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記者招待會上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時說:「在我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第二款為:「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那麼,「無法通知」是怎麼個「無法通知」?如果對「無法通知」沒有明確的說明,那麼警察可以隨意地說是「無法通知」而不予通知。
其次,上述表達中的意思包含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屬」這樣的意思。
逮捕人後不將情況通知其家屬,這難道還不是「秘密逮捕」?還要怎樣才算「秘密逮捕」?這種做法跟以前納粹秘密警察的做法有什麼不同?這麼清晰的概念竟然也敢歪曲!不是秘密的,你們說成是秘密,是秘密的,你們卻說成不是秘密,我看是你們在顛覆人類的語言概念和正常思維!
請問,怎麼個「有礙偵查」呢?是擔心將其被捕的情況通知其家屬會使得其同夥得知情況後逃跑、毀滅證據?簡直是笑話!在當今通訊科技如此發達、普及的時代,一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人,他如果出了問題,即使沒有人通知,其同夥也能知道,從而採取防範、補救措施,所以,不通知家屬也不可能避免這種情況,而唯一可能發生的情況就是,警察對被捕者肆意殘害卻否認和掩蓋事實,當被捕者失蹤或被發現死亡後,警察可以說與其無關、可能是匪徒干的。而這其實就是把警察等同於匪徒,因為只有匪徒才會幹這種秘密抓人、秘密殺人的勾當!
我們經常看到網上有人發布這樣的消息,說某某人因去幹什麼事已有多長時間與親屬好友失去聯絡,請各位關注。這實際上就是遭到了當局的逮捕或被當局利用的黑社會所害了。人們不是不知道,只是在於你當局是否有膽量承認,是否還有那麼一點點人性。
不要以為自己掌握了國家機器就可以肆意妄為,要知道,機器也會傷到操縱者的,更何況是一部設計不合理的、製造粗糙的機器。
一部惡法,表面看來它可以維護統治集團,實際上它也會成為統治集團中相互撕咬的工具,尤其是,它使得統治集團中的人看清了統治者的黑暗、凶殘、卑鄙,從而貌合神離、人心惶惶,隨時會搶先動手進行廝殺,王麗君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樣的案例在中共歷史上數不勝數。
一個不合法的政府,總是想用一些邪惡的手段來維持其統治,而事實上這樣做往往是加快了其滅亡的速度。那麼,到底是誰在顛覆?是你們自己在顛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