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放行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作者:皮海洲 發表:2010-02-10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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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並宣布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股指期貨籌備工作又落實了一環。而據有關業內人士透露,股指期貨的開戶工作有可能在春節後第一週即展開。

股指期貨的推出越來越近了。不過,與此不協調的是,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事宜仍然還沒有明確說法。

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並不存在障礙。雖然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給個人投資者設置了50萬元的較高門檻,但對於機構和特殊法人包括基金、券商等專業金融機構,准入門檻則相對較低,只要獲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原則上均可參與。

但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卻存在「技術障礙」。目前公募基金都託管在銀行,而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託管人必須「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對於資金結算時「滯留」在期貨公司的資金,如何確認安全性不啻為一大難題。也正因如此,業內普遍認為,股指期貨推出之初,基金參與的可能性不大。

投資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固然可以令投資基金避開股指期貨可能帶來的高風險,但也讓投資基金失去了獲得高收益的機會。此外,這也意味著投資基金失去了套期保值工具,一旦股指下跌,就只有承受損失的份兒。

更重要的是,如果投資基金不參與股指期貨,廣大中小投資者間接參與股指期貨的願望也要落空了。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的資金門檻為50萬元,這就意味著大部分個人投資者難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對於這些不能直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中小投資者來說,他們只有通過購買投資基金來間接參與。既不能直接參與股指期貨,間接參與股指期貨的願望又要落空,這對於廣大中小投資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在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問題上,有關方面應該做好相互協調工作,盡快為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放行。

當然,在管理層為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放行的情況下,投資者通過購買投資基金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也要有風險意識。畢竟股指期貨對於投資基金來說,也是大姑娘上轎——頭一回,哪家基金更能駕馭股指期貨還有待於市場驗證。建議投資者先觀望投資基金的表現,然後分散投資,將資金分散到多家投資基金之中,以分散股指期貨交易可能帶給投資基金的高風險。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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