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失業保險金 不失業不能用不合理

發表:2008-11-2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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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百億失業保險金躺在銀行「睡大覺」》的報導,一石擊起千重浪。不少市民紛紛就用好沉澱的基金建言獻策,也提出不少疑問。記者就此採訪了廣東權威的勞動專家

動用基金 會否影響「保命錢」?

能否用好結余的基金,是市民關注的熱點!當前就業形勢嚴峻,有人提出:失業保險基金是「保命錢」,動用後基金是否安全?

就此,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認為: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 ─

一、是消極、被動地應對失業現象,只是發放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待遇等。

二、是積極、主動地提前介入防範失業、促進就業,使參保人盡量不失業或更快地找到工作。

1999 年國家出臺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主要用在失業人員生活保障上,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費、撫恤金等,以及領取失業待遇期間的培訓補助等,是被動式的,不失業、或待遇期滿後就不能享受。

申曙光認為,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這種「不失業就不能用」的情況並不合理!

失業保險基金,不能看成是非到最後關頭才能動用的「保命錢 」,就業環境好時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多,就是為了應對就業環境轉變。在當前就業形勢趨於嚴峻的情況下,與其讓大量的基金「睡大覺」,積極主動地用好基金更為可取。

結余多能否大幅提高失業金?

有人提出,既然基金結余多,何不直接大幅提高失業人員的失業金?

對此,省社科院社會學與人口學研究所所長「鄭梓楨」表示,目前失業金的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的 80%,期限最長為 24 個月。確實,當失業金已經無法保證基本生活,或者就業環境很差,失業人員想方設法都難以在短期內就業時,應該考慮提高待遇、延長期限。同時,在提高待遇時也要考慮到防止「養懶人」的問題。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提前用好基金讓參保人不失業,或者失業後更快地就業,不是更好嗎?」

鄭梓楨認為:擴大基金範圍,改變目前參保人「不失業就享受不到」的現狀,其實也是一種待遇!就業是民生之本,增加這方面的新待遇,錢最終還是用在參保人身上,這比單純提高失業金可能意義更大。

結余多能否個人不繳費?

目前,失業保險按工資總額 3% 繳納,其中單位繳納 2%,職工個人繳納 1%;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有人提出,既然結余多,是否應考慮個人不繳費?

鄭梓楨表示:在現階段個人繳費,不僅體現了自己應對將來可能失業的一種「個人責任」,還體現分擔目前正在失業人群風險的一種「社會責任 」。

社會保險就是建立這樣的共濟機制,分散失業風險,不管個人願不願意,社會都必須提供這樣的機制,從而是強制性的。因此,不管繳費多少,按照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應的原則,個人繳費仍然是必須的。

能否降低繳費費率?

那麼,結余較多能不能降低費率,讓單位和個人少繳一點呢?

華南師範大學勞動法專家「周賢日」副教授認為: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的高低,取決於建立失業保險的目標。

如果,還是停留於目前只是被動式的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基金又存在大量結余,確實存在降低費率的內在要求。但是,如果失業保險不只是被動式的,還改變為主動地讓參保人提高抗失業的能力,以及更快地再就業,則應該根據其調整後的目標重新進行測算。

如果基金基本平衡,就可以不降費率;如果仍然有大量結余,就可以考慮降低費率。最終,這需要看我國失業保險的改革方向和步伐。

昨天接受採訪的專家都強調:改變當前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不失業就不能用」的局面很有迫切性,但同時,改革也必須在嚴格的監管下,積極穩妥地進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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