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11-04 08:55:48作者:
行政院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今天表示,兩岸金融MOU位階低於法律,MOU簽訂後,大陸銀行若要來臺設分行,仍需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辦法修訂前,陸銀無法來臺設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李紀珠表示,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不具法律效力,不能超越法律,MOU 簽訂後,若相關條例未完成修法,大陸銀行仍無法來臺設分行。
外界質疑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未簽,兩岸金融 MOU無市場准入,僅徒具形式。李紀珠表示,簽MOU只是入場券,臺灣金融業需簽MOU,才可以在大陸遞件,申請將辦事處升格分行。
她比喻,MOU 就像火車票,搭上火車後,才能開始想要如何去頭等艙,但是不上火車永遠不知道能不能去頭等艙。
至於兩岸金融 MOU能否在今年之內簽署,李紀珠說,金管會主委陳沖是這樣告訴她,"大家要相信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