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北者稱,朝鮮是為了在與美國談判時佔取有利地位才將美籍韓人裴俊鎬監禁數月,並宣布要處以最高刑罰勞動教養15年。
雖然也有很多外國人在朝鮮拍流浪兒童(這是朝鮮嚴令禁止的),但也從未像這次一樣被扣留甚至處以勞動教養刑罰。
曾任高級黨幹部的脫北者金京萬(化名)3日與DailyNK通話時稱:「裴氏事件在遊客中屢有發生,決不能視為犯罪。期間一直有遊客用照相機記錄下朝鮮難民的現狀。」
他還說道:「如果遊客拍攝平民,大部分都是一經發現輕則沒收膠卷,重則沒收器材,直到歸國當天都不得離開酒店。但這次裴氏被長期扣押並被處以十五年拘役的行為實際上存在其他政治目的。」
金氏特別強調稱:「裴氏被扣押很可能是朝鮮國家安全保衛部策劃的。為了在美朝關係最惡劣的時候掌握對話先機。」
據他介紹,針對外國人的裁決由平壤最高仲裁所進行。因為裁判所沒有任何獨立性,其所有裁決都是由朝鮮中央黨控制。也就是說對裴氏的判決是領導最高裁判所以及檢查廳的朝鮮行政部長張成澤報告給金正恩,金正恩簽字授意的。
他還指出:「朝鮮的司法、檢查、國家安全機關在面對反國家反政府的重大事件時都要聽從黨的指示,即聽從黨中央行政部長的指示。此次事件在朝鮮被稱為反侵略,此類事件一般是由最高指導者金正恩來親自處理。」
「因此,這次的事件很可能是為了針對美國,是為了通過裴氏得到美國等西方國家的道歉以及經濟援助。」
另一方面,朝鮮國家安全保衛部旗下的裁判所會直接裁決反國家罪的朝鮮公民,而後秘密押往政治犯收容所。但是像裴氏一樣的外國公民會在朝鮮最高裁判所進行判決。
針對干涉以及反國家罪行,國家安全保衛部旗下的檢查院會進行直接調查然後提起公訴。檢察院調查科內還設有針對國內敵對分子的調查科以及針對海外公民的海外調查科。
裴氏的刑期雖然因張成澤與金正恩的政治意圖裁決過重,但也是根據朝鮮的憲法裁決的。朝鮮法專家稱這次對裴氏的裁決主要是依據朝鮮憲法第三章反國家以及反民族犯罪而定。
朝鮮憲法第三章規定「一經發現不是共和國居民的人,以偵查我國為目的進行秘密偵查,蒐集情報等行為將被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勞動拘役,情節嚴重的將處以10年勞動拘役。」
朝鮮法律研究協會會長張明峰在與DailyNK通話時稱:「朝鮮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反國家罪以及反民族罪。等同於韓國的國家安全法。在反國家罪中規定包含陰謀顛覆國家罪,反民族罪中包含敵對朝鮮民族罪。根據這些規定對裴氏處以15年勞動教養刑罰。」
接著,他還指出:「有期徒刑中,15年是最高級別的刑罰。朝鮮當局判定裴氏情節十分嚴重。」
一位朝鮮法律專家稱:「從我們的標準來看,朝鮮的司法體系以及裁判制度都存在著問題。裁判的過程既不合理又不透明又不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