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察(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4日審議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同時,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查驗身份證的情形。草案在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種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即「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京華時報》10月25日)
很明顯,這次居民身份證法的修改大大地擴展了警察的權力,從登記指紋信息到增加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情形。然而,眾所周知的是,公權力的每一次擴張,都可能對公民權利產生擠壓,居民身份證法對於警察的擴權,同時週全地考慮到公民權利的保護嗎?
居民身份證上有關公民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等都屬於個人隱私,而公民的指紋信息,更屬於隱私無疑。登記指紋信息,無疑是公權力對公民隱私的進一步佔有。當然,居民身份證上登記指紋信息,對於準確確定公民身份,打擊犯罪,將起到有效的作用,但同時,這些信息如果泄露,對於公民的隱私和個人生活安寧將造成極大的傷害,現實中發生的諸多案件無比雄辯地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在擴展警察登記指紋信息的權力同時,理應對限制警察濫用權力作出詳盡的規定。但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草案寥寥一句: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沒有嚴格的程序保障,我們怎麼能知道公職人員會盡職地保障我們的權利呢?
再有,草案新增加,「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警察有權查驗身份證,這對警察權的擴張就過度了。因為,其他三種情形是「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都是發生了特殊情形時才能查驗身份證;而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等地方沒有發生特殊事件也隨意查驗身份證,公民就面臨著天天查驗身份證的可能。再有,市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決定查驗身份證,也是大大地擴權,將權力下放了低層級政府。如此一來,很明顯,公權力將所有的公民都當作潛在的犯罪嫌疑人來對待。
更重要的是,像居民身份證法的修改,也是由公安部主導,事先也沒有召集公民、專家進行立法聽證會,僅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如此,公權力不塞入私貨才怪,而公民權利卻無處體現在法律之中。
最後,須要進一步指出的是,據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介紹:目前,世界上100多個實行身份證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有56個在證件中加入指紋信息。與其他法律修改不斷地擴張公權力一樣,當公權力需要擴張自身的權力時,往往是拿國際慣例說事,但是,在限制公權力方面,卻往往是拿「國情」說事。比如在刑訴法修改中,國際上通行的看守所與偵查機關分離、沉默權的設立、強制措施納入司法審查等等保障人權的措施,卻一個個被公權力機關以「國情」為由並沒有納入法律之中。如此,公權力不斷擴張,公民權利不斷縮小,如果不對公權力擴展保持警惕,我們真有陷入「警察國家」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