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濟南9月9日電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華元犯受賄 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華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1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 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案發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王 華元對於其家庭財產、支出超過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幣894萬餘元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判決,前後矛盾,有緻命漏洞。其中,「案發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與 「家庭財產、支出超過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幣894萬餘元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相矛盾。王華元涉案1665萬元,只認定出771萬元,尚有 894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即大頭兒都沒有交代,說案發後能夠主動交代,純屬胡說八道!
来源:廉路小語 心跡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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