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在上週落幕,但預申請須知中「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這一「史無前例」的規定,在業內掀起了繼《物權法》之後新一輪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如何處置的爭論。更有甚者,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
無論是「出讓人無償收回」,還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與現有國家法規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無償自動續期」的規定,顯然完全不同。若上海這個規定得到承認並落實,那將意味著,賣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後又可以將所有土地收回來,重新再賣一次。
70年後,我們的房子會不會成為沒有土地使用權的「空中樓閣」?這一直是橫亙在公眾心頭的不動產憂慮。這個最受關注的核心問題至今也未得到明確。「出讓人收回」甚至是「無償收回」的上海新規,讓人頓感振聾發聵。試想,土地70年後將被政府收回,房子成為「空中樓閣」,現在的房價豈不是被嚴重高估了,買房炒房豈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遊戲?「無償收回」讓人無法再選擇性忽視土地租期的風險因素,同時也徹底打破了買房人對於必定獲得政府保護的樂觀和幻想。因為,房子建在出讓人將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車一樣的「消耗品」、「貶值品」,而且貶值速度更快。
毋庸置疑,上海的新規定,肯定涉嫌違反《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問題是,70年後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有償金額又會是多少,法律從未明確。落實到地方操作層面,是完全有可能將「自動續期」操作成「無償收回」的。就說現在,那麼多剛建成沒幾年的房子不是馬上就以「危舊房改造」的名義強拆了嗎?更何況,《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經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出讓人收回」甚至「無償收回」,未必不能成為那個「有關規定」。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上海首次規定土地出讓期滿無償收回,讓那些拼了幾代人老命供養一套房子的房奴們驚出一身冷汗,同時也給那些發愁於土地財政無以為繼的地方做了一個惡劣示範。
面對土地出讓期滿後無償收回的上海新規,國家有關部門必須警覺並盡快做出表態,否則,「無償收回」可能很快成為一種普遍的遊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