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8-12-11 16:06:00作者: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把大陸配偶取得臺灣身份證的時間,由現行八年縮短為六年,同時,陸配只要合法來臺依親,就可以有享有工作權,並且取消陸配繼承遺產的相關限制,使陸配在臺生活權益的保障,更為完善。
現行陸配來臺需住滿八年才能取得身份證,在行政院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後,取消原來要有兩年團聚期的規定,使得陸配六年就可以取得身份證。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目前要申請身份證要等八年,我們取消了兩年團聚期的規定,也就是說把身份證權,由八年縮短到六年。」
另外,過去陸配要取得在臺工作權,至少要等上六年,現在則放寬為只要合法來臺依親,就有工作權。
這次修法也取消了陸配在取得身份證前,繼承臺灣財產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陸委會還協調內政部,取消陸配定居臺灣每年只有1600人的名額限制,並刪除陸配須設籍滿五年,始得申請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的規定。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放寬多項對陸配的限制,是基於反歧視丶保障真實婚姻的原則,使陸配在臺生活權益更為完善。雖然陸配取得身份證的年限縮短為六年,仍比外籍配偶的四至八年要來的長一些,但政府是採取階段性丶較穩健的作法,未來還會視情況評估進一步縮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