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1-03-18 21:21:27作者:
對於即將走上通往美國的紅地毯的新人來說,瞭解移民法律的各種規定,從而作出切合實際的移民規定,其重要性不亞於選擇一個能托付終生的伴侶。
對於已經緣定今生卻又相隔萬里的雙方來說,首先要確定的是,兩個人是先結婚,等拿到移民簽證再來美團聚,還是由未婚夫或未婚妻向美國海外領事館申請K1簽證,來美完婚。
K1簽證是專為美國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來美國完婚而設立的簽證類別。申請人必須在抵達美國90天之內結婚,然後由其美國公民的配偶為其提出綠卡申請。一年左右取得兩年條件綠卡,在兩年條件綠卡滿兩年的前90天內必須由美國公民申請解除條件綠卡,申請十年綠卡,批准後,即可取得十年綠卡。
為了防止虛假婚姻,移民法規定,申請人必須提出檔案,證明雙方在過去的兩年中曾經見過面。一般說來,這意味著身為美國公民的一方曾在規定時間內前往其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國家與其見面。
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這一規定可以放寬。法律規定,如果因極度困難而無法見面的話,申請人可以提出有關證明材料。
有一案例表明,美國公民未婚夫因長期患病在床,無法與他的以通信結識的未婚妻見面。在他提出醫生和醫院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後,移民上訴法庭推翻了移民局不予批准的決定,准許其未婚妻來美成親。
如果申請人有子女,可在K1申請表裡填寫子女的信息,則表示為子女申請了K2簽證,即K1自帶K2,如果沒有填寫孩子,表示不申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