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宣判 法律再一次被嘲弄

作者:感悟生活 發表:2009-11-2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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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網西安11月24日電,陝西省丹鳳縣"高中生受審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縣人民法院宣判:丹鳳縣公安局原局長閆耀鋒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丹鳳縣公安局原紀委書記王慶保犯玩忽職守罪被免予刑事處罰;丹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原教導員趙朔、原民警賈嚴剛犯刑訊逼供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和1年6個月。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民警李紅衛犯刑訊逼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看了這篇報導,身為中國人,我有說不出的悲憤!

刑法明文規定,刑訊逼供致人重傷與死亡,按故意殺人罪從生處罰;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何從重處罰變成了判決最重的一名罪犯,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刑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建國以來發生過無數的刑訊逼供,媒體披露的最終判決結果,絕大多數都是判決1-2年有期徒刑。之所以做這樣的判決,是因為司法機關認為自家人擁有合法的殺人執照,是為了公眾利益而非個人利益而犯罪,主觀惡意較小。且不論這種為罪犯開脫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既然全國司法機關和他們的主管部門各級政法委都持同樣的觀點,司法實踐中也都是這麼處理,何不乾脆將刑法修改成刑訊逼供無罪或最多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何必如此自欺欺人!

這是中國法律對特權階層法外施恩,肆無忌憚、赤裸裸地強姦法律與民意的又一個活生生的案例。

又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最後傷害的是法律的尊嚴!

附: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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