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三十號,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例行的記者會上,就中國修改刑事訴訟法草案發表了看法,認為這是將強迫失蹤合法化,不符合國際人權法,也不符合中國自己的法律,並希望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尊重公民的人權。
很多朋友會問:強迫失蹤是什麼?從學術上講,這當然和自己玩兒失蹤相反。是不自願的,被強迫的。從國際上講,聯合國有個專門的委員會,就叫做強迫失蹤委員會,專門監督和抨擊那些搞強迫失蹤的違法亂紀的政府和集團,保護普通老百姓不受那些有錢有勢的人迫害。
換個角度說,就是強迫那些官方或者有勢力的集團必須遵守法律,必須講理。如果一個人被強迫關在某個地方,家人和社會都不知道他的下落,那些關押他的當局或者集團是不是遵守法律,誰能夠知道呢?誰能夠干涉呢?甚至永遠失蹤了也沒人知道。這就助長了違法亂紀,助長了不把人當人對待。文明社會對待任何人,不管他是好人還是壞人,都必須把他當人對待。這就是人權。
人權可不是什麼空泛的理論,他和我們每個人的存在息息相關。說直白一些,就是我們到底算人還是算牲口;別人把我們當人還是當牲口對待。這可不是件小事。人權就像空氣一樣,平時你不會覺得它有多重要。一旦你失去了它,你才能體會到他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中國共產黨這次修改法律,居然公開違反自己的法律,把非法拘禁和強迫失蹤合法化,這是中國三十年來法制的一個巨大的倒退。
有點像文革來臨之前的模樣。法律被公開地違反,之後漸漸就進入了江青那個著名的無法無天。不但老百姓,就是大大小小的黨政官員們,也難逃這個無法無天的迫害。根本沒地方講理去。正理沒地方講;就是共產黨的歪理也沒地方講。因為你根本就不存在,失蹤了。
遠的例子有文革。貴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也被強迫失蹤了。沒有人知道他在那兒,也沒人知道他怎麼樣,死了都沒人知道。直到十年後給他平反了,大家才知道他早就被迫害致死了。國家主席權力大不大,沒用。只要把你強迫失蹤了,你和那些只知道紀律不知道講理的看守們,沒理可講。你就像個牲口一樣,隨便人家怎麼對待。
劉少奇畢竟還是被逮捕了。至少人們還知道他在司法機關手裡,知道他在監獄裡。從1994年開始,公安機關就發明瞭現在被叫做強迫失蹤的所謂的「監視居住」。我可能是第一個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強迫失蹤的人。當時我被當局扣押了,他們實在找不出罪名。檢察院不批准,不但逮捕,連拘留也不批准。因為他們實在提不出合法的理由。可是又不願意放我回家。甚至我一再要求,他們也拒絕通知家屬。我就提出要控告他們非法拘禁。
普通警察們沒有必要承受這麼嚴重的罪名。他們的上級要想繼續扣押我而不通知外界,就必須找出個合法的理由來。他們公安局的許可權只能開出監視居住證。於是就開出了一張監視居住證。但是就是不准我回家。我強烈抗議這種公然違法亂紀的做法。他們就狡辯說:這個賓館條件不比你家差。我強烈要求依法通知家屬,他們就說: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必按法律執行。總之就是有了最高當局的批准,可以像土匪一樣不講理。
我已經被強迫失蹤,與外界隔絕了,什麼辦法也沒有。直到十八個月後進入了司法程序,我要求法官至少把這十八個月計算刑期。法官說:那不是依法執行的行為,不知道按什麼條件計算刑期。所以就白關了,還好,性命還在。而且還有執法機關不承認他們的違法亂紀,所以還不是最糟糕的。
有了2011年八月三十日公布的刑訴法修正案。事情才算是到了最糟糕。現在強迫失蹤就是合法行為了。可以不通知家屬和外界,可以關押在秘密的地點。甚至永久性的失蹤也沒人知道。如果你像劉少奇那樣幸運,十年後平反的時候還能知道你曾經在哪兒?如果你永遠都不能進入司法程序呢?你不是就得永遠失蹤了嘛,合法的把人給蒸發了,這也叫法律?
這就是共產黨概念上的法律。共產黨的法律是用來整人的,用來打擊敵人的。不是人與人之間交往的界限;不是限制權勢保護良民的法律。有錢有勢的共產黨精英們常常罵維權的老百姓是刁民。其實共產黨這種土匪式的的法律概念,才真正是刁民訟棍和暴君的邏輯。
從我被強迫失蹤到現在的將近二十年間。這種強盜邏輯被繼承和發展了。雖然還沒到劉少奇那個級別,這些年來大大小無數的官員被非法拘禁了,名義和監視居住一樣:雙規。黨組織可以在法律程序之外非法拘禁黨員。似乎入了黨就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了,用時下共產黨的時髦說法就是: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
老百姓連黨員都不如,被強迫失蹤的人數最近特別多,包括許多律師,而且還遭受了酷刑和嚴重的威脅。不但在裡邊沒地方講理,出來也讓你不敢講理,已經沒有什麼法律了,簡直就是一夥綁匪。現在把這種綁匪的邏輯合法化,這個政權就徹頭徹尾的土匪化了,真正實現了毛澤東和江青的理想:無法無天。
如果再來一次文革,恐怕老百姓不會讓共產黨自己來撥亂反正了,理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歷史不會原地轉圈。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