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院百億版權案枉判紀實》一文中,我對本案事實的來龍去脈做了詳細的敘述,明確指出了最高法院的《裁定書》在事實認定上至少有六處錯誤,而其中的「仍以原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享受原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程在熔與電力設計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關係」純係子虛烏有,憑空捏造的事實。可以說本案的不僅實體裁判違法,程序上也違法。
圖1: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聽證通知書
2008年4月22日最高法院正式簽收了我的再審申請,而新《民訴法》是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2009年1月25日收到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寄來聽證通知書(圖1),定於2月19日舉行聽證會。可以說從發出聽證通知的開始,最高法院在程序上已經違法。因為,案件是否進行再審是由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民訴法》第十六章的有關條款來決定,由聽證會來決定再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009年2月18日,也就是召開聽證會的前一天,書記員包碩電話通知我說,合議庭不同意親屬旁聽聽證會,理由是「聽證會不是正式開庭。」顯然,這一理由是毫無道理的,我當時意識到這是怕見陽光,要搞貓膩,但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會這樣無法無天。
2009年2月19日下午2:00聽證會開始,法院出席只有審判長於曉白和主審法官馬秀榮(圖2)。審判長首先先入為主說本案三個焦點,一是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二是兩個合同的效力問題,三是侵犯了著作權的哪些權利。審判長對我在再審申請書中提出的被申請人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的問題,一、二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字不提。當我的律師提出還有適用法律問題是,審判長於曉白說,這個問題與著作權歸屬是一個問題。可是本案的著作權的歸屬主要是有證據和適用法律來決定,從這裡可以看出審判長不想查清事實,而且故意的顛倒著作權的歸屬與合同效力的審理順序,實際上這就是在顛倒因果關係,這完全有悖於審理案件的常理和常規。
庭審急急匆匆的草草結束,讓人感到不清不楚不明不白,有許多想要說的話沒有機會說,讓我感到被審判長當猴耍了。整個審理並沒有說出所查清的事實和誰是誰非,並沒提起我父親任何與職務行為有關的問;對我的再審申請指出的被申請人的證據有偽造之處並與事實明顯不符問題一字不提。一、二事實的認定錯誤和使用法律錯誤一字不提。很明顯,整個聽證過程並沒有圍繞那件是否符合《民訴法》所規定的關於進行再審的有關條款進行。
緊接著審判長又問是否同意調解,我說:「同意,但必須依法調解,首先應公布所查清的事實真相。」審判長說:「已查清了是職務作品。」這話讓我感到非常吃驚,這明顯是在瞪眼說下話,我的兩位律師一聲沒敢吭,直到這時我才明白過來,會前為什麼拒絕我的親屬旁聽真正原因。於是當即反問,「你認定職務作品的依據是什麼?」審判長半天答不上來,主審法官馬秀榮把話接過來說「退休職工也是職工,職務行為是廣義的,你對職務行為理解的太狹隘,難道你不相信最高法院嗎」。
我一看這那裡是依法調解,這明顯是在欺騙,而且比吉林省高級法院得所作所為更無所顧忌,更為惡劣。其用意明顯是想以法庭調解的名義使用欺詐的手段徹底剝奪我父親依法擁有的軟體著作權。我當即說,「既然你們認為是職務作品,咱們可以通過網上公開論證,我不同意調解,盡快下裁定好了。」當時場面顯得十分難堪,調解無法進行,然而這些對話並沒有寫進聽證筆錄(圖3)中。最後審判長宣布聽證會結束,並說今天只是個聽證程序,通過今天的聽證情況決定是否再審,希望雙方回去後能再考慮一下調解工作。
聽證會就這樣結束,從聽證的過程上可以說處處違法,而就聽證會本身來看,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說從發通知那天起就在違法。
2009年6月10日我收到最高法院的裁定書,裁定依據捏造和歪曲的事實全部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而對聽證會中有關調解的情況卻一字不提。顯然,聽證會的調解是違法的,並且見不得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