真實再現;"六證齊全"是給上面看的,"五毒俱全"是自己的心照不宣。(河南《大河報》)
證件的取得是煤礦開採的起碼要件,而辦證過程其實正是有關部門對企業的審查過程。應當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國稅證、資源證等"六證"的辦理過程已經覆蓋了企業的各方面審查,每一證的辦理過程都有嚴格的要求。因此,長期以來,人們習慣將礦難和那些無證無照的小煤礦聯繫起來。但是,分析今年的礦難,不難發現,發生礦難的大都是具備合法手續的煤礦甚至是國有大礦。違規煤礦披上了證照齊全的外衣,比無證的"黑煤礦"危害更大。(北京中國網)
更令人關注的是,新窯煤礦是一家有"前科"的礦場。據核實,新窯煤礦的不良記錄幷不是第一次登上安監總局的網站。2005年8月,因逾期未提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證申請,該煤礦被安監總局公示,被處以停產整頓的處罰。那麼,先前公布的不良記錄難道僅僅就停留於公布嗎?除了將違規者在網站上曝光亮相外,相關監管部門採取了何種措施,保證其整改不走過場?對安監總局停產整頓的處罰,地方安監部門是如何嚴格監督執行的?又是如何同意其恢復生產的?(浙江在線網)
2、六證齊全礦難依舊 印證"官煤勾結""權錢交易"
在洪洞"12
·5"事故國務院調查組成立大會上,調查組組長、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拍著桌子,連串發問,"你六證齊全是怎麼來的?有關部門的監管監察責任是否落實?對六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標準?手續是否健全合法?對該礦的改擴建立項審批是否合規?生產能力的核定是否準確合理?礦主對礦權的取得是否合法?用工組織管理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現象?"幷要求徹查到底。(北京人民網)
李毅中的連續"八問",直指目前在煤礦監管方面的關鍵癥結:證件的齊全不等於煤礦的合法,監管的"到人"不等於監管的"到位"。而"六證齊全"、檢查"合格"的煤礦頻頻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關鍵就在於證件的取得和對煤礦的監管上,有著"權錢交易"這一"簡單原因"存在。從以往查處的情況看,幾乎每一次大的礦難,都與腐敗有牽連。一個"五毒俱全"的煤礦,如果沒有保護傘,如果沒有腐敗,不可能在多次執法檢查中"矇混過關"。(廣西《南國早報》)
據報導,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於日前介入洪洞礦難調查,重點調查瞭解礦難背後是否存在官員違紀違法、侵權瀆職犯罪等問題。以往對於災難事故的調查,大多由公安機關進行,查明事故原因後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該賠償的賠償,該法辦的法辦。而紀委、檢察部門介入災難事故調查,之前還幷不多見。這次中紀委、最高檢積極介入之舉所傳遞的信號是:高層對災難事故的"善後"處理,已不限於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調查事故的間接原因,追究間接責任人的責任。
這無疑是一個可喜的變化。受職權所限,公安機關對災難事故的調查,往往只限於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間接原因,特別是涉及到政府的監管問題、領導幹部的瀆職及以權謀私問題,則需要紀檢部門介入調查。以洪洞縣此次礦難來說,其直接原因是超層越界開採、井下嚴重超員、事發後遲報盲目搶救,錯過搶救最佳時機......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新窯煤礦六證齊全,均在有效期內,且系低瓦斯煤礦......那麼這其中,有沒有官員違紀違法問題,有沒有監管不力、侵權瀆職問題,甚至有沒有錢權交易、官商勾結問題?這是人們最為關心的,也是此次礦難調查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廣州《羊城晚報》)
3、重獎舉報難見成效 杜絕礦難須從反腐做起
山西洪洞礦難因為"六證齊全"而被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斥為"五毒俱全"。為了"排毒"山西省代省長孟學農開出一劑"藥方"建立舉報制度。凡舉報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到5萬元的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5萬元到10萬元的獎勵。獎勵舉報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支出。(天津北方網)
分析起來,舉報可能是容易的,但"查證"很難;舉報人有勇氣就可以舉報,但舉報人對查證無能為力。我們注意到這樣的細節:在洪洞礦難發生前當地市縣政府曾經於11月21日、26日、29日不到10的時間裏對該煤礦進行了3次檢查,但是都沒有"發現"隱患。如果舉報線索到了這些檢查人員手裡舉報人能指望"查實"嗎?李毅中曾經表示過幾乎每次礦難"背後都有腐敗"那麼舉報煤礦隱患舉報線索到了腐敗者手裡會有什麼結果?極有可能是,舉報者輕則飯碗沒了,重則受到報復。(湖南《瀟湘晨報》)
三、臨汾市長高調道歉 引咎辭職仍然缺位
1、臨汾市長願受處分 官員道歉走向政治常態
12月11日,山西臨汾市市長李天太就洪洞"12
·5"礦難向全體市民公開道歉。他在道歉信中寫道,"作為一市之長,我感到十分痛心和愧疚,我深感愧對105名死難的礦工,愧對105個破碎的家庭。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不幸遇難的礦工表示沉痛哀悼,向忍受巨大悲痛的死難者家屬致以深深的歉意。"而在12月9日,李天太也曾代表市政府向遇難的礦工表示沉痛哀悼,向死難者家屬致以深深的歉意,幷願意接受組織給予的任何處分。(中國江西網)
我們可以梳理一下近年來"官員道歉"的大致脈絡,從中發現一些有意義的變化。2004年,針對中百商廈大火,吉林省省長洪虎通過媒體向人民道歉;2005年,針對大興礦難,廣東梅州市委書記劉日知先後兩次向大興煤礦遇難職工家屬道歉懺悔;2006年,雲南省曲靖市副市長王喜良就"11
·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通過電視直播公開道歉;如今,臨汾市市長的道歉再次公諸媒體。可見,重大公共事件之後相關官員的道歉,正在走向政治常態。(北京《新京報》)
另外,李天太的此次道歉,還是有些"與眾不同",他的道歉信中有許多個性化的情感表達,例如"徹夜難眠,內疚不安,再三自責",例如一連四個"愧對",以及"破碎的家庭"、"忍受巨大悲痛的死難者家屬"等。至少從文字上看,這篇專門的道歉信有一些情感的流露,能感受到他的深刻反省,以及對民眾的沉痛自責。而且,此次的道歉信,是在礦難現場的臨時新聞中心向媒體發布的,這種道歉方式,在此前諸多道歉個案中,也不多見。許多官員的道歉,或在不公開的內部會議上作出,或是媒體主動追問下被動表態,或在上級干預下遲遲而動,很少會通過主動、公開、鄭重的方式作出道歉。(北京和訊網)
2、道歉無關引咎辭職 官員問責體制仍未健全
在道歉信中,李天太說了些任何安全生產的一責任人在此時都應該說的話,"連日來,徹夜不眠,內疚不安","愧對人民群眾的囑託"。看得出認識是很深刻的,但是,他說的"願意接受組織給予的任何處分",卻怎麼聽怎麼不舒服--雖然市長表現了很強的組織原則,但是又以"組織"為擋箭牌,回絕了坊間又一輪的官員"引咎辭職"的臆斷--高調而巧妙。(廣州《新快報》)
毫無疑問,如果沒有絲絲入扣的問責機制緊隨其後,所謂道歉只能是一場道德的表演。對於那些失職官員來說,或許剛開始的道歉都是真誠的、發自肺腑的,但當問責機制一次次遁入虛無,麻木和偽飾的降臨當是不可避免的--既不能約束自己再次犯錯,也無法儆示其他官員切莫前仆後繼。在此,道歉倒更像是一塊道德遮羞布,規避責任之餘,還可藉此達到向公眾邀寵。(北京和訊網)
道歉在時下似乎成為官場流行風,在生活中時有所見所聞,深圳甚至還定章立制,成為失職官員的"規定動作"。某種程度上,相比於眾多"交學費"式的自我原諒,這也算是一大進步。而如果政府部門果真是真誠的,則應更進一步,以香港特區政府為榜樣,建立"高官問責制"--道歉只是開始,接下來該降職的降職、該免職的免職,涉嫌違法犯罪的,還要接受司法的懲罰。(湖南紅網)
道歉歸個人,問責歸制度。真正有價值有意義的道歉,從來都是從硬性制約的制度框架內涵養出來的。只有建立起現代政府問責制度,道歉才不會演變成文過飾非的幌子,也只有如此,溫情默默的道歉才能讓人信服,看到失職官員脫胎換骨的希望。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問責就沒有道歉。(中國江西網)
3、重罰不能只對礦主 官員"輕罰輕判"難禁礦難
有資料顯示,在許多礦難背後,是政府官員的瀆職犯罪。更值得關注的是,礦難中的瀆職犯罪大都或輕或免。在2006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629名瀆職犯罪嫌疑人中,作出刑事判決的只有249人。其中判處實刑的僅9人,佔判決總數的3.6%,其餘都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
換言之,儘管近年來對違法礦主處罰力度有所加重,對礦難負有監督管理之責的政府官員,卻明顯存在著"輕罰輕判"。一些部門官員利益分沾,責任分散,處罰往往從輕。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真正遏止礦難。(上海《東方早報》)
四、官煤勾結權錢交易 慶父不死魯難未已
1、誰是新窯礦長後盾 礦難幕後內情必須揭開
山西臨汾瑞之源礦難發生之後,媒體報導的情形是這樣的:礦難發生5個小時之後,礦方才向有關部門報告。由於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導致了事故後果的進一步擴大。那麼,礦方為何拖延報告時間?這裡的"礦方"具體指誰?是老闆還是礦長?《南方都市報》的獨家報導揭開了人們心中的謎團。原來,礦難發生之後,三名礦長召開緊急會議,決定不報警,因為報警會影響到老闆。"只要咱們保住了老闆,咱們就都保住了。"(見12月12日《南方都市報》)
之前有報導說,當時礦長下跪和被打是請求工人不要下井自救,遭到工人拒絕,所以,下去的50名礦工全部罹難,其中還包括保安和開鏟車的不到20歲的小夥子。但實際情形卻是這樣的:礦長不肯報警,而是自行組織礦工救人,導致下去的礦工罹難。此後,憤怒的礦工們將第一礦長揍了一頓,第一礦長這才被迫跪在地上,拿手機放在耳邊哭著說:"我報,我報!"
前後兩種報導情形截然相反,事件的性質當然也就迥然不同:按照此前的報導,礦長沒有報警,好像是在忙著攔截自發下井救人的礦工,後來事故後果的擴大,是缺乏救援經驗的礦工們在救人心切心理下導致的,屬於自蹈死地,怨不得礦長,相反,礦長還因此受到了暴打,應該值得同情;但現在的情形則表明,是礦長極端自私、不願報警的做法導致事故擴大,換言之,是礦長將50名礦工送上死地的。如果沒有礦工的暴打,礦長還是不會報警。(河南大河網)
那麼,礦長遭到暴打的原因幷不複雜,為什麼此前的報導和真相相差如此之大?是誰向媒體提供了虛假的事件經過?是誰在有意隱瞞事件真相而試圖減輕礦方的責任?說一千道一萬,"官煤勾結"背後的"權錢交易"才是特大礦難的真正元凶。(新疆天山網)
2、越拍桌子礦難越多 當局震懾手段太過乏力
作為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肩上的責任可謂足夠大,因此,每每面對礦工們無辜的鮮血,李毅中總是連拍桌子、怒斥不斷。然而,全國安全問題畢竟不是李毅中一個人所能全部解決的,即使制度再完備,懲處再嚴格,還得依靠各級管理部門去嚴格落實。
然而,一起起頻繁發生的礦難告訴我們,正是煤礦礦主的利慾熏心,正是地方某些官員或某些部門出於追求自身私利或當地政績的需要,才導致了這樣的悲劇不斷發生。如何斬斷這些說不清道不明的"禍根",幷保證讓廣大礦工及當地民眾都成為違規行為的"舉報者",保煤礦人員安全和當地之科學發展,才是最重要的,而所有這些,都不是一個國家安監局和一個李毅中所能解決的。(北京新華網)
而且,每一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一把手"總是有錯無罪,而對一些官員的處理也是雷聲大雨點小。如七臺河礦難,責任人兩年還未處理,連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也大聲質疑,"11
·27"事故發生快兩年了,移送司法機關的10多名責任人,為何還沒有得到處理?很顯然,震懾乏力也隱喻和揭示了"五毒俱全"的新窯煤礦為什麼能夠矇混過關。(河南《大河報》)
3、礦主賺錢政府買單 礦難善後機制還須檢討
"12
·5"礦難事故善後至少需5000萬,無疑,巨額的賠償費用又是政府埋單,當初規定礦難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旨意是要"讓礦主死不起人",但是,事實上,當初制定的賠償制度"讓礦主死不起人"已經正在演變成"讓政府死得起人"。(湖南紅網)
李毅中對礦難曾經有一句很入骨的名言,"老闆賺票子,農民死兒子,政府當孝子"。其實,在"政府當孝子"之後還應該添上一句"百姓當傻子"。試想:政府出錢善後,掏的是誰的錢?還不是老百姓的錢?洪洞縣再次上演這一幕:老闆賺了票子,出了亂子,當了孫子--跑了;老闆捅了簍子,留下爛攤子,政府只能當孝子--善後;政府當了孝子,買了單子,百姓當了傻子--掏錢。
誰都知道,煤礦開採能夠帶來豐厚的利潤,正因為如此,冒險家們才會趨之若鶩,甚至非法開採,鋌而走險。可嘆的是,那些收益絕大部分落入煤老闆和利益集團(如腐敗官員)的腰包中。暴富的煤礦老闆們在報復性地炫富,刺痛百姓的眼睛,官員則在偷著樂,而落入地方財政口袋中的只是他們吃剩的"骨頭"。這根"骨頭"還是官員"啃"了再扔給老百姓,因此也就沒有多少"肉味"了,煤礦區群眾生活仍然很窮,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廣州南方網)
當時間漸漸讓公眾淡忘了洪洞,大大小小的煤礦"原樣"解禁生產,人們的良知和痛苦恐怕只有在下一次爆炸聲中才能被短暫喚醒。(北京《中國民營經濟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