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中央國企東北電力設計院仗勢欺人,非法使用程在熔私有知識產權達15年之久,致使程遭受數億元的經濟損失。其子女程志遠等依法起訴到法院,然而,法院不僅不予任何保護,反而站到違法者的一邊,把屬於程在熔的知識產權判給了違法者東北電力設計院……)
一審指鹿為馬硬把委託作品說成職務作品
2006年4月19日,我作為原告人依法向長春市中級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狀告東北電力設計院。主要訴求:1.要求軟體的使用收益分配權500萬(最終數額由對財務審計來定)2.軟體的署名權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
6月15日開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全部一面之詞的虛假證據:1991年1997年2002年的評審證書;非法書署名的1991版、2.0版的使用手冊。這些證據與兩合同明顯存在矛盾,被告拿不出一個證明直接開發軟體的證據,所有的證據都是自己單方面產生的,而被告在答辯中說兩合同法人未授權為無效合同,甚至連合同中反映的1.0版軟體是程在熔一人開發的事實也否認,這是在耍賴,可看出,當初合同之所以只蓋不具法人資格送電處的章而不蓋上法人的章,是有預謀而又經過精心設計的騙局,完全是一種詐騙行為。
被告說軟體1997年1.0版和2003年2.0版是程在熔退休後「參加」開發法人作品,著作權歸屬法人享有。理由是法人立項、提供了所謂的物質條件、主持評審並持有評審證書、承擔責任。顯然,這裡沒有一條是法定享有著作權的理由。於是雙方的爭奪焦點變為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2006年9月14日長春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軟體1997年版2003年版為職務作品,上述兩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其著作權全部歸被告東北電力設計院享有,駁回我的全部訴求。
其主要事實及理由是:程在熔於1997年和2003年完成兩版軟體與1982軟體是同一計算機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的關係,他們是同一作品,即為同一軟體,著作權1982年就產生了。顯然,這一說法完全違背事實,與被告的證據也是自相矛盾,其說法極為荒謬。而「1982年著作權就產生了」的說法與法律所規定的「軟體的著作權由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明顯不符。此外,判決不僅並未對合同詐騙做出任何處理,而是完全順應被告的說法也認定為無效,並完全抹煞了合同所反映的全部事實。
簡而言之,一審判決採取混淆是非、指鹿為馬,歪曲和濫用法律等卑劣手段,把應屬於個人的委託作品硬說成是屬於被告的職務作品。其目的就是徹底剝奪程在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不服原判上訴二審判為法人作品又被駁回
2006年9於8日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吉林省高級法院,明確指出並論證了我父退休後開發軟體與職務行為沒有任何關係關係,1997年的1.0版、2003年2.0版與1982年的軟體是不同的軟體。吉林省高級法院開庭後實在感到難以維持一審職務作品判決,採取久拖不結案的做法,並多次以非法方式進行調解,聲稱只給50萬完全了結,被我斷然拒絕。結果,二審判決認定1.0版、2.0版源程序是我父親一人編寫的,但是是參加開發,是「非法人無法承擔責任的法人作品」,以「軟體著作權歸屬於法人」為由駁回我的上訴,維持原判。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參加開發者也應享有著作權。顯然是於法不符,而「非法人無法承擔責任的軟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吉林省法院自己編造出來的。判決名義上是由審判委員會做出,實際上是主管副院長劉承祥在背後主導。判決作出後,遲遲又不給判決書,在我多次對主管副院長劉承祥公開抗議之後不得不在拖了九個月後才拿出二審判決。
最高法院申訴遭遇捏造事實再被駁回
2007年7月下旬我報著對最高法院一定會主持公道的希望,走上了進京艱難的上訪之路,經過多次的漫長等待,最高法院於2008年4月22日收取了我的再審申請,2009年1月25日收到立案審查通知案件編號為(2008)民申字第105號,2月19日上午九點開庭聽證,2月18日上午書記員電話通知申請人,不允許親屬到庭旁聽,理由是不是正式開庭。顯然,這是怕見陽光。
2月19日下午2:00開庭,聽證庭審過程急匆匆草草結束,其中有多處違法。讓人感到不清不楚,有許多該說的話無法說,緊接著就進行調解,調解並沒有依法進行,最後,聽證會草草結束。八日後我給最高法院去信,重申軟體是委託作品,指出東北電力設計院存在合同和評審詐騙行為,再次表明不同意調解。(有關詳情限於篇幅另文詳述)
2009年6月10日我接到最高法院的裁定書,裁定以「軟體為職務作品」駁回了我的申請。其主要理由是「仍以原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享受原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程在熔與電力設計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關係。」(見網上裁定書: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1057)這純係子虛烏有,憑空捏造的事實。而「與電力設計院的其他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內力分析軟體1.0及2.0的源程序編寫工作,」這一事實與二審法院的認定源程序是程在熔一人編寫相矛盾;與二審時質證實電力設計院承認兩個合同所反映應的事實,而合同證明的事實是1.0是程在熔一人編寫的事實是矛盾的。與東北電力設計院答辯狀所述也為矛盾。可以看出所謂的「共同編寫源代碼」是對事實的歪曲和篡改。此外,裁定還有4處事實認定錯誤。限於篇幅暫不詳述。
簡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定依據主要事實是捏造的、被歪曲和篡改的,硬把屬於程在熔的個人作品,裁定為著作權歸屬於東北電力設計院的職務作品。這樣等於再一次宣告程在熔個人的合法權利被以法律的名義徹底剝奪。
判決和裁定的後果
判決和裁定不僅駁回了我的合法的全部訴求,而且徹底剝奪了我父親作為軟體開發者應依法享有的一切合法權利;免除了違法者所有的民事侵權責任,同時使利用評審進行詐騙、非法使用他人商業機密、合同詐騙(使用無效合同騙取他人商業機密)涉案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等重大刑事違法犯罪行為免於受法律的追違法者,因判決和裁定可理直氣壯的享受著非法所得的著作權所帶來的巨額財富。這是在鼓勵和縱容違法犯罪,是十足的踐踏和破壞法律的行為。
判決和裁定的涉及重大疑問
1.兩個合同東北電力設計院拒絕承認有效,在一二審被判為無效,最高法院裁定迴避了合同的效力問題,那麼,東北電力設計院取得重大商業機密(源代碼)的手段是非法的.,是通過合同詐騙取得的。我認為這觸及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難道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合法的嗎?
2.軟體的著作權被判決和裁定為歸屬於東北電力設計院,可是在至少長達13年的時間裏,軟體的轉讓是有兩個註冊資金只有3萬元和6萬元的集體所有制的公司私自向外轉讓,所得收入被兩公司私分,最高法院在聽證時已發現這一問題(見最高法院聽證筆錄第12頁第5行),我認為這涉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為何不了了之?
3.無論是委託作品還是職務作品,我父親程在熔都依法享有署名權,這是起訴狀主要訴求之一,三級法院都沒依法給予保護,並一字不提,這是為什麼?
以上我所說的都有據可查,並非靠記憶和想當然。
請看最高法院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