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小的縣煤炭局局長,居然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產35處,家財達數億元。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蒲縣煤炭局原局長郝鵬俊案,因為違規違紀資金高達3.05億元,被譽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領域腐敗「第一案」。
郝鵬俊一審被判20年有期徒刑,而以其為代表的「官煤」式腐敗,折射出煤炭領域的制度和監管漏洞,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
「小局長」的大煤礦
官居科級的郝鵬俊數億家財令人們震驚。專案組在郝鵬俊家查獲的3.05億元違規違紀資金中,僅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的合同房價款就達1.7億元;此外還有郝鵬俊本人及其親屬的存款1.27億元。
不僅如此,經蒲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郝鵬俊夫妻因逃稅罪被處以巨額個人罰金,連同判罰成南嶺煤礦的單位罰金,罰金總額高達2.6億多元,堪稱「天價罰單」。
專案組的調查表明,這些驚人數字主要來自郝鵬俊的大煤礦。郝鵬俊先後擔任蒲縣地礦局長、安監局長、煤炭局長、煤炭局黨總支書記。這一連串與煤礦相關的職務,本該為國家礦產資源保駕護航,在郝鵬俊手中卻成為私辦煤礦的「保護傘」。
據蒲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時任地礦局局長的郝鵬俊即開始經營蒲縣成南嶺煤礦。當時,郝鵬俊以辦理採礦許可證為名,讓其他人出資2萬元非法買克城鎮張公莊村委一個叫後溝窪煤礦的採礦許可證,編造謊言替換成蒲縣成南嶺煤礦。
2004年,調任蒲縣煤炭局長後,郝鵬俊更是肆無忌憚。
2005年8月,中紀委等部門聯合下發文件,要求以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投資入股煤礦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限期撤資。
為掩人耳目,郝鵬俊與其堂兄、妻弟簽訂了一份假退股協議,並依此向蒲縣紀委進行了退股申報登記。而在成南嶺煤礦,他和妻子於香婷仍是「說了算」 的決策者和管理者,也擁有絕對的煤礦財產所有權。
「我沒有投資,老闆是姐姐兩口子。我是他們雇佣在煤礦當法人代表的,每月給我5000元工資。」郝鵬俊的妻弟於小紅在法庭上說,煤礦的日常管理,包括用哪支採煤工程隊、礦上的原煤銷售到哪裡、什麼時間拉煤、價格多少都由郝鵬俊夫妻決定。
乘著煤炭局長的「東風」,成南嶺煤礦規模迅猛擴大,由一個幾十萬元投資的窯口子,發展成總資產5285萬餘元的大煤礦,職工達500多人。
「官煤」結合的利益鏈
煤炭局長的身份給了郝鵬俊諸多便利。於小紅出庭時說,每逢「風聲緊」的時候,生產是停還是繼續,於小紅都要請示郝鵬俊夫妻,然後再轉達給採煤工程隊。
據蒲縣紀委調查,2007年蒲縣一次煤礦事故後,全縣所有煤礦停產整頓,但成南嶺煤礦卻有禁不止,繼續非法生產。
2008年2月到8月,成南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縣有關部門下達《停止生產通知書》後,仍繼續非法組織生產。期間,已於2006年改任煤炭局黨總支書記的郝鵬俊還親自安排該礦越界開採,在一些採區甚至進入村莊之下採煤,給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隱患。
為追求高額利潤,2006年至2008年,通過郝鵬俊的關係,成南嶺煤礦採用誇大需求、重複申請等方式,超限額購買炸藥65.5噸、雷管20萬枚,並將這些危險物品藏到礦井下面。
對郝鵬俊而言,手中公職還是自己煤礦「開源節流」的工具。 2003年5月,郝鵬俊借部分煤礦安裝瓦斯監控設備之機,指使楊某購得13萬元礦用監控電纜,供成南嶺煤礦使用。此筆款項經他簽字後,一直由煤炭局墊付。同年11月,郝鵬俊代表成南嶺煤礦與江蘇徐州礦務局孟煤項目部簽訂合作開採合同書,12月,竟在蒲縣煤炭局財務賬戶上支付給孟煤項目部10萬元設計費。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發現,郝鵬俊還牽扯逃稅、貪污等多項罪名。從2003年到2008年,成南嶺煤礦通過銷售原煤不開或少開增值稅發票,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的手段,共偷逃稅款1871萬元。
誰給了「官煤」式腐敗滋生的土壤
身為煤炭局長,郝鵬俊為何能夠大張旗鼓地經營煤礦達十餘年紀檢、檢察機關部分調查人員和一些學者認為,制度缺陷和監管缺位是根源所在。
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田肇樹認為,制約機制不健全是「官煤」式腐敗的溫床。一些「一把手」的個人意志膨脹,加上他們控制著相當大的物資分配權、人事管理權和項目審批權等,腐敗很容易滋生。
一位紀檢部門工作人員分析說,以郝鵬俊案件為例,他自恃「一把手」,在單位大權獨攬,有恃無恐,驕橫跋扈。制度卻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執行不堅決,使制度形同虛設。
蒲縣煤炭局太林煤管站站長郭敬銘說,他有時去成南嶺煤礦監管提意見,局長說你不用管,這都沒有問題,咱一直都是按國家規定來干的。
另一方面,對以煤焦領域為代表的基層官員監管缺位、監督無力,被認為是小官員、大腐敗的重要因素。
蒲縣紀委副書記孔憲民說,紀律監督乏力,郝鵬俊擔任地礦局、煤炭局主要領導十幾年期間,多次被群眾舉報,也經歷了多次專項整治,但其主要違法違紀問題沒有得到及時處理。
一位辦案人員認為,郝鵬俊在長期違紀違法過程中,群眾的反映舉報很多,但卻得不到及時查處,究其原因是郝鵬俊與某些領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出了問題會有各方面的人出面說情,甚至干擾調查,對案件偵查設置障礙。在這些「背景」的庇護下,郝鵬俊可以有恃無恐地干違法犯罪的事。
據郝鵬俊堂兄在當庭證言,2004年到2005年間,郝鵬俊找他說上級部門要檢查有關國家幹部經商辦企業的事,讓他代替自己充當城南嶺煤礦的實際控制人,以應付檢查。郝鵬俊強調說只是應付一下,沒有風險。
此外,辦案人員指出,隱蔽性也是煤焦領域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重要因素。郝鵬俊作為煤礦的實際控制人,為了掩人耳目,搞掛名法人代表,簽訂虛假退股協議,大筆轉移資金,銷毀煤礦經營憑證,種種手段都使其問題更具隱蔽性,例如在查證中發現,郝鵬俊以個人或公司等各種名義在銀行的存款賬戶就多達7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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