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劍芒在網上因為反對愛國主義宣傳而變成了著名的漢奸。罵李劍芒漢奸的網友們絕大多數(不排除少數)有一個特點:他們把毛澤東看成是愛國領袖。甚至認為罵毛澤東就是不愛國,就是漢奸。
突然,俄國把60年前,於1950年2月12日在莫斯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特別協議》)這個秘密協議給解秘了!博客日報董森林網友把它公布在博客日報。我的媽呀,這個19條的秘密協議比袁世凱的21條可狠毒百倍。我們在這裡找到了藏獨,疆獨的老祖宗!不但提出要建立西藏,新疆獨立共和國,而且還要建立獨立的內蒙古共和國。天啊!中國一分為五(包括外蒙)!我看傻了,舌頭放在外面涼涼了!如此偉大的愛國領袖,如此偉大的愛國賊,如此偉大的賣國賊!天下還有比這更無恥的嗎?
我們都知道,東北王高崗的一大賣國罪行就是在訪問蘇聯的時候,擅自提出把東北作為一個共和國而並入蘇聯。我當時感到很奇怪;這高崗簡直是吃了豹子膽,怎麼膽敢提出如此露骨的賣國建議?現在明白了!這19條的賣國《特別協議》,已經同意把中國分裂成五個共和國,已經同意把中國軍隊全盤交給蘇聯。那麼提出把東北獨立出去成為第六個獨立共和國就是順水推舟的事情,沒有什麼違反常理的了。
哦,那『抗美援朝』就更加是地地道道地正常行為了。中國軍隊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最高統帥是斯大林,如果中國不出兵,反而是違反常理了嗎!死人?那第17條說得明明白白『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死點人不正是實施這個條款嗎?一切的一切都突然變得那麼清晰,什麼都不用猜了!
我警告過大家;所有大肆宣傳愛國主義的東西都是賊,他們都是愛國賊。為了他們的個人利益,他們什麼不要臉的賣國事情都幹得出來!還有哪位神仙還想和我辯論「偉大的愛國主義者」?早就告訴了你們;愛國主義是流氓的最後庇護所!他們一邊不要臉的賣國,一邊忽悠愛國蒼蠅愛國。他們的目的不是讓你愛那個國,他們讓你愛他們自己,因為他們自己代表了國。這回記住了嗎?腦殘!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為,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係,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安德列(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為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為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產品作為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里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國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揚) 維辛斯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