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個大運會,深圳市公安局在短短時間內將八萬人清除出深圳,侵犯了八萬人的基本人權,這樣的行為發生在指責美國人權狀況差的中國,實在是一種惡搞。
100天的時間,將八萬人清除出深圳,這是需要多麼大的決心、規模、動用多麼大的人力物力才能完成的一項偉大工程啊,深圳公安辛苦了。
即如深圳市公安局所列七種治安高危人員,第一類,同時滿足「有前科、長期滯留深圳、又沒有正當職業」等條件的;第二類,同時滿足「在應當就業的年齡無正當職業、晝伏夜出、群眾舉報有現實危險的」;第三類,涉嫌吸毒、零星販毒、涉嫌銷贓的;第四類,使用假身份證入住旅館酒店、租房的;第五類,長期滯留深圳、明顯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賣淫的失足婦女;第六類,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員,對他人有危害的;第七類,揚言報復社會,有可能產生極端行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舉的,對群眾安居樂業有現在或潛在危險的。在他們沒有確實、確鑿的行為之前,也是跟正常人一樣,有著公民權、自主的居住權、遷徙權的中國人,怎麼可能就將他們清除出某個城市呢?這種做法的法理依據何在?中國還是世界法律,古往今來,誰能找到一條為了舉辦某項活動或者會展就可以清除大量公民的例子?用舉辦活動或者會展來侵犯公民權,是深圳官方和公安的創舉,卻是當下中國侵犯人權的現實證據,是中國的恥辱。
按照深圳官方和公安的邏輯,有潛在危險的就要被清除出深圳市,那麼,讓這些有潛在危險的人們去哪裡呢?潛在危險如何界定,如果僅僅因為有潛在危險就要被驅逐,那麼,這個病態社會裏,又有誰沒有潛在危險呢?潛在風險會不會成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依據和藉口呢?
請把我清除出中國吧,因為我也有潛在風險,而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度,我最大的危險,就是被潛在風險了!
小遠
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 10:04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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