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中國的一名華裔男子在2009年申請入籍加國,但去年遭入籍法官質疑他經常返回中國,留在加國的日子不足而拒。他不服,狀告到聯邦法院,今年初獲判上訴成功。
法庭文件顯示,35歲來自江西省的男子周勇(Yong Zhou,譯音),2006年3月31日以永久居民身份移民加國,居住在魁省滿地可市。2009年6月22日,周申請入籍時呈交申請書,他表示,由2006年3月31日至2009年6月22日期間,除了有79天出境之外,共有1,178天在加國居留。2012年3月9日,移民法官拒絕他申請。
入籍女法官解釋道,拒絕的理由是質疑當事人報稱的居留時間是否屬實。首先,她發現周在接受移民面試前數天,即2012年3月3日,才由中國返回加國。他解釋,回國是要探望和照顧接受了心臟手術的父親。他卻未能提供該次手術詳細資料,或醫療證明文件。
在入籍面試期間,周表示從未在加國工作過,主要靠個人儲蓄及父母支援過活。不過,他稍後又改稱,曾在朋友開設的一家餐館打工,並且收取現金作報酬。
在申請人的居住情況方面,入籍法官更認為,周說話不合邏輯,報稱曾多次回中國探親,而他呈交的租屋文件中,也只有2006年的一份租約附有他的姓名,為期亦只有3個月。再者,他更未能說出所居住的滿市維杜區(Verdun),任何一間店舖名稱。
周勇不服提出上訴,其中理據是入籍法官,僅單憑面試內容和資料,未合理地考慮他旅遊護照上蓋印記錄,認為法官裁判上有謬誤。聯邦法院法官特倫布萊-拉默(Daniele Tremblay-Lamer),今年1月9日裁定當事人上訴成功,鬚髮還交由另一位入籍法官重新審理,理由是有大量而可靠的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相關時段,在加國居留至少1,095天,符合申請入籍要求,因此拒絕他的申請並不合理。
居住期不夠喪失永久居民身份
據聯邦移民部發出公告指,今後沒有遵守5年內要在加國住滿2年規定,因而喪失永久居民身份人士。
該些人士需先簽署放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文件,才可以重新申請夫妻團聚等移民簽證,或者申請其他短期居留簽證。此外,申請「永久居民旅遊證件」(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簡稱PRTD)時,將一律被納入「全球案件管理系統」(GCMS)檢討,以確定是否仍具有永久居民身份。
移民部公布正式向全球各簽證辦事處發出指引,強調目前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並沒有機制規定如何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為配合即將通過的《加快遣返外國罪犯法》(Faster Removal of Foreign Criminals Act)、即「C-43」法案的修訂,特別批准移民官可按指引取消永久居民身份。
聯邦政府於2003年引進楓葉卡,作為永久居民外游時必須攜帶的身份證明文件。移民部文件顯示,在2010年因沒有遵守5年內要在加國住滿2年規定,因而喪失永久居民身份人數達4,587人,較2006年的1,653人,增加2,934人,升幅近3倍。
来源:加拿大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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