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四新是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碩士、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2006年至2009年初在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做博士後研究。因妻子受到上司張仲林的性騷擾,而向其索要賠償16萬。在此案有許多疑點的情況下,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判刑四年半,並追繳犯罪所得16萬元。
知情者劉先生向本臺記者講:「最不可思議的是案卷材料顯示,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安順,北京市委常委趙鳳桐,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傅振華、高煜等等高官對該案的簽字。」
據劉先生推測,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的案件承辦人恐將來承擔錯案責任,將本不該放入案卷的高官的簽字放入了卷中。其意思是:我們本不認為是敲詐,但這是領導的意思,我們沒辦法。
此案件的起因是2008年10月28日晚23分左右,劉四新發現妻子的手機上出現了一條簡訊,內容是:想要你。該簡訊來自13801381847。有一次劉四新偶然得知13801381847是妻子供職的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書記張仲林的手機號。
為了完成博士後研究,顧及對家庭和孩子的影響,劉四新一直隱忍未發;2008年11月15日,在博士後出站報告完稿後,劉四新向妻子追問簡訊的事,劉妻述說了自2007年到2008年張仲林發簡訊、打電話騷擾等事實。2009年1月11日晚21:30左右,張仲林又給劉妻打電話,當時劉四新就在妻子身旁。
2009 年1月22日上午(寒假期間),劉四新用妻子的手機給張仲林發簡訊,約張仲林到師範學院張的辦公室面談。3點半左右,劉四新在張仲林的辦公室見到張仲林。出於激憤,動手抽打張仲林的耳光,要張仲林下跪。要張仲林交代騷擾的細節,張仲林作了交代。打完之後,劉四新跟張仲林談精神損害賠償的事,先後兩次8萬,共計16萬,張仲林同意了。
幾天後,張仲林所在的師範學院徵得張仲林同意後以敲詐勒索報了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於2009年2月12 日以敲詐勒索罪將劉四新刑事拘留;2月19日朝陽公安分局於以敲詐勒索罪提請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月24日,朝陽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輕傷,鼓膜穿孔)而非敲詐勒索罪批准逮捕。
據劉四新說:2009年3月底,朝陽區公安分局預審員隋國清提審時曾說過:「我們與檢察院多次溝通,檢察院也認為如果性騷擾事實存在你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我們就以故意傷害罪移送檢察院了,但希望你把手上的證據交出來。」
劉四新這一單方面的說法與2009年4月17日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給北京市公安局十四處的報告內容相印證!
在張仲林供認的實事後,學院黨委批示:無任何不良品行和嗜好。
2009 年4月17日上午9時至11時50分,張仲林在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承認了基本的騷擾事實:我給劉妻發過「我喜歡你」、「想要你」的簡訊;「我喜歡你」是 2007年發的,具體時間想不起來了,「想要你」的簡訊是2008年10月底發的;我還給她發過什麼簡訊我想不起來了,應該還發過,具體什麼內容的簡訊我真想不起來了;我記得我發這種簡訊都是在喝酒之後忘乎所以時發的,我知道我不該發這種簡訊。張仲林另外還承認了猥褻劉妻的事實。
張仲林同時還向警方承認說:「我也要吸取教訓,不該發的簡訊不要發」。可就在同日,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黨委致函(加蓋北京聯合大學師範學院印章)北京市公安局十四處,該信函記載「在此案審查過程中,學院黨委和張仲林同志充分相信公安機關能夠依法辦案,充分相信法律的公正,無任何干擾法律和影響辦案的行為。但是,4月17日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預審處的通知,要求張仲林同志到朝陽分局預審處就有關劉四新涉嫌故意傷害案有關問題接受詢問,張如期前往,在接受長達三個小時的詢問後,被告知此案基本上確認將以故意傷害罪被起訴,這個結果讓受害人張仲林和學院黨委十分不解……。」
該信函同時反映:「張仲林同志作為我院黨委書記,政治立場堅定,工作經驗豐富,工作作風樸實,群眾關係良好,無任何不良品行和嗜好。並在2009年2月18日,聯合大學派組織部部長與師範學院黨委共同在師範學院的中層幹部會上宣布:劉四新因老婆正處沒提上而打人、敲詐。」
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諸多著名刑法學教授:陳興良、郭自力、劉守芬、梁根林、阮齊林、鄔名安等出具書面意見認為,劉四新案系事出有因,屬於民事的範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