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玉東,原天津市司法警官學校教師,現天津市津西監獄干警。2007年5月10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對我進行刑訊逼供,以涉嫌故意殺人為由羈押,直至2010年3月18日無罪釋放。
案情簡介:2006年11月經人介紹,我與死者史春英相識,交往共三四次,06年12月16日下午史與我兩次通話讓我晚上去找她,晚六點左右到其居住處,未見到,等候約半小時回家。後發現此人不見。2007年5月10日死者屍體被與其一起居住的兩名公司經理(其中一人與其姘居)在其住處陽台上發現,報警。
2007年5月10日晚河西刑警找到我,我為配合調查在什麼也不知道的情況下主動隨他們來到公安河西分局。這些刑警(都是誰我現在也不知道,只知道是刑警一大隊的)採用全身固定,體罰、不讓睡覺(長達七天八夜),不給吃喝、侮辱、辱罵、威脅、誘導、欺騙等各種方法不間斷訊問使我編造出了所謂的「有罪供述」,直到5月17日被送進看守所。河西刑警的刑訊逼供使我成了天津版的「趙作海」。
三年來我歷經河西看守所、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經歷了各種外人所無法想像的事情,也見到了各種千奇百怪的案件,終日在形形色色的犯罪份子的威脅辱罵下戰戰兢兢地生活,終日在死刑的威脅下煎熬,終日在委屈冤枉窩囊尋死中捱過,終日在漫長的遙遙無期的等待中度日。
三年的看守所生活,我經歷了外人所無法想像的痛苦,身體完全崩潰,疾病纏身,滿頭白髮,性能力幾乎喪失,心理受到了極大的傷害,精神受到了巨大的折磨,終日生活在驚懼之中,經濟受到了巨大損失,朋友同事都遠離我,失去了工作上的各種機會,家庭破裂,準備結婚的女友也已嫁作他人婦,這一輩子再也無法像正常人一樣生活。父母和家人遭受到巨大的壓力,父母原本健康的身體已失去勞動能力和生活能力,疾病纏身,精神已完全崩潰。
在案件審理及被羈押過程中,除刑訊逼供外,辦案民警和看守所民警的違法違紀行為非常普遍且非常嚴重。如我被拘留後一直控制在刑警隊進行刑訊逼供(不按規定向看守所移送);5月25日延長拘留,卻強迫我簽5月17日;8月初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預審民警卻一直提訊到8月底;看守所民警對沒有錢的犯罪嫌疑人有病不給醫治;縱容默許監舍內「鷹頭、老大」吃拿卡要,對其他犯罪嫌疑人威脅毆打侮辱欺壓;利用「鷹頭、老大」進行管理;長時間超體力的勞動;「鷹頭、老大」隨意竄「號」;犯罪嫌疑人私藏現金;監舍內刀鏟鍋一應俱全,煎炒烹炸喝酒抽煙、私藏電話等等。
有些民警的違法犯罪行為甚至到了公然的地步,如我在河西看守所羈押期間,大約在2007年5月20日左右,我朋友周艷來送錢物,並寫一張便條,註明電話號碼,讓我有事情找她。在她剛出看守所時間不長的路上就接到一個電話,自稱是我的管教,說:受我委託給她打電話,讓她為我請一個律師。該警察說我讓她去找王麗萍律師,然後告知王麗萍律師的電話和地址。周艷去找該律師,簽訂委託合同,收取前期代理費一萬二千元及手續費一千元。約在6月十幾日王麗萍律師前來會見,我不清楚怎麼回事,也不知道王麗萍其人,拒絕她的辯護。後王麗萍退費用大概是兩千元。
無罪釋放後,我找到河西刑警,河西刑警說:這不算刑訊逼供,如果不這樣做,對老百姓無法交代;市公安局信訪人員說這不是刑訊逼供;找到原預審員王戎強,王戎強說:這都賴你自己,你如果不承認不就沒事了,他一點也沒錯;找到檢察院,檢察院說我無法提供刑訊逼供的具體人員姓名,又說這事不歸他們管;找到法院想看一看相關案卷,卻被告知屬於國家機密;找到律師,律師說有規定當事人不允許看相關材料。我反映民警詐騙問題,公安局說我無法提供當時的電話號碼和具體人員。各相關部門或推脫,或拒絕,或拖延,直到今天,沒有任何一個人或任何機構找到我進行溝通。
2011年9月2日我正式向河西檢察院提起國家賠償,信訪接待人員趙業明檢察官在對我的材料文件原件和文件複印件初步審核後,未收任何材料,告知我回去聽信。9月4日,通知我到檢察院簽字,我到檢察院後提交文件複印件,並在其文件上簽字,但拒絕出具任何書面文件,只是說回去等著。2010年生效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5日內必須受理,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必須做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至今已有四個多月,沒有任何音信,多次詢問,趙業明檢察官仍然拒絕出具任何書面文件或任何文字材料,只是一再強調,不會耽誤我的賠償期限。因為河西檢察院相關人員拒絕出具任何文件,我無法證明我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國家賠償,也無法在逾期未作出決定的30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復議。河西檢察院的行為公然違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逾期不做出決定,同時可以利用不出具書面文件這種流氓方式直接剝奪賠償我的申請復議權,甚至是直接剝奪了我的賠償請求權。河西檢察院利用公權的流氓無賴行為實在是令人髮指。
經歷了此次事件,我更加認識到司法工作的嚴肅性、審慎性、重要性,稍有偏差就會左右一個無辜公民的生死和自由。為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步,為了我的悲劇不再繼續發生,為了警醒他人和社會,我要求:
1、相關人員賠禮道歉;
2、在相關範圍內消除影響;
3、追究相關人員的相關責任;
4、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
王 玉 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