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封:1994年1月25日
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舉報中心:
茲舉報國務院在長江三峽高壩修建問題上,置本檢舉人黃萬裡勸阻的說理於不顧,違背憲法「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的規定。雖此壩業經人大通過由國務院定期動工修建,但國務院不能卸卻核定該壩修建可行性成立的責任。請監察部舉報中心查明處理。
按舉報人黃萬里曾於1992年11月14日、93年2月14日及6月14日連續三次向中國共產黨政治局常委會江澤民總書記與諸位委員、包括國務院領導,說明建成三峽大壩將於幾年內堵塞重慶港、斷絕黃金水道上段;並抬高洪水位,淹沒江津合川一帶耕地;終將被迫炸掉。禍國殃民,莫此為甚。
凡建造高壩於河道中一般都有五種相互獨立的問題,其可行性均須考查,是否一一成立。三峽高壩經檢舉人研究,明顯地皆不成立。當今尚無一條以卵石為造床質的通航河道、兩岸饒有耕地者修建高壩,長江三峽高壩實為創舉,他年足為世界水利工程提供一反面教育。這五個問題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第一個問題是造壩後對於河道和流域的生態環境影響。生態影響中受到破壞的情況業經廣泛討論,年前且有法國所在的世界生態組織法庭公開裁判,三峽高壩之修建為不法,我國缺席不理,法國認錯。環境問題已如上述,斷航禍國、淹地殃民,決不可取。這一首要問題若在孫中山提出這設想後就有人闡明,則以後所有活動——勘測、規劃、各種可行性研究、設計等待皆可免除。
第二個問題是大壩和航船上下的工程技術問題,因為工程巨大,將打破世界記錄,經多方研究,總是可能做到。據此,英雄主義也因此抬頭。實則因決定用混凝土重力壩,澆注時期長達一二十年,又必選擇最佳基礎花崗岩所在的三斗坪,其地卵石覆蓋層35米,壩長1,998米,而後面的水庫寬度只有500至1000米,致使工程浩大,而蓄水量卻不大,淹沒損失又綦大。說明現定工程只考慮了堅固性,卻忽略了經濟合理性,論技術,雖可修建穩妥,工程卻不合理。
第三個問題是社會影響或社會效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這就是因庫區淹沒50多萬畝所招來的遷移人民130萬人和十幾個城市問題。現在進行的建設性移民措施,比以往的辦法好得多了。預算移民費用竟佔工程費之半,亦即全部預算的三分之一,已夠多了。但是實際上恐仍不夠,移民向山區顯然很難容納全部,仍不得不有幾十萬人移往域外遠地,這就困難了。所以這個問題可能使造壩可行性不成立。
第四個問題是工程經濟可行性是否成立,也就是按本工程的價值對比回收是否值得修建。按照三峽工程論證領導小組1990年7月的報告,28頁:「貸款償還期及投資回收期都是20.6年,即竣工後的次年即可還清貸款,收回投資。這是其他水、火電站做不到的。」確實如此,這是世界奇聞!原來計算中償還所貸之款指的是開工時所籌集的資金,而不是峻工時的投資本利總數。後者通過20.6年要擴大約四倍之鉅,亦即報告中的投資總額比實際需要化費的縮小成為1/4,於是「其他水、火電站做不到」。實際上本工程經濟可行性根本不成立,也就是根本不值得實施的。
況且從全國動力經濟考慮:17年施工期間只有大量工費支出,除少數先裝置的電機外,無電力和資金回收。不像在川、黔山區建造百萬千瓦以下大中型水電站,例如烏江渡電站五年即可完成,單價成本低廉,只及三峽電站的1/4,同期內早就回收投資。所以三峽建壩對於全國動力經濟都是極不合算的。
第五個問題是三峽建壩對於國防安全的考慮。這已有張愛萍將軍權威性的論據,茲摘錄93年8月16日‘報刊文摘’所載「就三峽如何應付核戰爭一文張愛萍來函澄清史實」中一段:「……三斗坪大壩的防空問題。經從空中、兩岸陸地和江面勘測後,並與長辦共同研究,結論是:一般防空無問題,但對核導彈轟炸,則無有效辦法。一旦被炸,江水將一瀉千里,直下南京,包括洞庭湖、鄱陽湖兩岸當遭滅頂之災。惟有在遭敵導彈襲擊之前放水,但危險性大,因為我們無法測知敵人何時進行核導彈襲擊。……」可見考慮國防安全,三峽建壩不可行。
由此可見,三峽建高壩在上述五方面皆不可行。詳細解釋見舉報人黃萬里所寫上述三信及附送兩文:《長江三峽高壩永不可修的原由簡釋》及《「長江三峽高壩永不可修」河床演變問題論證》,信中還提供了長江黃河的治理策略所不同於當今者,一概未見有隻字回答。
請舉報中心敦促國務院重新審查此案,公布此信與前送三信,公開集會爭辯,或指定刊物書面討論,使大眾明辨是非。根據討論結果,就可決定是否洽當修建此壩。
若一意如此進行修建,終將因發現卵石在葛洲壩上游沉積量已達幾億噸;或移民實在困難,耗費極巨,無法推動;或領導覺悟此壩成本太大,不如百萬千瓦中大型水電站成本低、收效早;或國家撥款困難,不能如期進行等等原故而被迫中途停工,則損失已數十億元矣。
前列各種錯誤,總的最後審核者應負技術的責任,因其反科學的嚴重性,應請依法處理。凡審核人員須能通曉水利各部門學術與有關的水文地理學純科學知識;在工作經歷上須曾親歷河道測量勘查、工程施工、設計、規劃;在分析技能上須精通數學力學法與總體數理統計法;其他工程經濟與工程材料乃是土木工學必備的常識。如此才能對工程建設在環境、技術、經濟等諸方面的效應作出準確的科學化判斷。前述各項錯誤乃是淺易的、常識性的,尚未涉及高深的問題;但是一望便知,足以貽笑國際。凡此皆應通過多方爭辯,不可要求齊聲雷同。這是組織討論在行政方面的責任。
請舉報中心收到此信後請復示處理辦法,不勝迫切待訊。由於本案的嚴重性,案情的發生、舉報和處理經過終將公諸世界。
附送致政治局常委前後三信,共三篇六頁,又附文兩篇,16頁及10頁,原送有關水資源文未送。
舉報人:黃萬里
1994年1月25日
清華大學
第五封:1994年1月25日
向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舉報中心舉報
清華大學教授張光斗的信
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舉報中心:
茲舉報清華大學教授張光斗在工程審核或設計中,冒充內行,謊言惑眾,致使國家經濟建設受到嚴重損失。下面列舉嚴重的諸案,請依法處理。
案一,張光斗總負責審核長江三峽高壩工程之可行性,主張「一定要上」,而該工程在環境影響上、工程技術上、工程經濟上等各方面,全是不可行的。他在1992年政協會上,竟謊稱當1957年水利部召開的黃河三門峽筑壩討論會上,「我那時是反對修建高壩大庫的,贊成設大量低孔,意見是對的。但不能說,我現在對三峽工程的意見也是對的」,事後大家理解黃河在三門峽修壩是錯誤的,淤毀田幾十萬畝,而且至今渭河淤積已上延過咸陽,南岸泛鹼,洪水頻繁,損害民生仍在增加。當時只有黃萬里一人反對修三門峽壩,另有溫善章一人主張改修低壩。張光斗則贊成修壩攔沙庫內,讓清水出庫,見附件一,黃河水利委員會檔案,黃、張的發言,又政協簡報,見附件二。黃萬里後來提議留全部低孔勿堵,以便他日排沙。當時則人人贊成,包括張光斗卻不是「少數人」。現在張卻在政協發言,竟冒充在黃河三門峽問題上自己屬於準確的少數派,自己在長江三峽大壩問題似乎也該是對的。實際上他根本不懂三峽因環境影響,卵石將堵塞重慶港而不能造壩;也不懂工程經濟核算原理,此壩根本不值得建造;而妄加審核通過。謊言惑眾,道德敗壞。
案二,按水資源是指人類可以利用的自然水量,包括對農業的有效雨量和從外地引用的水量。在我國最為豐富,時空分布也最合適。而張光斗於1989年寫文《關於水資源問題及其解決途徑》,竟把河中剩餘的出海流量作為水資源,其中不包括有效雨量,卻包括淹死人的洪水量。我國只有佔全球7%的耕地,養活了全球22%的人口,為世所稱頌。而張光斗卻說我國水資源貧乏,淪為全球第六,而把前蘇聯、加拿大等有大量棄水入北冰洋的居榜首。這一錯誤嚴重地影響到國土相對於水資源的利用。為此,我舉報人黃萬里曾在《自然資源》學報上寫文說明川流和水資源的不同概念,以免水利規劃錯誤所造成的損失。
最惡劣的是,開始個個刊物歡迎,忽然一天同時拒載,也不予解釋。這些刊物是《水文》,水利部辦;《自然資源》學報,科學院辦;清華大學出版社,清華大學辦。檢舉人懷疑張光斗在科技界組織有一條黑線,指使刊物拒登反對自己錯誤科技成果的意見。特舉報請查明處理。
案三,黃河本來缺水,張光斗卻隨同當時的副總理萬里核准調用東營水每年1億噸到200公里外的青島市,中途兼顧些城鄉飲用水。投資十億元,每年還須耗費大量動力抽高水逾百米。每噸淨水比在青島煮海水還貴,十億元可造三座長江大橋,完全違背工程經濟。檢舉人黃萬里事先曾向計委提供七種替代計畫,每種工費均在1億元以下,計委置不答,仍採用這技術錯誤投資浪費的「條子工程」。1992年黃河曾在濟南斷流。青島年雨量800mm,不該向黃河上游300mm處爭水。凡此,張光斗應負技術的責任,請查明處理。
案四,張光斗五十、六十年代在清華水利系負責工程設計院的技術領導。實際上他並無能力和經驗具體領導技術工作,聽任教師自行工作,致使承包的工程設計大多浪費極大。例如密雲壩身設計過高,水庫容量過大,浪費很大。大壩卵石堆砌,設計不當,造成坍坡。又如四川灌縣漁子溪長輸水道發電工程不在山頭設置前池,卻在河溪裡設水庫,致使10多公里長輸水道設計流率倍增,因此不能用簡便的山坡引水渠,而不得不用昂貴的隧道,其單價又倍增。結果土木工程造價浪費四倍之鉅。這些例子說明他在負責的設計中從不致力於盡量減省投入、增多產出。
案五,前國民黨資源委員會孫越琦是張光斗的老上級,知張底細甚詳。1988年在全國政協選舉常委的會上當張面登臺演說,揭發張光斗解放後造謠撞騙,在《新青年》雜誌上自稱曾拒絕臺灣、美國聘任要職,為新政府隱藏工程設計圖紙等立功;又竊取原資源委員會的科技文稿為已有,對外發表等無恥行為。孫老至今忿恨在心,政協有案可查。
從上列各案可知,張光斗道德敗壞,學術低劣;既不懂環境工程,又不解工程經濟;謊言惑眾,他負責的工程設計審核錯誤百出,使國家遭到嚴重損失。按錯誤的工程技術,浪費了生產中的勞動力,形成負生產力。也就是把人民從各方面有效勞動所收得的生產成果,在錯誤的工程裡白白埋葬了。況且他採用了謊言欺匿的手段,不懂裝懂,誆騙上級與群眾。這些罪行,使國家遭受的損害,遠比營私貪污者大千百萬倍,故務必查明嚴懲。當今合署舉報中心強調懲治貪污罪犯,自屬必要。原進而明解,全國貪污犯所造成的國家總損失尚不及張光斗一人的錯誤技術所殃成的損失為大也。幸明察而詳加調查,依法處理。
舉報人:黃萬里
1994年1月25日
清華大學
附件一1957年水利部召開的三門峽壩討論會上黃萬里和張光斗的發言。
附件二政協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簡報第10期(經濟10期),1992年1月8日。
附件一1957年水利部召開的三門峽壩討論會上黃萬里和張光斗的發言
在(1957年)6月18日以後的專題討論會上,黃萬里先生和張光斗先生的發言如下:
1010黃萬里的發言(未經本人校閱)
三門峽以下河道大家都不同意淤積,為什麼又同意把沙淤在三門峽以上呢?
我認為現在的辦法是以上游堆沙來換取下游河道的不淤。
水土保持工作即使完成了100%,清水下來還是要帶沙,河床是動的現象,三門峽壩把黃河分為二大段,當然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泥沙會減少了些,逕流也可能小些,但總要帶走泥沙,而淤積在上游,慢慢的造成上游地區鬧水災,等於說把現在的鬧災地位上移了幾百公里,時間錯後了一些,這種現象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我認為最好還是把泥沙一直排下去,上游水災問題也能解決,三門峽水庫壽命也可以延長,下游河道的沖刷問題也可以少一些,除非是真是無能為力沒有辦法才留在水庫裡面。壩下留底孔或採用其他的方法可以把沙排下去。
1011張光斗的發言:(未經本人校閱)
1、清水下去有什麼壞處呢?我還想不出什麼壞的地方。(其意是可以攔沙庫內,只讓清水出庫)
現在討論中感到未知數太多,說不出一定怎麼樣最妥當,有人提出排沙,我認為如果不會使下游河道淤高的話可以多排些,水庫壽命也可以延長一些。攔沙排沙哪樣好?排沙的話能排多少?雖然經過計算或是模型試驗,都還不能使人完全信服,因此在這些方面不要把自己束縛的太死。
2、關於綜合利用的看法,我認為不一定非要面面具到(不可),如果某一項化(花)不來,就可以不考慮,還是同樣是綜合利用。
3、問題不一定全能用計算說明的,還要靠一定的判斷,在總目標之下慢慢抬高水位走著瞧,用運用中的事實修改計畫,由於未知數很多,我們的工程措施也要有彈性才好。近期計畫要不妨礙將來的發展。
有了計畫也不一定全能照計畫辦,要看發展的情況而有所調整。
看上去這種想法似乎是搖擺不定,這是由於我們還不能掌握住它的規律,關於水土保持工作把握性不大,工作也非常艱鉅,所以希望越早進行越好。(《三門峽水利樞紐討論會資料彙編》180頁)
張光斗先生的上述發言是這次討論會上唯一記錄下來的發言。他的發言與黃萬里先生針鋒相對,主張攔沙、放清,而攔沙則必須修壩建庫。黃萬里先生的發言仍堅持不修水庫。如果一定要修,則在壩下留底孔排沙,仍然是他1956年5月的觀點。
那麼張光斗先生在1992年1月8日的政協全國委員會會議上說到當年的三門峽工程:「我那時是反對修建高壩大庫的」,具體是什麼時間?是在三門峽工程的政府決策作出之前還是之後?特別是在三門峽工程的科學技術問題已經轉化成了一個政治問題之前還是之後?至於張光斗先生自許其「贊成設大量底孔」的高見,《三門峽水利樞紐討論會意見》中說:「絕大多數建議三門峽水庫應設置較低的泄水排沙孔。」黃萬里先生則說是與會專家「全體贊成」。張光斗先生充其量只是這些「絕大多數」中的一員,而黃萬里先生則早在1956年5月就明確提出了這一建議。怎麼經媒體一炒作,張光斗先生竟變成了中國水利界的布魯諾,「他所強調的泄流排沙意見,並沒有被方案設計者所採納」呢?(見2003年11月1日的《華商報》12版),願張光斗院士、中央電視臺和華商報不吝所知,以教國人!
2003年11月10日
說明:本文所據的《中國水利》及《三門峽水利樞紐討論會資料彙編》,由我的老同學沙際德教授提供,深表謝意。
附件二政協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簡報第10期(經濟10期),1992年1月8日。(略)
第六封:2000年4月對於治理黃河與長江的意見
國務院
朱鎔基總理、李嵐清副總理等:
附文指出治理黃河及長江的不同意見,呈請審查處理。
清華大學黃萬里
2000年4月
自從1957年6月水利部召開對黃河三門峽壩蘇聯設計徵求意見的大會以來,已有43年了。當時有70位專家出席,大多同意蘇聯設計,只有筆者一人根本反對修此壩,並指出此壩修後將淤沒田地城市的慘狀。爭辯七天無效後筆者退而提出:若一定修建此壩,則建議勿堵塞六個排水洞,以便將來可以設閘排沙,此點全體同意通過。但當施工時蘇聯專家堅持按原設計堵死六洞。
1962年壩成,1964年潼關以上淹地幾十萬畝,遷移居民29萬人前往寧夏高地。此後被迫打開施工排水洞,一切如筆者1957年6月10日至17日在大會上所預言。現在潼關已淤高5米,渭河3米,移民達70萬人,災情仍在擴大,詳見附文之一。
43年來《黃河志》和《中國水利》皆未登載1957年會上爭辯的實況。而1997年在全國政治協商會上討論長江三峽高壩修建問題時,有一位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竟大言不慚地說:1957年討論三門峽壩時只有他一人正確地反對修三門峽壩;如今他贊成修長江三峽壩也是正確的。他以為1957年他發言贊成修黃河三門峽壩,並批判黃萬里的反對修壩,事過40年人們早就忘了,庶不知當今他在政協的發言和40年前的發言稿仍在群眾手中,經錄送中央紀委等有關機關和群眾,他氣得落淚。這種行為在早年國民黨員中是很多的,被群眾稱為黨棍,但在今力行素質教育的盛世實所罕見,其劣跡業已傳到國外大學。建議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彈刻其職務,以明國法的嚴肅。
在他攔洪儲沙治理黃河的策略指導下,黃河雖未氾濫,但潼關以上耕地損失太大,人民遷移痛苦萬分,與時俱增。明知黃河斷流,他還主張引黃濟青,八億元不足,將突破十億元,可以建造三座長江大橋。明知長江三峽沒有火成岩地基可修混凝土高壩,他還主張在三斗坪修二千多米長的大壩,把三峽埋在水庫裡,創造歷史上壩工的大笑話。月支高薪,不知浪費國家多少投資。三峽壩有四大工程本身的錯誤,還有兩大生態環境的錯誤,不知床沙輸的是卵石,而按懸移的泥沙一般處理。凡此治黃治江的規劃全是錯誤的。須知工程計畫的根本性錯誤所造成的損失遠比貪污之數為大。按國家大憲前者罪行也按刑事處分,但新憲法裡這條取消了。這是國家對兩院院士的寬恕。江河治理意見詳見附六冊。
《黃萬里研究基金》主任黃肖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