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狀告歐巴馬(看中國配圖)
【看中國2014年10月02日訊】儘管三一重工狀告美國總統歐巴馬勝訴的案件已經過去了近兩個多月,但是從這件跌宕起伏的官司本身,就可以看出中國與美國之間巨大的制度差距了。現在,讓我們先回顧一下這一被中國大陸媒體稱之為「具有歷史意義的歷史性判決」的案子的基本情況:
2012年2月,中國三一重工集團的美國關聯公司———羅爾斯(Ralls Corp.)公司從希臘開發商手裡收購了俄勒岡州四家風電場項目公司。這些公司的項目地點在威比島美國海軍航空站之外,但與美國軍用飛機所使用的一個空中禁區和轟炸區域相重合。2012年6月,在交易完成之後,羅爾斯公司才意識到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將對其收購行為啟動審查,於是向後者提出了申報。
根據美國《1950國防生產法》第721節的規定(經《2007年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修訂,第721節又稱為「埃克森-佛洛里奧」修正案),雖然羅爾斯公司為美國公司,但是該公司為兩名三一集團的中國籍高層管理人員所控制,因此,CFIUS對該交易進行了審查,並確定羅爾斯公司收購項目公司的行為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為此簽發了臨時減輕損害措施令,限制羅爾斯公司進入並阻止其在項目公司的風電場地點施工。
這一結果在CFIUS提交給美國總統歐巴馬之後沒有改變。歐巴馬隨後根據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建議簽發總統令,永久禁止該收購交易,要求羅爾斯公司必須在90日內完成對項目公司的剝離。
2012年9月12日,羅爾斯公司在三一集團的支持下作出了史無前例的回應,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對CFIUS的最終決定和美國總統簽發的永久禁止令提出異議,主張這些決定和永久禁止令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
2014年7月15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作出推翻地區法院判決的決定。聯邦上訴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歐巴馬總統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羅爾斯公司收購4家風電場項目公司的做法屬於在沒有法律正當程序的情況下剝奪羅爾斯公司受憲法所保護的財產利益;在沒有首先告知將對羅爾斯公司採取正式行動、向羅爾斯公司提供總統所依賴的非保密證據以及為羅爾斯公司提供反駁這些證據的機會的情況下,美國政府不能剝奪羅爾斯公司的既得財產利益;本案中,以簽發總統令收場的CFIUS審查程序並沒有給予當事人提供任何程序保障。最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三一集團在美關聯企業羅爾斯公司起訴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和歐巴馬政府獲勝。
以上是整個案件的簡單介紹。接下來我們對這個案子簡單的分析一下,看看到底誰才是該案真正的大贏家,同時也看看可以從中得到些什麼樣的反思和啟示。
三一重工訴歐巴馬這個「案件」是贏了,但從商業角度來說,三一目前為止還是輸了(損失還沒有完全挽回,目前的程序正義勝訴歐巴馬也只是讓項目有了騰挪餘地,減少損失)。問題在於:羅爾斯收購這個風電項目之前,三一是否做過法律評估?為什麼沒能避免這樣的法律風險?因為在美國,有關外國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必須申報是很明確的,三一應該也是很清楚的,為何沒在收購前向CFIUS申報呢?
三一方面及其律師強調這個「案件」勝了,卻不說是不是三一勝了、三一投資這個項目勝了。但歸根結底,三一打官司也是迫不得已,因為總不是為了打官司、勝訴歐巴馬這個「世界上最有權勢國家中最有權勢的人」才去美國投資的吧。勝訴了美國總統,但卻投資失敗,對於一個企業來說,算是「勝利」嗎?是該慶祝呢還是該反思呢?
其次,三一重工方面說收購手續沒問題,美國CFIUS安全審查要求沒規定申報時間,所以他們可以以後再申報--這簡直有點荒謬了-- CFIUS的審查即使沒有規定申報時間,但既然「必須」申報,總得在收購之前吧?並且一般收購協議中,都應有「獲得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後協議才正式生效」之類條款。
三一在做收購方案時,難道沒有進行法律評估?如果沒做,是三一的常識性錯誤;如果做了,結論是可以不必向CFIUS申報(他們是用此前在美國成立的羅爾斯公司操作的,不是從國內直接去美國投資,似乎可以規避「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如果存有這種僥倖心理,那更加錯誤--但在中國國內的公司似乎習慣了這種做法。另外,美國的外國投資絕大多數不用申報,即使極少數需要申報的也是自主申報,不像中國大陸是所有的外資項目都必須審批,不批根本就進不來,這種管理差異可能也導致了中國公司的誤判。三一這個項目就是在完成了收購、施工後再轉讓給一家中國公司時才引起了CFIUS的注意併發出了禁止令),或者評估結論是沒有這方面的法律風險,那其實就是律師失職。
所以,在後來的訴訟中,CFIUS也說「未經正當程序而獲得的資產不受法律保護」,雖然法官沒有採納這一看法,但起碼可以看出收購中的漏洞。--順便說一句,難道美國人連「非法」財產也這麼下大力氣保護嗎?何況還是外國人的。何況還是不那麼待見、甚至有些微妙的中國人的!如果是這樣,這個國家該有多麼可怕?三一這一勝訴,全世界的投資還不爭相湧向這樣的國家嗎?這似乎也從另一個角度解釋了為何中國的官員富豪都願意往美國跑。很多人平時「大義凜然」,而關鍵時刻的判斷卻一點都不含糊,超級現實!可嘆的是那些真假五毛,完全被當成了猴耍而不自知。
另外一個小細節,三一說風電項目手續完備--羅爾斯收購這個項目,同時也獲得了希臘公司此前辦理的相關批准手續,包括軍方的批准文件。太天真了!希臘公司獲得了有關批准文件,不見得中國公司就能獲得啊,能直接拿過來用嗎?希臘是美國的盟國,中國呢?國內的公司給人的感覺一向是「很政治」的,可到了這種時候怎麼會這麼「幼稚」呢?
三一勝訴歐巴馬,從這個角度看,應有兩個啟示:一是中國的企業該向三一學習,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即使只是程序正義勝訴也減少了損失,或者接受三一的教訓(收購前法律評估及操作過程明顯失誤),在海外投資時要高度關注法律而不是搞關係、鑽空子;二是中國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規制應向美國學習,更好、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同時還能更好地保護企業投資權益--包括外國企業的投資權益。
國內輿論都在「歡呼」三一勝訴歐巴馬,但沒有意識到真正勝利的卻是美國!美國總統歐巴馬輸了這個官司,但卻給美國司法制度做了個大廣告,以後中國的資金(且不說其他國家的)更會義無反顧地搶灘美國了--如今美國對華投資存量400億美元左右、中國對美投資存量近200億美元,但近年來已經反轉,年度來說中國對美投資(一年可達70多億美元)已經大大超過美國對華投資(一年只有30億美元左右)--因為經此一役,中國企業更加認清了美國總統是個「紙老虎」,自己的投資由美國的法律「保駕護航」會更加保險了,結果更應該是增加投資而不是減少投資了。目前,美國40多個州在中國設有招商辦事處、美國總統也新設了「選擇美國」辦公室負責招商引資,但實實在在的說,力度都不如這次敗訴大!
三一勝訴歐巴馬,對於美國的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來說,確實是個突破,以後這種寬泛、模糊、黑箱操作的做法必須公開、透明,總統令的決策程序和依據非保密的也必須公開,而這不恰恰是在修補、完善美國的相關制度嗎?讓私有產權包括外國人的產權都得到更好地保護,也讓政府決策更規範、更透明!
想一想,這樣的國家實在可怕,一個外國公司對其總統的勝訴,不但沒讓他們覺得丟臉、恥辱,反而變成了他們制度建設的推動力量!
美國夢?其實這才是現時的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