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歸正傳,周局長的書以"松花江事件"為緣起,全面反思了此次事件的沉痛教訓。本人算得上是個老環保,自1996年便調入環保系統工作。多年的工作經驗,也積累了一點對環保的看法和想法,讀罷了周局長的一些觀點,很想和周局長交流一下。
周局長在談到建立突發性環境事件的反應機制時指出:"要研究制定環境安全的預警機制,研究發生環境安全危害的各種可能性,做到事先介入、事先建立;制定環境安全問題的處理機制。當環境污染發生後,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在最短時間內作出反應,將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降至最低;對各種資源進行有效管理和使用,作出不同級別的預防措施;建立跨部門的、專門的對重大區域環境問題應急調查和預警指揮系統。"這些論述自然非常正確,然而,在實際工作之中,要落實卻不大容易。
作為國家環保總局的局長,生賢同志(請允許我這樣稱呼)不會不瞭解環保總局的職能範圍。就以松花江事件為例, 松花江的污染,輿論都以為由環保總局負責,但實際上呢?松花江的水質由水利部門負責檢測,環保部門雖然也有監測系統,但和水利部是兩條線,各不統屬;排放到松花江的污水,按照規定,是由當地的城建部門負責;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兩家化工企業的爆炸事件,而化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則有化工系統負責;松花江的水生物安全,則是由林業部(林業部此前是周生賢局長的職權範圍)和農業部共同負責;松花江的航運是交通部負責,在松花江這樣的重要水域沿岸建化工廠本身就有問題,這又是建設部和發改委等部門的責任範圍......
實際上,在此次事件中,環保總局的職責,只是監測沿線化工廠的"三廢排放"。而在松花江事件爆發之前,沿線的化工廠污染排放並未超標。在松花江事件中負有責任的部委很多,但最終為此承擔責任的,卻只有環保總局一家,解振華局長出於責任感辭職。按照這個邏輯,三湖藍藻爆發,周局長就應當辭職三次了。解局長曾經到我們所在的地方考察過,同志們對這位領導的評價很不錯,是個認真、負責的好領導。得知他辭職的消息,我們都很難過。
拉拉雜雜說了一堆,並不是想為環保部門開脫責任。對松花江事件的反思是整部書觀點形成的基礎,而周局長在反思中提到的"事先介入、事先建立、制定環境安全問題的處理機制"實在不是環保總局--更罔論地方環保部門--能夠做到的事情,要求環境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要在最短時間內作出反應"也非環保部門所能協調。
周生賢局長在書中提出的"五個凡是",本人非常擁護。但其中的"凡是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生產能力和產品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允許新建;凡是超標或超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工業企業一律停產治理"卻多少也有超越職權範圍的嫌疑,環保部門並無對企業實施停產的權力,只有審批權,對排污超標的企業只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行罰款,並提出整改要求,整改的落實需要地方政府配合執行。至於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更不是環保部門所能決定--實際上,在地方,環保部門的"建議"都不具有多大影響力,更談不到"要求"了。
周局長的觀點,如果作為對高層領導的建議自然無不可,如果作為對下屬單位的要求,在落實上恐怕很有難度。記得當年周局長剛走馬上任時,曾到地方上聽取地方環保部門對總局工和的意見,當時,大家主要提出的一點,就是總局的一些要求,往往是拍腦門,不聯繫地方實際,導致一些政策無法落實。周局長曾表示一定要改變這種工作作風,現在看來,不說具體工作了,單就局長這本書反映出的看法、思路,至少與地方實際還是有相當的距離的。
和周局長談心,想說的也就是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