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最有意思的新聞恐怕是伍皓要狀告李鴻文了。一個是高官——伍皓雖然幾次說明他這一次是以「公民」而不是「官員」的身份為自己的名譽維權,但所有中國人都不好意思相信,在一個「公訴」、「跨省追捕」司空見慣的語境中,「雲南省宣傳部副部長」會跟「法國總統」對薩科奇一樣,在面對媒體的調侃、譏諷……時,沒有意義。
一邊是媒體、記者——按一開始伍皓微博宣布的消息,伍先生這一回要告的原本是兩報一記者(中國青年報、晶報和記者李鴻文),現在看樣子是將被告「鎖定」在李鴻文一個對象上了。李先生的態度——「贊成打官司,跟官員普法」——在此前的官員記者案中應該還沒有出現過。
伍先生一開始的「調子」很高——「言論自由應該有法律的邊界」、(三個被告)一家「索賠10萬」……在一個普通的中國公民說出來也許會被看作是大話,但在伍先生這種可能在自家真心實意願意做公民的事實上的高官,有幾個中國人敢輕視其份量?
不過現在看樣子伍先生已經看到了困難——伍先生說,他請的律師已經「打電話」告訴他,他的官司只有「三成」勝訴的希望。也就是說,他已經知道,如果他「繼續」「以公民身份」、以中國法律規定的「自訴」方式打這場官司的話,那結果其實已經比較明瞭。
但他看樣子還想繼續堅持——昨(2010年12月10日)晚21:55,伍皓在微博中寫道:「律師打電話給我,說全所律師對我起訴李鴻文一案進行了討論,看來能勝訴的希望只有三成,問我還要不要繼續。我說為什麼不呢?
而「堅持」的原因,按伍先生的說法,則可能是——
一、可能被誤解而「下不來臺」——其實最終我決定真正要起訴,還真是大家一圍觀一起鬨,下不來臺,就是那樣了。
二、讓大家關注一種現象——這次我和李鴻文打這個官司,可能也是要喚起大家對這個現象(微博本身也有自己的缺陷,容易產生片面化的印象。所以說可能更多的人如果不是你的關注者,他就只能看別人講的隻言片語,如果依靠隻言片語形成對人和事的印象,這可能也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的一個關注。
三、做一種「示範」——中國有太多的法治觀念需要普及,如,原告就一定得是正義一方?當被告就是恥辱?打官司就不光彩?誰起訴了別人誰就沒雅量?這些制約著法制社會成熟。敗訴了,也是示範:法律是每個公民共有的武器,公民應該學會運用法律主張自己的公民權利。敗訴也是一種主張。」(中國廣播網12-11)
這事兒走到現在這一步,大家其實應該都已經明白,「官司本身」已經沒有太多的意義——除非伍先生放棄了「公民」身份,他(如果真要打官司的話)輸官司應該沒有太多的懸念。有意義的應該是別的東西。以阿岔看,應該是——
一、伍皓先生為中國社會「示範」了中國高官維權的合理樣式。「用法律主張自己的公民權利」——不是跨省追捕,不是「私權公訴」,而是和別的普通公民一樣,用中國的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利。「敗訴也是一種主張」依我看應該不是對被告與公眾、而是對與他一樣的「中國官員」群體說的。如果中國的官員群體都能夠運用這種方式,在「感到」下不來臺的時候用法律而不是別的方式給自己維權,至少在我,那一定會「雖然未必會同意他的觀點」,卻一定會「捍衛」他的權利的。
二、「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也許會通過這一事件變得更加清晰。不是法律條文和觀念上的,而是行為認識操作層面上的。自由是一碼事兒,誤解、指責誤解是一碼事兒,法律是一碼事兒,維權是一碼事兒。這幾樣是不該混同的。就這個具體事件說,李先生的評論應該是他的「理解的自由」,伍先生的「下不來臺」應該是他的「感受的權利」,決定「打官司」和「跟誰打官司」應該是伍先生的自由和法定權利,立案不立案、勝訴還是敗訴才是法律的選擇。我們不能因為伍先生的「感受下不來臺」 就剝奪李先生批評、甚至是誤解批評的自由,同樣也不能因為李先生的批評(合理合法)就剝奪(當然,不支持是可以的—阿岔)伍先生「主張自己的權利」的權利。不因為一個人的一篇文章、幾句話就決定一件事兒的是非曲直,不因為一個人的某一種身份、看法就就確認或改變一種價值規則……這才是要緊的東西。
三、「跟官員普法」也許會在這一件事兒之後有更為現實和廣泛的意義。法治社會的最重要的標誌當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伍先生與李先生這場官司(準確地說應該是一樁可能的官司)因為有了「高官」和「記者」、「涉嫌名譽侵權」這幾個近年一直牽動、困擾中國社會,讓大部分中國感到難以承受的概念而顯得異常注目。好在它現在看來更多不像是一場官司,而像是一齣戲——從雙方至今為止的表態可以隱隱看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在自覺不自覺地提醒世人:法律是每個公民共有的武器,雙方都只是我們這個社會中願意堅守法律精神、捍衛公民自由權利的公民。這在官員強勢已經積澱成一種思維、行為定勢的社會中,自然難得至極,至少應該有一種標本的意義——「跟官員普法」這種公民願望一旦在「高官」的(有意還是無意?我看這一次有點「主觀故意」的味道—阿岔)配合下走上公共舞臺,那它至少就會有一種「信念的力量」。
高官告記者,誰會是贏家?
就事兒看,該是記者。這一點不光記者自家明白,圍觀的公民明白,高官其實也明白——而且不僅是「明白」,還要(我懷疑是「有意」)把這一點點透,以免引起腦殘者者們的誤解。
但就事理層面看,則未必。因為官司很可能還會打,在一方明知敗訴的時候還會打,那目標自然就只能是有意做「示範」了。那贏家自然就只可能是——這個社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