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將受到嚴格管理(資料圖片)
臺灣行政院會議7月23日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正案,據媒體報導,此舉是為了完善器官移植體制,打擊日益猖獗的非法器官交易。過去一些年,臺灣醫務人員和患者前往大陸非法購買器官的事件不斷增多。修正案中規定,器官來源必須是無償捐贈。本臺記者就此採訪了臺灣立法委員賴清德。
德國之聲:賴清德先生,臺灣行政院通過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正案。您能否為我們的聽眾介紹一下修正的具體內容?
賴清德:行政院在昨天(7月23日)通過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民眾如果在生前同意死後捐贈器官的話,可以將他的遺願記錄在全民健保卡的 ID上面,並授權衛生署可以成立人體器官的保存庫,以利捐贈器官的使用和保存。這個意思是說,臺灣大概兩千三百多萬人口,98%以上的民眾有全民健保。所以如果每個健保卡裡註明他死後或遭遇意外以後願意捐贈器官的話,這對臺灣未來器官捐贈的推動會有非常大的幫助。
德國之聲:也就是說,和以前相比,管理的體制更健全了。
賴清德:管理上會比較健全。以目前現行的狀況,如果病人符合捐贈的條件,那還得家屬同意。在臺灣的風俗文化裡面,通常不喜歡自己的家屬捐贈器官。因為臺灣的文化裡有很重的"全屍"觀念。所以除非是當事人生前有這樣的記錄,否則他一旦出事、腦死,符合器官捐贈的條件,但家屬一般不敢做決定把他的器官捐贈出去。而這有助於未來醫療人員看他的健保卡就知道他有沒有意願捐贈,就不必多一道手續去問他的家人。這個有助於器官捐贈的管理和推廣。
德國之聲:而且還簡便了手續。我們在修正案裡看到了今後臺灣要對進行器官買賣者進行重罰。那我們是不是可以得出這一結論,就是過去臺灣的器官買賣還是很猖獗的?
賴清德:沒有的。臺灣本來對器官買賣就課以非常重的罰金。如果臺灣民眾有器官需求的話,我相信如果有買賣的進行其實都是在中國大陸。臺灣的民眾可能會跑到中國大陸那邊去買器官,然後做器官移植。因為我本身也是一個臨床醫師,我也看過很多洗腎的病人、尿毒症的病人不願意洗腎,然後到中國大陸去接受器官移植。這實際上就是在那邊買賣。移植的品質有時候並不是很好,病人有時因此送了命。所以在臺灣,我不敢說這個情況百分之百沒有,但肯定是很少的。我當醫師那麼久,幾乎沒有看到過的。
德國之聲:您剛才談到,很多臺灣患者會去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我們也知道,中國大陸在器官移植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比如有些死刑犯在沒有徵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器官就被捐出來了。在新的立法提到相關的問題,比如臺灣的患者如果參與到這樣的事件裡頭,他們會不會在臺灣受到處罰呢?
賴清德:會的。聽說中國大陸死刑犯的器官加起來還不等於移植的數目。所以中國大陸移植的器官應當不單是從死刑犯那裡來的,應該還有活體的買賣,如法輪功指控的,也有從活體上摘除下來的。在臺灣是沒有這種情況。在臺灣,判定死亡的醫師是不可以參與器官移植手術的。如果違反,要判醫師9萬塊到45萬塊的罰款。你可以判定病人腦死、可以做器官移植,可是如果你又是器官移植的醫師的話,那就很讓人擔心。所以針對這個條文重新立法,就是要避免這種情況。
德國之聲:您剛才談到的是臺灣醫學界對器官移植管理方面的一些條例。那麼我們想知道,如果臺灣民眾如果去大陸參與了非法的事件,例如活體移植和從死刑犯身上移植器官這樣的事件中,回到臺灣以後會不會擔心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賴清德:如果臺灣醫師參與到介紹病人到中國大陸進行器官移植被查到的話,將被吊銷執照。病人就沒有相關規定了。
德國之聲:我們看到新修訂的法律條款裡說到,未來只要是涉及到器官買賣,不管是終結者還是知情者或是實施器官移植的人,最高可罰款100萬台幣。100萬台幣大概是2萬歐元的樣子,您覺得這樣的罰金能起到它應有的威懾作用嗎?
賴清德:100萬對臺灣的醫師來講,要看什麼樣的醫師了。如果一個資深的醫師的話,100萬可能就不是那麼多。對於年輕的和中年的醫師、上班領薪水的醫師來說,100萬還算多的。對病人來說,這當然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德國之聲:那這會不會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呢?就是說有錢的人可以這樣做,沒錢的人不能做?
賴清德:我覺得臺灣禁止器官買賣的問題其實主要是民眾的支持,還有醫師也不敢,因為醫師恐怕會被吊銷執照的。吊銷執照的處罰比100萬還要更有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