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0-06-15 10:43:11作者:
這是一群青年技術官僚的集體傾覆。
他們家世普通,但擁有良好的專業背景,大學畢業即入部委工作,而立之年已是權重一方的司局級領導。過去十年裡,中國涉外貿易法律法規大抵出自他們之手;若無貪腐事發,未來20年之於他們可謂海闊天空。
他們分別是:原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外資司副司長鄧湛,原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副局長劉偉,原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司長許滿剛、資本司司長鄒林,以及曾是政界同事、後為紐帶的律師張玉棟、劉陽。
郭京毅1965年5月生,自1998年任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下稱外經貿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處長,至2008年以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身份「落馬」時止,受賄跨度整整十年。張玉棟系其北大法律系同學,兩人與許滿剛、劉偉、鄒林年齡相彷,最大相差僅兩歲。1947年出生的鄧湛雖年長近20歲,但進入仕途僅先於郭京毅4年。
這個封閉而自足的聯盟,以2008年8月郭京毅被「雙規」為拐點,互相揭發,瞬間瓦解,可謂「最壞的聯盟」。
2010年5月12日,郭京毅因受賄845.09萬餘元一審被判處死緩,現已上訴。窩案其他六名被告相繼一審宣判,張玉棟以行賄罪領刑6年;因受賄罪,鄧湛、許滿剛各判12年,劉偉11年,鄒林6年;「雙面」劉陽因受賄罪與行賄罪,並罰5年。
趨輕的判決背後是沈重的案情。與普通的腐敗官員不同,這群技術官僚深通律法,仕途風順,未來將是主政者乃至國之倚重的棟樑。然而,他們最終圍繞著合資企業上市、外商投資審批、企業併購和反壟斷審查等,利用立法設租、審批遊說、諮詢代理等方式組成一條罕見的審批腐敗流水線。其設租尋租手法高明,除了自身出賣公權牟利,更將法律模糊地帶的自由裁定運用至極。
若以犯罪時間推算,七份判決書在不同的三個時期勾勒出一幕幕鮮活的權力尋租圖景:
——WTO前過渡期(1998年-2002年),正值中國加入WTO前後,由郭京毅、張玉棟成立的「思峰村委會」小試牛刀,行賄者如新飛、首創、新奧等;
——商務部成立初期(2003年-2006年),此為內、外貿管理統一之後,外商在華投資、內資赴境外上市出現井噴。行賄者如和記黃埔、長實投資,以及黃光裕運作國美電器在港上市等;
——反壟斷時期(2006年-2008年),彼時相繼啟動的反壟斷審查如國美並購永樂、法國SEB並購蘇泊爾案等,本來的監管機制淪為尋租空間。
對應於這十年,外商在華直接投資金額出現三次波段,其中1998年至2000年間呈下降趨勢;而2001年至2003年、2007年至2008年則兩現高增長。外資在華漲落之間,正是相關政策更迭之時。判決書中任意個案,均現一條阡陌相交、利益共沾的外資審批尋租鏈;而郭京毅、鄧湛、許滿剛、鄒林、劉偉、張玉棟、劉陽系列案的完整版本,則展現了由「鏈」變「網」的系統性制度腐敗。一個依托權力而生的利益共同體,從監管者到尋租者僅轉身之間。
中國人文官僚主政歷史悠久,而興於上世紀90年代的技術官僚,可謂官吏史上一次結構變動。反觀郭京毅系列案,其背後的制度弊病既拷問對技術官僚的監管,亦對中國外商投資制度設計極具鏡鑒。
實際上,無論商務部還是外管局,均在此案之後稀釋審批大權,前者將註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審批權下放至省級;後者將外匯監管由審批制改為事後審查。但誰來監督監管者,仍然無解。
(1998年-2002年)
2006年與2007年,河北廊坊新奧集團總部的「艾麗楓舍」36洞高爾夫球場兩次舉行「思峰杯」賽,郭京毅、鄧湛、劉偉等部委官員及一些並購項目的企業老闆悉數登場。
「思峰」,即是張玉棟當主任的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早在1998年,思峰律所尚未成立之時,聯盟中最年長的鄧湛在一次聊天中開玩笑提出,要成立一個「村委會」,自己任「村長」,劉偉當「書記」,郭京毅做「副村長」,張玉棟任「會計」負責管錢。
判決書記載的早年權錢交易,即主要是以思峰律所為平臺——郭京毅們以法律無規定為由拒絕審批,介紹張玉棟律所居中運作,收取高額諮詢費並獲得分成。彼時正值中國加入WTO,郭京毅、鄧湛等任職於原外經貿部。
同窗共營
張玉棟向郭京毅、鄧湛提出的條件更豐厚,兩人介紹項目或者給其代理項目提供幫助,事成之後可按30%與10%提成。
身高約1.82米的郭京毅,儒雅謙和,儀錶不俗。其供職的商務部條法司主管起草、修訂、解釋外資法律法規等。自大學畢業後進入外經貿部,郭京毅幾乎參與和主管了20多年來的外資法律法規的起草和修訂。
《財經》記者曾與之接觸,在面臨圍堵採訪時未見其急躁,總是面部平靜、語氣溫和。對話時則反應迅速、言語機敏。
1986年,郭京毅與同學張玉棟自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畢業,同時分配至外經貿部。同窗之誼成為此後20餘年「利益經營」的開端。
張玉棟1965年5月9日生,山東益都縣人。比郭晚8天出生的張玉棟,經常對郭京毅「哥長哥短」。1994年,張玉棟被公派至英國學習,回國後在外經貿部下屬的長城律師事務所任職。1998年10月,張玉棟藉機構改革之機,離開已剝離外經貿部的長城律師事務所,自立門戶成立思峰律所,設址東方廣場,隔長安街與商務部大樓相望。
在從事並購業務的律師界,張玉棟頗為知名,業務評價卻不高,但其客戶中不乏西門子、殼牌、諾基亞等世界著名企業。思峰律所自稱外商在華成立的200餘家投資性公司中,超過半數為其客戶。張玉棟並不諱言,「在過去的幾年中一直與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國各商業銀行總行及某些地方政府機關保持著極為密切的工作關係。」
思峰律所成立之初,張玉棟為開拓案源,向熟識的政府機構人員允諾,誰給其介紹業務就有5%-15%的好處費。
彼時,郭京毅任外經貿部條法司二處副處長,鄧湛是外資司二處處長。張玉棟向郭京毅、鄧湛提出的條件更豐厚,兩人介紹項目或者給其代理項目提供幫助,事成之後可按30%與10%提成。
鄧湛的加入是這個聯盟生成的第一步。其時正值中國加入WTO前夕,中國政府開始大規模清理對外經貿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企業在涉及相關法律問題請教外經貿部官員時,他們被介紹給張玉棟。
這給張玉棟帶來的好處,一是直接給思峰律所增加業務,代理服務費驚人;二是許多項目需要趕時間,郭京毅可幫助加快審批進度。
以新飛為例,1998年新飛電器、新飛家電、新飛製冷器具三公司合併成為一家。新飛公司安排時任新飛電器董事會秘書宋賢君、駐京辦主任李新勇負責組織材料,向外經貿部報批。
早在1994年10月,新飛集團與新加坡豐隆亞洲的子公司豐隆電器私人有限公司合資,組建新飛電器。其中新飛集團佔49%,豐隆電器私人有限公司佔45%,新加坡豫新電器公司佔6%。
1998年9月14日,原國家經貿委印發《關於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其目的就是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推動國有企業改革,但該規定過於簡單,沒有明確的實施細則。
恰遇外資並購內地國企的第一波熱潮。在一些人的眼裡,國有股退出、外資進入似乎成了家電行業國企改革的一個定式而被紛紛效仿。但這個苗頭也頗受爭議,外經貿部在審批時亦趨謹慎,審批者因法律法規不完善擁有較大自由裁量空間。
據宋賢君證詞,鄧湛看完申報材料說不符合規定,不能批准;郭京毅則將項目推薦給張玉棟代理,新飛公司與張簽下20萬元代理費的法律服務協議。
為了縮短新飛公司等待公告期滿的時間,張玉棟向外經貿部外資司提出「可以由銀行出具保函,保證債權人利益,這樣能縮短90天公告期」的解決方案,鄧湛稱這是法律問題要找條法司商量。很快,郭京毅接受了這個方案。
由於沒有先例,郭京毅讓張玉棟按提出的方案給條法司寫請示,然後由郭去疏通條法司和外資司的關係,使得該方案獲得外資司的批准。
自 1998年開始,經由郭、鄧介紹的企業包括天津LG、新飛電器、寧波LG化工、保定啤酒、山東新力克化工、海爾、榮昌製藥和大宇重工等。其中僅2000年前,鄧湛給張玉棟介紹和諮詢了荷蘭DSM公司在南京設立外資企業、富士施樂公司的關於轉讓股權等項目,以及西門子(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設立、增資等項目的審批。
張玉棟供述,郭京毅、鄧湛一般不會立刻索要分成,而是事後以買房、買車的名義提走。據法院判決書,在郭京毅收受的賄賂中,有78.77萬餘元來自張玉棟;而鄧湛則收受張玉棟賄賂共計179.58萬餘元。
在郭京毅案中,為其充當掮客的大學同學並非張玉棟一人。2000年,中外合資的江蘇雙良空調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從中斡旋的正是郭的大學同學、北京賈潤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志強,郭京毅受賄3萬元;2006年間,郭京毅還曾受賄40萬元,助其大學同學、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學軍獲批常熟市鑫源典當行的相關事宜。
聯盟初成
2002年9月初,首創的審批還沒有結果,郭京毅又將鄧湛介紹給張緒生。11月底,外經貿部批准了該項目。劉偉也在工商授權登記註冊函上簽了字。
聯盟的買賣不斷延續
北京西三旗「雪梨澳鄉」B區205號,這是一棟上下三層、大約300平方米的聯排別墅。外觀其窗簾緊拉,庭院雜草叢生,此時主人郭京毅已身陷囹圄良久。一牆之隔則是劉偉的房產,大門上的鎖也已鏽跡斑斑。
郭、劉兩人的聯排別墅,獲益於針對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首創)的一項審批。
事情源於2001年三四月間,首創籌備設立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公司設立時有外資成分,而且要在境外上市,必須經過外經貿部審批。項目籌備組長為北京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唐軍,審批經辦人是該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魏建平。
據首創法律顧問張緒生透露,2002年二三月間,公司開始與負責的外經貿部外資司進行溝通,6月正式遞交申請文件等待批復,之後一直沒有答覆。
魏建平獲知事情卡在條法司——根據程序,負責審批的外經貿部外資司在向條法司徵詢意見時,後者對公司的出資方式提出了質疑。因為公司部分出資是以股權出資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不予審批。
張緒生與郭京毅同為北大同學,遂將郭介紹給魏建平。郭京毅在雙方首次會面時提道,首創遇到的問題就是有關法律解釋,最終需要條法司會簽才能通過審批,並稱還要工商總局的同意;再次溝通時,郭稱「需要繼續研究」,並將劉偉介紹給魏建平。
劉偉1964年11月生,江蘇人,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學院,歷任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外資管理處副處長、註冊指導處處長、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副局長。其所在的外資局,主要承擔外資企業、駐華機構的登記註冊等,與郭京毅、鄧湛等人的職權密不可分。
後來,郭京毅托張緒生帶話,表示對首創開發的「雪梨澳鄉」很感興趣。急於拿到外經貿部批文及工商營業執照,首創只得以每平方米5600元的成本價賣給劉偉、郭京毅別墅各一套,兩人分別從中獲利價值124萬餘元、123萬餘元。
郭京毅隨即主持溝通會,對下屬明示「要答覆企業,缺什麼材料就讓企業補,不要拖」。同時外經貿部向工商總局徵求意見,後者對股權出資的方式表示認可。不久,郭京毅在首創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會簽單上簽署了不宜報國務院的意見。
2002年9月初,張緒生告訴郭京毅,首創的審批還沒有結果,郭又將鄧湛介紹給張緒生,讓鄧湛幫忙。11月底,外經貿部批准了該項目。劉偉也在工商授權登記註冊函上簽了字,營業執照很快辦了下來。
聯盟的買賣不斷延續,在劉偉被認定的134.67萬元受賄款中,有10萬餘元來自新奧燃氣集團公司(下稱新奧集團)。這也是郭京毅11項指控中最大的行賄方,大都發生在前文所述的「艾麗楓舍」高爾夫賽場。
最大一宗交易
當時中國禁止外商投資城市燃氣管網建設,郭京毅和鄧湛商量後得出了非城市燃氣管網的結論,並復函證監會證明新奧公司不違反中國的法律政策。由此,新奧在「紅籌之路」上暢行無阻。
判決書稱,2000年間,郭京毅為新奧燃氣(2688.HK)上市審批等接受請託,累計受賄近429.37萬元。
1999 年,因業務擴張、資金缺口大,新奧集團謀劃在香港以紅籌形式上市。這種形式是指境內公司在海外成立控股公司,把境內的經營性主體變成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通過境外控股公司進行融資或完成海外上市的操作模式,這個公司結構產生的過程在形式上是外商投資或並購的過程。
為達到以紅籌形式上市的目的,新奧集團於2000年和2001年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VirginIsland)設立了包括北京新奧BVI、新奧燃氣投資等20個BVI投資有限公司,計畫對北京新奧、葫蘆島新奧等18個新奧集團中國附屬公司發起收購。
但當時中國禁止外商投資城市燃氣管網建設,新奧必須通過審核。1999年底,新奧集團總裁楊宇通過首創魏建平認識劉偉、郭京毅,希望後者能幫助協調證監會、外經貿部條法司的審批工作,並且在辦理境內公司資產重組的變更登記過程中提供諮詢和指導。
楊宇通過郭京毅找鄧湛「做工作」,希望不出意外。鄧湛為外經貿部少有的非中共人士,1982年進入該部外資司,1991年起歷任副處長、處長,52歲時成為副司長至退休。在其222.58萬餘元受賄款中,有40萬元來自飛利浦,即在投資項目中的技術來源、設備引進、合同章程等涉及國家法律政策和外資產業政策方面的問題提供政策諮詢,多次引薦該公司高管拜訪商務部領導,並在相關項目審批中提供幫助。
在新奧一案中,因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證監會出具無異議函。
所謂「無異議函」,是中國證監會對律師報送的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海外市場發行股票和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見書出具沒有任何異議的同意函。此函是中國證監會根據2000年6月頒布的《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72號文」)而出具的。按照「72號文」要求,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與上市必須拿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無異議函」,否則境外交易所將不予受理申請。
「無異議函」自一出生便抵制者眾,為內地企業海外融資又多設置了一重障礙。受楊宇請託,郭京毅約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處長謝世坤吃飯,飯後楊宇將準備好的紙袋交給了郭京毅和謝世坤二人,分別為一幅字和一幅畫。次日,謝世坤將字畫退還。
郭京毅和鄧湛商量後,得出了新奧公司是為城市遠郊區縣供應燃氣,屬於住宅小區配套設施,而非城市燃氣管網的結論,並復函證監會證明新奧公司不違反中國的法律政策。由此,新奧集團在「紅籌之路」上暢行無阻。
根據香港證交所的相關規定,BVI公司無法在香港上市。新奧集團於2000年7月21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豁免責任公司——新奧燃氣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總股本為7.37億股,Easywin公司是新奧公司主要股東,擁有公司57%的權益。Easywin公司2000年7月18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新奧集團創始人王玉鎖、趙寶菊夫婦各控股50%。
2001年3月28日,新奧燃氣控股向Easywin收購其擁有的新奧燃氣投資的全部股本,由此成功控股新奧集團各附屬公司。
2001年3月,證監會出具了「無異議函」,同年5月9日,新奧燃氣在香港證交所創業板成功上市。上市後,郭京毅約證監會國際部境外上市處副處長竺煜等人在廊坊一起吃飯,竺煜因此結識楊宇,此後楊宇到北京辦事時還約竺煜一起吃飯。
作為回報,郭京毅胞兄郭京清被安排到新奧廣廈房地產公司上班,郭京毅還以五折優惠購得該公司在海淀區西三旗開發的「知本時代」兩套住宅,其中郭京毅妻兒名下的一套房產獲利價值42.25萬餘元。
以同樣的方式,郭京毅還在2000年為萊佛士集團公司在新加坡上市時,說服證監會相關人員出具「無異議函」。據郭京毅自述,2002年以後,其不再分管項目,工作壓力逐漸加大,主要給張玉棟在迪信通、蘇泊爾等公司項目中撐撐場子、協調關係。
即使李嘉誠、黃光裕旗下的公司,也不得不向這個技術官僚聯盟低頭。
中國的貿易主管部門分合經常。1949年11月,中央貿易部成立,三年後變更為對外貿易部。此後多次更迭,至2003年3月,新成立的商務部合併了原外經貿部、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的部分職能,沿續至今。
商務部的成立,改變了原來內、外貿易分江而治的管理模式。藉此機會,郭京毅們設立了「雙向收費站」:一是針對外商在華設立投資公司,二是針對民企赴海外以紅籌形式上市等。權力膨脹之時,即使是李嘉誠這等富翁亦難善身。
套上李嘉誠
李嘉誠好友、李嘉誠基金會董事周凱旋為感謝鄧湛在長江實業相關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一筆共50萬美元的諮詢費,由張玉棟、鄧湛和王秀玲分配。
張玉棟的第二項指控中,即捲入華人首富李嘉誠旗下公司。
據鄧湛供述,李嘉誠的公司委託張玉棟在華設立長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和設立和記黃埔(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由於無法律明文規定,審批者內部原則認為,外資在境內不能同時設立一家以上投資性公司。商務部成立之時,此真空地帶已納入商討範疇。
郭京毅所在的條法司認為應該放開,鄧湛所在的外資司也贊同。鄧事後供述:「我當時認為這個項目是李嘉誠的,按照他的實力部裡會批准,另外張玉棟、周凱旋也找過我,所以2003年底,我在內部報批材料上簽了字。」
據香港維港公司執行董事王秀玲介紹,其2004年4月告訴張玉棟,李嘉誠好友、李嘉誠基金會董事周凱旋為感謝鄧湛在長江實業相關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一筆共50萬美元的諮詢費,由張玉棟、鄧湛和王秀玲分配。
和記黃埔(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後來獲商務部正式批復。而在2005年12月1日,長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成立,註冊資本1億美元,地址在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內。
同在2005年,58歲的鄧湛突來一次重病。據其供述,出院後他思想大變,覺得錢不拿白不拿,正趕上其家附近富力城的房子開盤,故主動提出將50萬美元中屬於自己的諮詢費——約合170萬元人民幣——拿過來。
王秀玲證實,其效職香港維港公司後開始運作東方廣場項目,起草法律文件需要中方律師,鄧湛推薦了張玉棟。在王秀玲的幫助下,張玉棟順利拿到了東方廣場、長江實業、和記黃埔等項目的法律服務,獲利頗豐。而張玉棟的思峰律所,正是設址在李嘉誠投資建成的東方廣場。
周凱旋接受警方調查時表示,根據其與張玉棟商定的協議,以項目為結算單位,每個項目的律師費以50萬美元為上限。2003年,思峰律所給維港公司發來賬單,周凱旋讓公司把律師費付給了張;2004年或2005年,張玉棟多次來電,稱其工作時間長、工作量大,周又支付了上述這筆50萬美元「諮詢費」。
行賄者黃光裕
在郭京毅的指點下,國美公司更改了報批材料,將股比調整到65%,轉讓價格也提高到評估價。最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轉讓股權等審批材料在商務部順利通過。
同在北京市二中院,國美電器(00493.HK)前董事局主席黃光裕與郭京毅的一審判決僅僅相隔6天。
郭京毅被檢方指控受賄罪共11項犯罪事實,其中第四項即為黃光裕名下的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向郭京毅行賄110萬元,涉及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及香港上市事宜。
黃光裕供述,2003年至2004年間,國美打算在境外設立投資公司,購買境內國美電器的股份,以此形式完成國美的股權變更,實現公司在香港上市。這正是「以紅籌形式上市」,通常股權轉讓由商務部外資司審批,涉及法律問題需商務部條法司會簽。
在2006年以前,這一上市形式大行其道,包括蒙牛、國美等一批民營企業赴海外融資、上市,無不採用這一方式。此時,監管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大多出於限制資本外逃、防止逃稅為目的。
國美電器上市可追溯至2000年年中,彼時國美香港IPO方案流產,黃光裕將目標調整為借殼上市。2002年,黃光裕成為香港上市公司「京華自動化」的控股股東,隨後黃將旗下地產業務逐步注入該公司,並將其更名為中國鵬潤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鵬潤)。
2003年4月之後的一年間,內地19家國美子公司的資產被注入新成立的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新公司先由黃光裕個人全額持有,後由黃光裕和北京鵬潤億福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鵬潤億福)分別持有35%和65%股權。而鵬潤億福的實際控制人也是黃光裕。
2004年4月20日,鵬潤億福轉手將其所持國美電器的65%股權出售,購買者為OceanTown公司,這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同樣由黃光裕掌控。國美電器也由此轉型為一家中外合資企業。
在國美報批過程中,商務部外資司、條法司提出按照當時政策,零售產業外資控股不能是100%,要求公司降低收購比例;此外,報送的收購價低於評估價等。為使審批順利進行,國美電器投資關係部部長陳歡找到郭京毅,並安排黃光裕與郭結識,希望後者幫忙加快審批。
當時,根據1999年頒布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股權比例上限只有49%,而上述股權交易已然超出此限。在郭京毅的指點下,國美公司更改了報批材料,將股比調整到65%,轉讓價格也提高到評估價。最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轉讓股權等審批材料在商務部順利通過。
原來,2004年4月16日商務部出臺《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除售賣報刊、糧油、化肥等商業行業外,外資佔股限制被放開,新辦法從當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在郭京毅「巧妙」的安排與指引下,僅6天後,國美電器宣布與OceanTown的股權交易完成,中國鵬潤出資83億港元從OceanTown公司購得國美電器65%的股權,中國鵬潤改名為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經此資本運作,國美電器實現借殼上市。
受黃光裕指派,陳歡2005年春節前後從公司拿走10張各含1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借過年名義在東方廣場吃飯時交給了郭京毅。
「雙面」劉陽
收錢後,劉陽審核了該公司提供申報的法律文件,並往來於商務部外資司、條法司。該項目最終因沒有得到國家發改委的批准而終止。但出於感激,2008年1月劉陽從自己的股票賬戶中將10萬元劃到郭京毅的股票賬戶下。
在郭京毅系列案中,「雙面」劉陽身份複雜。他曾是郭京毅的下屬,彼時收受張玉棟賄賂辦事;此後劉陽跑到張玉棟的律師所打工,成了郭京毅的行賄人之一。
劉陽1973年1月生,1995年從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法系畢業,進入原外經貿部,1998年至2002年7月間,歷任條法司投資法律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和商務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長期為郭京毅部下。
2004年初,劉陽辭職去思峰律所擔任高級顧問。2008年初,劉陽自立門戶,成立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知情人士透露,劉陽另立門戶是因為郭京毅等人擔心思峰律所目標過大,出於分散風險的考慮。
在郭京毅被「雙規」當日,劉陽由南京市溧水縣公安局監視居住,後轉批捕。法院認定劉陽受賄罪源於1998年至2002年7月間,其利用公職便利,為張玉棟代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2年間,劉陽先後向張玉棟索取人民幣7.6484萬元,並收受張給予的1萬美元。
劉陽的行賄罪指控即與郭京毅第九樁受賄事實相吻合。檢方指控,2006年12月,劉陽在擔任思峰律所律師期間,通過郭京毅的幫助獲得東北輕合金公司增資擴股審批的代理項目,2008年1月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10萬元。
此事源於2003年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的招商引資,該公司與新加坡麥達斯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麥達斯)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麥達斯準備對東北輕合金公司注資。
與此前眾多公司遇到的情況類似,這一涉外並購須報商務部審批。麥達斯董事長陳維平找到郭京毅,向郭諮詢有關手續,郭將劉陽介紹給陳。陳維平便通知東北輕合金公司聘請劉陽提供相關法律諮詢以及協助辦理增資擴股手續。
曾以人民幣19.9億元身價登陸2006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的陳維平,2007年身陷吉林省一起商業賄賂大案——在公司早年的資本運作過程中,為了獲取資金支持,先後送給吉林省信託資公司董事長張興波、遼源城市信用社董事長王凱揚以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連功、高正海、徐瑩等人麥達斯、萊克森的股票。
陳維平與郭京毅會面幾天後,麥達斯北京公司行政總監楊曉光帶著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法律顧問牛大志到劉陽處,幾經協商,雙方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服務費共計62萬元。對方立刻支付了17萬元,剩餘部分等事成之後再支付。
收錢後,劉陽審核了該公司提供申報的法律文件,並往來於商務部外資司、條法司。該項目最終因沒有得到國家發改委的批准而終止。但出於感激,2008年1月劉陽從自己的股票賬戶中將10萬元劃到郭京毅的股票賬戶下。
(2006年-2008年)
2006年「外資威脅論」盛行。一場關於外資並購威脅產業安全和國家安全的爭論,伴隨著「10號文」與「反壟斷法」的醞釀而鵲起。
「10 號文」即2006年9月8日經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六個部委聯合出臺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在兩個方面對外資並購作出規定:一是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需要滿足的條件更苛刻,例如增加了關聯並購的概念和反壟斷審查方面的要求;二是對外資並購完成的方式,特別是對以股權為收購對價、通過SPV(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跨境換股等技術手段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其中第二方面原本是為了開放外資並購的「正門」,堵塞「旁門左道」的良法。然而在具體執行效果上恰恰相反,正門緊閉,捷徑歧出,最終對於以紅籌形式上市的模式產生了摧毀性的影響。
加之2007年《反壟斷法》頒布並實施,外資可進入領域存在諸多人為干預環節,對於「保護民族產業」「反壟斷」等概念既缺乏可操作的認識,又缺乏清晰、透明的核准程序,郭京毅等人上下其手的空間再一步放大。
漁利永樂並購案
郭京毅牽線條法司競爭處副處長葉軍和黃光裕一起吃飯,飯桌上郭京毅讚揚黃光裕是很有能力的企業家,表示商務部要支持民營企業。
黃光裕再次遇到難題,他又找了郭京毅。
2006 年7月18日,國美電器宣布「可能向中國永樂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提出自願收購建議」。此後,雙方談判旋即展開,並很快就價格達成協議。國美、永樂均為國內家電連鎖零售巨頭,2005年銷售額分別為450億元和150億元,分列全國第一和第三,商務部隨即啟動對此次並購的反壟斷調查。
一般而言,相關會簽程序為:企業將並購項目申請報至商務部外資司;商務部條法司負責法律法規的解釋審查,如涉及反壟斷還須由條法司競爭處進行反壟斷審查;商務部外資司轉外管局資本項目司投資處、稅務局國際司稅政處、工商局國際司;再回到商務部條法司投資處正式審查。如果是「返程並購」(即收購方實為境內企業設立的境外控股公司),還需要證監會的會簽;最後由外資司回覆企業的申請。
「10號文」外資並購審批帶來的爭議日漸升級,也使得立法和執法的背離更加突出。一方面,審批口徑越收越窄,一些原本旨在規範流程、有疏有堵的政策最終以「只堵不疏」收場;另一方面,審批人員往往能夠另闢蹊徑放行交易,在中飽私囊的同時嚴重扭曲市場。
在國美並購永樂案中,至2006年10月底,商務部相應的反壟斷調查聽證會舉行,這是商務部對零售業並購的首次反壟斷調查聽證會,與會的家電業巨頭均投了反對票。
負責此次反壟斷調查的機構為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此辦公室副主任由郭京毅兼任。判決書顯示,黃光裕就此再次找到郭京毅幫忙。2006年九十月,在反壟斷審查期間,郭牽線條法司競爭法律處副處長葉軍和黃光裕一起吃飯,飯桌上郭京毅讚揚黃光裕是很有能力的企業家,表示商務部要支持民營企業,並向葉詢問了反壟斷審查的情況,要求葉加快辦理。
在聽證會召開之前,郭京毅又找到葉軍,吩咐「聽證會盡快開,記錄要寫得好點,對國美公司不利的少記一些,有利的多記一些,盡快結束審查」。
商務部最終在反壟斷審查報告上給出的結論是:「從競爭角度,不反對此次併購。該並購可繼續進行。」2007年1月,國美電器與永樂電器完成合併。
2007年初前後,黃光裕在自己的辦公室內交給郭京毅10張銀行卡,累計向郭京毅行賄110萬元,佔其受賄款的14%。郭京毅獲得這些銀行卡,大部分交給了妻子文淑芬,部分拆借給妻兄葉志剛或分發給親戚的孩子;另有三張給劉陽替其炒股,其餘部分自己取現用於打牌。
蘇泊爾案索賄細節
張玉棟安排蘇泊爾董事長蘇顯澤與郭京毅聚餐,郭表態「一口鍋影響不了國家安全。2007年4月底,蘇顯澤在「艾麗楓舍」貴賓樓和郭京毅一起打牌時,將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作為酬謝給了郭。但張玉棟等人並不滿意,當面告訴蘇顯澤「你們公司不懂事」。
郭京毅受賄的第五項、第七項犯罪事實均指向蘇泊爾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泊爾,002032.SZ)。
2006年8月,法國SEB公司和蘇泊爾股權並購項目開始談判。此舉引發了中國炊具行業的激烈抵制,認為這次收購成功後會造成市場壟斷,並迅速演化為公共事件。
一個月後,蘇泊爾將股權並購申請報到商務部進行審批,反壟斷調查由此啟幕。
蘇泊爾董事長蘇顯澤經新奧集團總裁楊宇介紹認識張玉棟,並委託其辦理相關事務。2006年10月,在新奧集團「艾麗楓舍」舉辦的首屆「思峰杯」高爾夫球賽上,郭京毅、許滿剛、張玉棟、鄧湛、劉陽,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的官員赫然在列。
商務部反壟斷局副處長葉軍應邀帶上家人也參加了這次聚會,打完球一起吃飯時,郭京毅問他:「蘇泊爾的收購案進展得怎樣了?」葉軍說正在進行。郭京毅接著說:「支持一下,加快一下進度。」
球賽期間,張玉棟安排本屆球賽協辦方的蘇顯澤與郭京毅聚餐,郭表態「一口鍋影響不了國家安全,有什麼事情就讓張玉棟去辦」。並暗示這其中需要好處。
此後,蘇顯澤與張玉棟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約定代理費60萬元,如果年內完成併購,需再額外支付40萬元獎金。蘇顯澤一度覺得張玉棟要價過高,協商多次不成,最終無奈屈服。
除反壟斷調查外,此並購還須報商務部外資司審核。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孫鵬稱,外資司要徵求條法司、證監會等的意見,並開相關企業的聽證會,最後要報部領導審批。
在實質性審查結束時,商務部對SEB收購蘇泊爾的正式批文下達之前,郭京毅喊上孫鵬與蘇顯澤一塊吃飯。經郭京毅出面協調,2007年4月,蘇泊爾包括反壟斷在內的整個並購案獲商務部批復同意。蘇泊爾反壟斷調查審批材料、商務部條法司出具的關於SEB收購蘇泊爾反壟斷並購審查報告載明:「收購不會實質性增加並購當事方在市場的份額,不會對競爭造成實質性危害、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從競爭角度,不反對此次併購。」
2007年4月底,蘇顯澤在 「艾麗楓舍」貴賓樓和郭京毅一起打牌時,將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作為酬謝給了郭。但張玉棟等人並不滿意,當面告訴蘇顯澤「你們公司不懂事」。當年「五一」 假期,蘇顯澤將郭京毅、張玉棟、劉陽三家人接至杭州度假,並補給郭京毅20萬元的現金。郭將其用於東湖灣住房的裝修並購買轎車一輛。
監管者變身尋租者
為避免對在港上市公司造成影響,新奧集團總裁楊宇托郭京毅找到負責調查的許滿剛。郭京毅說80萬美元可擺平此事,郭京毅和許滿剛一人一半,楊宇表示同意。
外管局管理檢查司司長許滿剛,亦曾是廊坊「艾麗楓舍」高爾夫球場的常客。許與郭京毅的命運不僅交集於球場,還在球場主人的賄案中。
許滿剛供述,2004年下半年,外匯管理局對新奧公司展開了外匯檢查,發現新奧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匯、非法套匯、非法使用外匯等違規行為。
為避免對在港上市公司造成影響,新奧集團總裁楊宇托郭京毅找到負責調查的許滿剛。許當場指出,新奧在外匯方面有很嚴重的問題,可能有人要負刑事責任。2005年八九月間,楊宇約郭京毅在廊坊打球,後者說80萬美元可擺平此事,郭京毅和許滿剛一人一半,楊宇表示同意。
2006 年2月,外管局對新奧公司罰款500萬元,免於追究刑責,外匯檢查至此結束。為此,郭京毅先後四次收取楊宇給予的人民幣160萬元、美元25.7萬餘元、港幣22.3萬元,共折合人民幣387.1萬餘元;許滿剛收受楊宇分兩次給予的歐米茄手錶一塊和港幣310萬元,共折合人民幣290.7萬餘元。
許滿剛小郭京毅一歲,生於河北省藁城市的一個農民家庭,早年就讀於辛集中學並擔任過班長。1985年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攻讀經濟法專業,1989年畢業後被分配至外管局,35歲的許滿剛成為經常項目管理司副司長,掌管著出口退稅的大權;2003年調任管理檢查司司長,直至案發。
據其大學同學稱,許滿剛非常樸實,曾任學生會主席。同事對他的評價則是精通業務、為人活絡,熟悉中國外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並曾主持或參與了《中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絕大多數外匯管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訂。
由於並購等均涉及跨境資金,故而外匯管理部門成為外資審批的重要一環。縱觀郭、許二人的履歷,可以發現兩人的工作範疇存在著一定的重合與交疊。
據法院認定,許滿剛還收受北京北科麥思科公司、廣東元邦房地產有限公司人民幣5萬元、港幣10萬元,以及幫助其補辦外匯手續或解除違規使用外匯的調查。在廣東一案中,合夥尋租者還有外管局資本司司長鄒林,他收受港幣25萬元,並於2004年至2005年間收受西安亨通光華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給予的人民幣32萬元,以幫助其獲得外匯管理審批。
43歲的鄒林系江西南昌人,膚色偏黑,略帶口音。在外管局同事們的印象中,鄒林年輕有為,且處事得體,為人友善。
鄒林本是外管局一顆冉冉升起的新星,其1988年從廈門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就加入外管局,主持了多項重要法律的起草和方案設計,歷任國際收支司副司長、資本項目管理司司長,2008年下半年調任綜合司司長兼新聞發言人。
在副部級的外管局中,鄒林排名僅次於局長及四名副局長之後,加之綜合司與政策法規司系合署辦公,新聞發言人一職又通常由熟悉全局工作的中層以上領導擔任,足見鄒林在外管局的地位與潛質。
上述七人中,張玉棟最早案發,彼時其正帶一女人在哈爾濱索菲特大酒店休假;劉陽被抓時,也與一女人在一起。張因用情不專遭女友舉報,「思峰村委會」買賣及關聯人員的資產均被呈報紀檢部門,郭京毅、鄧湛、劉偉、劉陽以及許滿剛都在其中。
郭京毅被查後,檢舉了其鄰居劉偉、老同事鄧湛,後又揭發許滿剛。針對許的調查又帶出鄒林。
2009年3月17日,鄒林選擇了自首。熟知鄒林的一名外資銀行執行董事告訴《財經》記者:「如果不為這點小利,如果本分做事,他還大有可為!」實際上,無論是鄒林、許滿剛,還是郭京毅,為之惋惜者眾。
作為精通國際商貿法律事務的專家,郭京毅還精通外語和商業談判。郭京毅落馬後,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嘆惋:「他的談判很厲害,跟美國人談判時人家都很怕他。」
「誰都希望自己的審批是最後一道關口,否則自己批出去的項目還可能被否,尋租價值陡然下降。」熟知外資審批的人士稱,部門之間通常是相互爭權,但是郭、鄧、劉長期交往,綁成了罕見的利益共同體。
傾巢之下,安有完卵。這意味著郭京毅等人中一旦一人「落馬」,整個圈子將隨之顛覆,「什麼圈子到最後都是花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