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國媒體報導,所謂永久居民身份,顧名思義是發給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居民,而不是那些顯然住在國外,而只是來美國探訪的人士。因此入境移民官主要是判斷某永久居民是否有意在美國永久居住,是否維持了持續的回美國意圖,或是實際上是已打算放棄其永久居民的資格。對於不滿半年的離境的綠卡人士,移民局不認為當事人中斷了居留期,入境時的審查不會太嚴。除非特殊情況顯示持卡人可能已放棄居留,或者是經常定期離境,構成一種模式而引起移民官的懷疑。
對於離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移民局會懷疑持有者是否已放棄居留權。很大程度上,這方面由入境移民官的主觀判斷來決定。考慮是否准予入境時,入境移民官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家庭紐帶狀況:是否有家人或親屬定居在美國。
2. 工作或生意狀況:是否有任何事業發展在美國,有無繳稅,或是否申請豁免國外所得。
3. 在美經濟和生活狀況:是否在美有房地產或長期租賃的房子,銀行存款,信用卡,會員證,車子,各類保險,證件,有無報稅等。
4. 離境時間之長短、離境的目的與動機:如離境半年以上,是否有回美證。是否有任何證據證明此次長期離境的特殊理由。例如,身有疾病,照顧生病親人、處理房地產等。
如上所述, 出境六個月以上的綠卡人士, 回美證是需要的,但是如果當事人與美國無任何千絲萬屢的聯繫,單憑回美證和綠卡入境是不足以能維持綠卡的。移民官會綜合以上幾大因素來判斷某綠卡人士時否已放棄美國的居民身份。對於有些每隔六個月就入境到美國報到一下的綠卡持有者。雖然入境時比較不會甚麽大問題,可是這樣的六個月一次入境美國的記錄,一樣不肯定就能因此就保住綠卡身份,還是要由入境移民官作判斷。因此綠卡人士在離開美國之前應為入境作好充分準備,應把所有能證明他沒有企圖放棄居民身份的證據放在一個方便的地方,隨身攜帶以便出示給入境移民官。這些證據包括:
報稅資料:稅單是很有利的證據證明綠卡人士有意圖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按時報稅可以證明自己是以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向美國社會盡義務。在海外工作的美國永久居民,也應填寫1040和1116表格,應諮詢會計師,按比例計算上報的稅金。美國稅務法規定,美國的永久居民如果在海外工作,其年收入七萬美元可以免稅。
房地產擁有權證明、銀行帳戶證明、信用卡、有效駕照、汽車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親屬及家庭成員住址、工作性質及工作所在地等。如果離開美國的理由是被公司派到海外,公司的證明信講明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性質是有必要的。
回美證(如果綠卡人士需要離開美國半年以上)。
與美國當地社區有聯繫的證明:參加各種社會團體、聯盟、會社等證明、各類會員證等。
經常回美國,即使是短期停留的證明。
綠卡人士必須謹慎採取儘可能多的措施,來證明自己沒有放棄居民身份而保持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