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一直流傳一種說法:黨員幹部犯罪後黨票可折三年刑期。在很多案例中我們確實可以看到這種對中共黨員幹部輕判的情況。無論這一說法是否已在司法中成為普遍實踐,也無論一張黨票可以折抵幾年刑期,好在這一潛規則的背後,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沒有完全消失,而近年來另一種潛規則的盛行,則將罪與非罪的界限完全模糊,將官位當做官員違法犯罪行為的交換籌碼——官員免職後不再對其追究其法律責任,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復辟了「刑不上大夫」的做法。
以免職代替法律懲罰的做法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官員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如此幸運,這種潛規則一般適用於因媒體揭露、輿論聲討而被迫被「處罰」的官員,比如山西靜樂縣委書記安排女兒工作吃空餉、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家中巨款被盜、江西宜黃兩名縣官拆遷暴行等事件中的責任人(官場內鬥中失勢的官員則另當別論)。考察這樣的案子,我們會發現,如果沒有媒體的披露,這些官員原本會在自己的位子上坐得很穩。
山西靜樂縣委書記楊存虎在2006年安排其女楊燁到省疾控中心「工作」,實際上楊燁卻到山西省中醫學院讀書,在安然領取5年工資並由省疾控中心承擔五年學費後,楊燁「回到」省疾控中心上班,此事被媒體披露後引起輿論高度關注,終於,2012年1月14日楊存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月15日被免職。姑且不論這樣一個公權私用的官員是否還有其它經濟問題(這幾乎是一定的!),只說他的做法至少造成十幾萬元的財政資源被侵佔,也不該只是一個「免職」了事。我們記得,利用ATM機故障取款十幾萬導致許霆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同樣是十幾萬,對楊存虎的懲罰如果僅僅是一個免職,法律還有存在的必要嗎?至於「黨內嚴重警告」,那是中共家法,我們沒有說話的份,但「黨員同志們」可看的清楚呢:放心貪吧,貪個十幾二十萬,也就一個嚴重警告而已。
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長是廳級幹部,他的被免職則讓我們懂得,官越大,「免職」本身作為某種潛規則中的懲罰,可以為官員換來越多的法律保護。有人說,現在的紀委辦案有三件法寶:二奶炫富、小偷行竊、老婆告狀。法寶之所以成為法寶,是因為二奶炫富、小偷行竊、老婆告狀具有戲劇性,因而容易引起輿論關注的興趣,而現實中也每每有令人詫異的相關案件發生。由於自信公安局關係夠硬加之損失太大而急於追回,白培中的妻子與在公安部門工作的弟弟商量後選擇了報案,卻不料公安系統有人怒其貪腐過重而將真實被盜數額洩露給了媒體,於是,盜竊5000萬的小偷被抓,即將接任副省長的白培中也很快被免職,前後時間上如此接近,只能說明這5000萬的報導與事實相差不遠,而5000萬的財產,無論如何不可能是白培中及其妻子的合法財產。可以想像5000萬背後存在多麼嚴重的貪腐行為,但迄今為止,一個「免職」就讓白培中得以逍遙法外。
根據當今中國的《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和官場慣例,免職只是一個中性詞,並不屬於行政處分,有時候,「免職另有任用」還可能意味著升遷。但對官員,尤其是高官、實權官員來說,卻又不能說免職的損失不大,比如說對白培中這樣的官員來說,免職可能意味著每年損失上千萬的收入,而普通人一百年都未必能賺到這麼多錢,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白培中免職一年的經濟損失,比一個普通人入獄十年的損失還要大得多(佘祥林坐牢12年的全部國家賠償是90萬),因此,對於越來越善於算經濟賬的官場中人來說,免職也可以說是一種很重的懲罰,或者說是一種基於家法和潛規則的懲罰。
不過,免職後的官員,只要根子還在,只要沒得罪上級、同事而只惹怒媒體、民眾,總是有儘可能早地復出。比如致死人命的原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宜黃縣縣長蘇建國,就在被免職一年後同時復出,分別擔任撫州金巢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和撫州市公路局局長——不消說,後面的新任官職是可以繼續撈錢的。所以,免職官員雖然可能遭受很大的經濟損失,但大可不必過於悲觀,只要能夠堅持遵守另外一些潛規則,比如不出賣別人、低調行事、適時行賄上級官員等,這一潛規則系統一定會給免職官員出路,他們賺錢的路絕不會被輕易堵死。免職一年,就權當休息了。
從楊存虎、白培中、邱建國、蘇建國這些官員的免職案例可以看到,法律對官員基本上是個擺設,「家法」先於法律,「家法」重於法律。中共「家法」的基本潛規則挑戰法治的權威,是種種社會腐敗和不公正的根源之一。要結束這種以免職代替法律懲罰,以復職挑戰輿論和民意的官場潛規則,需要公民和媒體對此進行更多批判,而不再任由權力翻雲覆雨戲弄民意。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