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中被描述成「青島建國以來最大的黑社會」頭目的聶磊案,牽出的青島公安系統100多個警察,卻在一審過程中「集體遁形」。(看中國配圖)
在一審前被當地官方組織的當地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中描述成「青島建國以來最大的黑社會」頭目的聶磊案,一審過程中卻出現了離奇的變化,除了聶磊本人被一審判處死刑外,山東以外媒體報導的聶磊案牽出的青島公安系統100多個警察,卻在一審過程中「集體遁形」。
在案件一審庭審前,公訴人特意找到有關辯護律師「求情」,希望他們不要在庭審中提及任何與公安系統有關的案情。果然,從起訴書到庭審調查再到最後的判決書,一審環節,大家默契「配合」,沒有隻言片語提及聶磊案與警界的非正常的關係。
聶磊的辯護律師認為,聶磊及其公司屬下的部分人員,雖然犯有罪行,但並不符合刑法所規定的黑社會特徵。比如,聶磊團夥並沒有明確的犯罪組織紀律,而公訴機關為了證明他們是穩定的犯罪組織,甚至將聶磊規定公司成員不許吸毒、不許賭球等也作為證據。
「他們先通過輿論定調,把聶磊案說成是史上最大黑社會,然後圍繞這個調子往聶磊頭上安插罪名,定的罪行越多越好,目的就是想一殺了之。」
參與本案另外一名被告人辯護工作的山東律師指出,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青島官方刻意切割聶磊案與警界的聯繫是違法的,因為,不管這種聯繫是非法的還是合法的,都應該全面查清案情,如果屬於犯罪就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是犯罪,也應該作為全案的背景進行考察。這位律師透露,其實在聶磊被抓之前,常常有當地官員希望藉助聶磊的力量去強拆當地釘子戶的房子,但屢遭聶磊拒絕,由此也結下了聶磊和有關官員之間的「梁子」。
青島大學一位法律學者則指出,青島方面如此處理,其實有著很深的考慮,一是在案件審判前通過大力宣揚聶磊與警界的非正常交往,在輿論上營造聶磊有保護傘的印象,這就有利於給他扣上黑社會的帽子;而到了具體的審判環節,則可以通過內部手段撇清關係,不至於自己難堪。
聶磊犯了什麼罪,罪當何種懲罰,我想應該留給法律和辯護人去處理,也應該留給關注法律尊嚴、關注公民權利與尊嚴的人去思考。
在這裡,我關心的是一個不易為人覺察的現象:地方媒體被地方政法機關當槍使!以前曾有學者提出警惕媒體審判的現象,事實上那更多是一個偽問題,現實中更為經常發生的是媒體、尤其是地方媒體在政法報導中「被槍手」現象。
地方媒體由於多重管制等原因,輿論空間相對狹小,導致最為百姓喜聞樂見的報導,多數屬於「法治報導」,而法治報導中最引人注目的,往往是「涉黑報導」,因為涉黑報導牽涉面廣、情節跌宕起伏,且地方百姓往往先入為主,只要是打擊黑社會的,都會拍手叫好,所以對此類做法和此類報導尤為喜聞樂見。正因為這個原因,很多地方媒體最著名的記者,往往就是「法治記者」。
而此類法治報導,除了極為普通的刑事案件和交通案件之類,絕少來自記者的獨立調查,多數出自當地公安、政法機關的獨家口徑。這樣一來,地方媒體的法治報導不是監督地方民主與法治的人權工具,而更有可能淪為地方黨政領導和政法機關的「槍手」。
一般的法治報導還稍微好些,因為一罪歸一罪,法律寫得清清楚楚,一個蘿蔔一個坑對號入座,不至於太容易出現大的偏差。但是涉黑報導不然,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義具有模糊性、「涉黑」罪名具有很強的易株連性,一旦媒體「先入為主」地宣布「涉黑」,即有可能形成「涉黑是個筐,什麼罪都可以往裡裝」的惡果,對當事人的權益乃至生命構成極大威脅和傷害。比如在重慶「黑打」過程中,重慶最大的一批私營企業都被打成了黑社會組織。到底是那些大型私營企業屬於合法組織裡某些個人或機構有犯罪行為,還是這些企業都蛻變成了犯罪組織?這些基本問題都沒有分辨清楚。也難以分辨清楚,只能陷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陷阱。
涉黑罪名對當事人如此恐怖,但對地方官員和政法機構卻可能是獲取名聲、營造政績和牟取利益的絕佳手段,只要涉黑罪名定下,當事人幾乎被「打入十八層地獄,永世不得翻身」,此時地方媒體若做了馬前卒和槍手,該是何等恐怖和恥辱之事?!
特將此事,提請媒體人、新聞教育者和法律人思考、研究、謀劃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