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並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遼寧省撫順市女貪官羅亞平今天在瀋陽被依法執行死刑。因羅亞平只是科級幹部,但貪污受賄金額驚人,羅亞平一案曾被評價為「級別最低、數額最大、手段最惡劣」的貪污案件。
羅亞平1960年12月出生於遼寧省撫順市,大學文化,1980年參加工作。2001年6、7月和2005年4月,其利用擔任撫順市順城區土地管理局副局長兼城東新區土地經營中心主任等職務,負責土地開發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兩家房地產公司的賄賂款共計30萬元。2004年7、8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羅亞平利用擔任撫順市順城區發展計畫局副局長、順城區發展改革局副局長、撫順市國土資源局順城分局負責人、順城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假補償、截留征地款不入賬等手段,單獨或夥同他人(均已判刑)貪污18起,侵吞、騙取征地款、動遷補償款等款物共計3427萬餘元,其中羅亞平佔有款物共計3239萬餘元。此外,羅亞平尚有3255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10年12月15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羅亞平不服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於2011年6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被告人羅亞平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羅亞平在貪污犯罪中與他人共同貪污,起組織、策劃等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其所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並下達了執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