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三個字,很早就聽說過,但沒什麼概念,只隱隱覺得,那是法庭的一部分,似乎跟法官差不多,反正是權力挺大的,能決定一個嫌犯的死活。
第一次對「陪審員」的真正含義有點瞭解,是在來了澳洲後。那是在2006年,原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袁紅冰等人創建了「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悉尼國際法庭」,受理了一起十九名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羅乾等人迫害法輪功,犯了反人類罪一案。法庭當時即找了七名普通公民做陪審團,大法官袁紅冰表示,這是按西方通行的海洋法系組建的,思想基礎是,相信普通公民憑自己的常識及良知就可對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斷。當時聽著覺得挺新鮮的,又隱隱想起,似乎入籍澳洲時曾「學習」過,澳洲公民的義務之一,就是被徵召時必須充當陪審員。當時只是把它當作入籍時要考試的內容背下來的,並沒覺得它會跟自己的實際生活發生多大關係。
沒想到,四年之後,當陪審員的「厄運」,真的落到了我頭上。第一次接到通知時,因為已買好去外地的機票,就理直氣壯的推掉了。兩個月後,通知又來了,這次找不到什麼理由再推,只得去了。
那天被叫去的人很多,有幾十個吧。先是被告知諸多注意事項,然後被帶到法庭——已經開始審理的法庭,去進行現場抽籤挑選。
抽籤之前,我們即被告知,這是一個殺人案;而殺人犯正活生生的在我面前才一兩米遠的地方站著,我心裏一驚,覺的像在做夢,不敢相信這一切是真的。
抽籤開始了,不想耽誤時間的人都在心中祈禱不要抽到自己;我的心情則很矛盾,一方面,我也不想被抽到,誰都怕耽誤時間、打亂正常生活秩序;另一方面,我又有些好奇,想體驗一下做陪審員到底怎麼回事。
也許老天想成全一下我的體驗欲吧,還真選上了,選上的十二個人立刻被要求坐到陪審席那邊去,然後還有一個手續要進行——請檢控官和被告的辯護律師「挑戰」被選出來的陪審員,如果有任何他們看著不「順眼」的人,他們都可以要求把這個人換掉,且不需要給出任何理由。
「挑戰」的過程中,有兩三個人被換掉了,我注意到其中一個是拄枴杖的,一個是看起來很年輕的「嘴上無毛,辦事不牢」的女孩子。餘下的人,與新補充進來的,就組成了十二人的陪審團。我們十二人被帶到法庭邊的一個「密室」——陪審團房——交代一番注意事項後,很快又被帶上庭,宣誓上任了。
法官穿著紅衣,面帶仁慈長者的微笑,向我們十二個之前互不相識,卻突然這麼被組合在一起的陪審員交代了許多法庭規則,如不得與陪審團之外的人討論案件、不得自己回家後上網查詢與案件相關情況、不得自行到案發地點「考察」,最後必須就定罪與否達成一致意見,等等,同時也強調了,就用我們自己的良知與常識,只考慮在法庭上呈出的證據和證詞,來對案情做出判斷。
在冗長的法庭辯論開始之前——其實,早在抽籤挑選陪審員之前——我們就已被告知案件的基本情況,是個很典型的三角情殺案,兩個十幾歲的少年談戀愛,後來女孩跟另一個男孩好了,原來的男朋友知道了,撿了根木棍拎在手中,趕到情敵已經呆了一天的一個廢棄的空屋,一進門二話不說,一棍子照腦袋打去。
誰曾想,這根只有半米長、半公斤重、掂在手裡甚至覺得還輕飄飄的木棍,真就這麼把人打死了——雖然他不是當時死的,是送到醫院後大約兩天才斷氣的。
對這個過程,凶手供認不諱。需要陪審員做出定論的,以及檢控官和被告律師爭論的焦點只是:這是屬於故意殺人(murder),還是過失殺人(manslaughter) 。這兩者最關鍵的區別是:被告是否有要造成嚴重傷害的主觀動機,中國的法律似乎稱之為「故意」。
我沒想到,聽起來這麼簡單的、而且罪犯已經承認了事實,卻用了那麼長的時間來一條條說明、證實。檢控官為了向陪審團證明死者是被告殺的,先後叫了二十幾個證人出庭做證,包括案發當天的值班警察、救護車駕駛員、急救醫護人員、案發時在場的其他幾個少年,驗屍官、法醫,等等,甚至還包括案發當天,聽到過凶手與他前女朋友吵架的麥當勞的值班經理。所有這一切,只為讓陪審團認定:這個人的確是被殺死了,而且就是被天天坐在庭上聽審的那個少年殺死的。雖然他自己承認了,也得有不容質疑的證據和證詞。
這二十幾個證人一個個出庭、一個個被檢控官和被告律師質問(cross exam)的過程,居然整整用了一個星期。我時常向坐在被告席中的凶手望去,他是個只有十八歲的少年(案發時才十六歲),每天都穿著很整齊的西服安靜的坐在那裡。如果不是已經知道他是凶手,我絕對看不出他跟每天在公共汽車上看到的中學生有什麼兩樣。
唯一不同的是,他的臉上,帶著一種特別的蠟黃,和一種說不出的晦暗,讓人不自禁的想:負有人命血案的人,畢竟是不一樣的吧。
更多的時候,我在想:犯罪的成本,有多麼高啊!法庭為這個案,連續開庭一週,叫了這麼多證人,還有那麼多工作人員,以及旁聽的親友,連帶十二個陪審員,得耽誤多少人的多少時間啊!而且,如果十二個陪審員最後對案件不能做出一致的裁決,達不成統一意見的話,這個陪審團就得被解散,法庭將不得不另找十二個人,然後把整個過程再來一遍。
最後一天的庭審,也許是此案的高潮,而最關鍵的,是檢控官直接向被告發問。
檢控官是個體態魁梧的中年人,相形之下,被告身形很瘦,又臉色臘黃,看起來根本不是挾著正義「俯瞰」他的檢控官的「對手」。
在經歷了一系列的「鋪墊」之後,檢控官開始發問了,問題連珠炮似的一個接一個:
「你拿著木棍走向那間廢棄的屋子時,心中充滿了怒火,想找他打架,對不對?」
「是的。」
「你想狠狠的打他,是不是?」
「是的。」
「你那時已經做了兩年的體力活,體格很強健、很有力氣,對不對?」
「是的。」
「你用了很大的力氣朝他頭上打去,是不是?」
「是的。」
「你想造成嚴重的傷害,是不是?」
「是的。」
「你想打死他,是不是?」
……
「不是。」
聽了一連串的「是的」之後,突然聽到這個「不是」,在「不適應」之餘,這才意識到:這名少年,差點就自認有殺人的「故意」了。
所有的證人都問完了,所有的證據都呈堂了,所有的過程都錄音並做了記錄了,接下來,就該由我們十二個來自不同社會領域和階層、被隨機抽中的陪審員,來為這名少年定罪了: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
經過了一週的時間,天天在法庭裡看著被告、被告的父母,以及死者的父母、親人,這個時候,才突然真切的意識到:我們的手中,真的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啊。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被告要承擔的後果,對死者家人的心理影響,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們把故意殺人認定為過失殺人,那就沒有伸張正義;反之,如果我們將過失殺人認定為故意殺人,那被告的一生,是否就因此毀了呢?
陪審團中三名心軟的女士,被這份沈重的責任壓的哭了出來。我在中國因修煉法輪功而坐牢,在牢中被妓女踢打、被電棍電暈過去又醒過來時,都沒有哭過的,這時因受不了有別人哭,也哭了出來。
囿於法律的限制,我不能透露陪審團是怎樣做出最後的認定的,只能說最後的結果:我們用了將近一整天的時間,達成了一致意見:這應該是過失殺人。
與漫長的一週的審理時間相比,宣布此結果只用了一、兩分鐘。當聽到「過失殺人」這個裁定時,臉色一直臘黃的被告止不住猛烈又無聲的抽泣起來,他的父母也相擁抱頭痛哭,激動得難以自己。對於他們來說,這真是性命攸關的一刻啊!
看不得別人哭的我,又差一點要哭了,但只能拚命忍著。還好,法官要求立刻將我們帶離法庭。當我故意擺出一副「面無表情」的樣子經過死者家屬坐著的地方時,我不敢看他們,只聽到其中有一個人從牙縫裡向我們說道:「錯誤的裁決!」我加快腳步向「陪審員密室」衝過去,不想淚崩於「外人」面前。
漫長的「陪審生涯」終於結束了,但我們心中沒有一點輕鬆感。不管怎樣判,死去的人都活不回來了。工作人員交代我們說,可以問他們要一份我們已做過陪審員的證明信,有了這封信,我們可以在三年內不必再做陪審員了。
我跟其他五六個人一起,耐心的等著法庭給我們出具了這份證明。不知是誰提議說:一起去喝一杯吧。我們默默的走到法庭附近的一個小酒吧,各自要了自己想喝的。然而就算是美酒,也扭轉不了那凝重的氣氛。沒有誰多說話,坐了一會兒,也就散了。
就這樣,我終於「體驗」過陪審了。雖然這是一種我不想再次擁有的體驗,然而卻是一種非常有益的體驗。我體驗到了在真正的法治社會、公民社會,普通公民是怎樣被賦予權力、又是怎樣行使權力的。但這樣的體系下,很難想像,會發生在中國那種法官剛一接到某個案子,就被各方面「關係」「遞條子」的事情。我們十二個人,都是臨時抽籤抽出來的,跟本案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沒有任何關係(有關係的必須報告並迴避)。檢控官和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擁有同等的、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向陪審團呈現自己掌握的全部證據和證詞,並用最「天花亂墜」的語言去說服陪審團接受自己的說法和結論。
十二個並不擁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就這樣憑自己的良知和常識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而所謂「法官」,所能做的,只是根據陪審團的裁決,和相關法律條款,來決定這個人的量刑而已。
人們常說,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公正性的最後一道屏障。這次審理命案的過程雖然令人痛苦,但也讓我切身感受到,澳洲的美麗,不僅僅在於她的風光,而是貫穿在社會的方方面面。
回望中國,那些被無辜關在牢中、那些數十年走在茫茫上訪路上、那些被城管趕得雞飛狗跳的同胞們,何時才能享受到真正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