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外逃貪官帶走了多少財富?外逃的貪腐官員如何把巨額財產轉移到境外,將贓款洗白後成為可安享的資財?日前,中國央行網站刊發一份《中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的研究報告,給出了技術官僚的權威研究。由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課題組完成的這個報告,完成與2008年6月,近日才在央行網站上刊發,雖不久就被刪除鏈接,仍引發各界關注。
《南方都市報》的一篇社評說,貪官外逃現象,是現實對世道和人心的雙重摧殘,「只要一個國家的一些精英所扮演的角色如此雙面和分裂,其在國民中間建立共識和道德勇氣的努力將變得萬分艱難」。
央行報告作者坦承,八十年開始出現外逃貪官,這些貪腐官員及其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究竟有多少, 至今還沒有一組公認的數字,只能勾畫出大體狀況。
據公安部 2006 年 5 月公布的數據,近年來,陸續緝捕到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 32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近 700億元人民幣。
截至當時,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掌握的仍在逃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潛在的經濟損失和他們實際非法轉移的資金數額,只有「將這些人緝捕歸案審查以後」才能確定。
中國官方智庫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份調研資料披露:從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外逃官員(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 16000至 18000人,攜帶款項高達8000億元人民幣。
中國政府在2003年12月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在2005年10月批准這一條約。《公約》明確規定了締約國反洗錢方面國際協作義務,對內,公約規定了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
1989年成立於巴黎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機構,中國政府在2007年成為其成員之一。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提出,「政治公眾人物」是洗錢犯罪的高危人群,對其及其關聯人員的賬戶應該強化審查,加強風險管理、持續監測。
央行的這份報告總結了中國貪腐官員向境外轉移資產的主要途徑。
首先是現金走私。現金無記錄,通用性好,難於追索,但其大額轉移容易引起警察、海關機關的注意,因此必須採用走私方式。
有時,貪腐官員本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這種方式較為簡單,費用低,但攜帶數額有限,風險大,一旦被海關或邊防機關查獲則是人贓並獲。因此,貪腐官員一般是通過地下錢莊向境外運錢。
地下錢莊雇佣專門跑腿的「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邊境口岸(主要是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海關)來回走私現金,偷運過境後存入銀行戶頭。
這個辦法的缺點是手續麻煩,還要交給地下錢莊一定的費用,成本不低。但風險較小,即使偷運現金的小嘍囉被抓獲,也很難循線追查到地下錢莊,即便查到了地下錢莊,也不太可能摸出委託者的身份。
另一個常見的辦法是替代性匯款系統,這種與中國傳統的錢莊飛票類似,地下錢莊業者在境內外各自設立網路,或互為分支網路。
跨境匯兌時,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循環、對沖,俗語稱「打數」。因為這些機構身處灰色地帶,在官方反洗錢體制無法對其監控。
利用這一地下系統的人員則比較複雜。哈爾濱中行松街支行前行長高山,在出逃前的多年,分數十次通過地下錢莊,將貪污的銀行存款10億元轉移到其設在加拿大的銀行賬戶上。
貪腐官員也可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他們或利用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等手法,將資金滯留境外;或者虛構偽造佣金顧問費、技術專利費、廣告宣傳費等對外付匯;或通過企業之間的虛假關聯交易向境外轉移資產,境內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高價購買原料、產品或高額分派紅利。
例如,2008 年,山西的號稱「國企第一貪」 宋建平案中,嫌犯被指控的貪腐金額達4億元,被判無期。宋建平被指控,在2004 年 3 月至 6月, 宋把其供職的「大典商貿」與瑞士「冶金國際資源公司」的焦炭出口交易中貨款1798萬美元(按當時匯率,約合人民幣 1.5億元)藏匿國外,這也是該案中一條重要罪行。
2006 年的創維集團董事局主席黃宏生案中,他被指控,虛構「諮詢費」名義,先後開具九張支票向其僱員王鵬支付「佣金」,從子公司支取約4838萬港元。
這些款項最後被分散轉入黃宏生之母羅玉英名下, 以及黃宏生與羅玉英任董事的萬海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轉投資的的中耀發展有限公司。
直接投資是高級貪腐官員轉移資產的重要手段。
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在形式上,可以做到基本合法,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貪腐官員非法佔有或挪作它用。
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化學(副局級) 2003 年 ,李化學判處無期徒刑。1995 年 7 月,城建集團向海外拓展業務,由李化學負責在澳大利亞經營房地產項目,城建集團的 2700 萬元一打到澳洲,就完全被李化學和其兄李化民(澳大利亞籍)操控。
貪腐官員或其特定關係人也可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
江蘇省海門「豪賭鎮長」張健在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先後 48 次到澳門賭博,一共輸掉人民幣 1800 多萬元。他通常用隨身攜帶的一張銀行卡透支消費,用於在澳門賭博,而張健回到境內後,再挪用公款填補銀行卡透支額度。
張健在境外用錢如此便利,是因為目前中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發卡銀行,通常只要求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
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則是與國企改制、官商勾結攫取公共資產的重要方式。
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百慕大等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一般被認為是「避稅天堂」和。這裡監管制度極其寬鬆和低透明,洗錢者能夠在這些地方,匿名存儲、設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難以被發現。
在近年來的多起國企改制貪腐案中,中國國企的高管層與境外公司通過 「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故意將企業做虧做垮後,然後用少量資金收購。這時候,粉墨登場前來收購的,往往是另一個離岸公司。
這樣一個循環後,國有資產就成了名為境外投資者擁有實為貪腐者秘密持有的公司。
在上述研究結果上,央行反洗錢中心提出,以「獲取非法資產」和「向境外轉移資產」階段為監測重點,依托並充分利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庫,加強對重點地區、敏感行業、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費方式的監測。
《南方都市報》的社評則提出,「卑之無甚高論,卻又是最見療效的辦法還是陽光行政,依靠制度約束權力。」
原題目:貪官掏空中國?中國央行公布貪官向境外轉移資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