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指出,年滿21週歲或21週歲以上的美國公民,具有申請父母來美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資格。而美國永久合法居民(綠卡持有者)不具備此資格。
「父母」的含義在美國移民法中包括:親生父母親(是否婚姻內所生不受限制)、繼父母和養父母。但如果此美國公民是通過合法領養而獲得公民資格,其不再擁有申請親生父母來美永久居留的權利。
由於美國公民的父母屬於直系親屬,所以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父母的綠卡申請沒有移民簽證名額限制。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在美國境外,其子女可以先申請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國公民紙、出生公證(必須要有父親的名字)、父母的結婚證等。在I-130批准後,等待美國簽證中心的通知,然後準備經濟擔保並在廣州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移民簽證通過後,就可以前往美國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已經在美國,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則可以申請調整身份,這種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請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經面試後批准。
重要提示
1.美國公民申請父母雙方,需提出兩份申請。
2.如果美國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內調整身份,I-130/I-485申請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後提出,否則會因移民傾向問題被拒絕I-485的申請。移民法不要求美國公民父母在申請I-485時身份還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請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當其I-485申請被移民局接受後,其身份就已經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處理。在這期間他們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等。
3.移民法規定:如果申請人在遞交I-485時,已經失去身份六個月以上,移民局一般不再批准回美紙了,有個別情況移民局仍然會批准回美紙,但申請人即使有「回美紙」出境,仍然有不被允許再進入美國的可能性。因為移民法規定身份失效六個月以上的人三年不允許入境。
4.美國公民與父母之間的親屬關係在移民申請審核中極為重要,如果此美國公民的父親不是親生父親, 但他是在此美國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國公民的母親結婚,且出生紙上寫有此父親的名字,此父親仍然符合美國的移民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