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3-18 13:58:26作者:
根據臺灣地區現有立法,外籍人士在臺停留時間一般不能超過60天;依據出入境及移民法,獲得許可取得外僑居留證的,最長不得超過3年,期滿後須申請延期;申請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必須每年在臺居住183天以上,並連續居住5年。
根據臺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的設想,外國人來臺做單一投資的,如投資於公債、股票的,投資額只要達到1000萬至2000萬元,就可以獲得居留;如果外國人來臺做投資組合的,包括投資於海內外商品的,投資額如果達3000萬元以上,也能獲得居留權。至於永久居留問題,因涉及面較大,目前尚在討論之中。
除了吸引海外投資,臺灣還特別希望臺灣人的海外資金回流,因此決定給予遺贈稅、所得稅等諸多優惠。2009年起生效的所謂所得稅法修正案對薪資扣除額、標準扣除額都予以放寬。根據臺當局財政部統計,全臺約有360萬戶居民受益,每戶將可節省3千到4萬元不等,這會減少稅收150多億元。
2009年1月12日,臺灣立法院通過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修正案。原有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各有10個累進稅率,最高達50%,經過修訂,統一降低適用10%的單一稅率,並將遺產稅原有的每年779萬免稅額提高到1200萬,將贈與稅原有的每年111萬免稅額提高到2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