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5-05-17 02:30:0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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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1949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因簽約地為日內瓦,所以也被稱為《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的締約國,該條約還有美國、韓國、印度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作為締約方。根據該條約的規定,參加條約的各國發放的國際駕照在日本可以通用。中國不是該條約的締約方,所以中國大陸駕照無法在日本通用。
由於日本並沒有加入其他道路交通國際法,如《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因簽約地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等。所以根據這些條約發放的國際駕照在日本無法使用。
此外,日本的道路交通法規定,德國、比利時、臺灣等7個國家和地區的駕照具有「與日本同水平的准核制度」,所以這幾個國家和地區的遊客只要持該國駐日代表機構等發放的駕照日文翻譯件,就可以在日本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