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5年06月08日訊】北京禁菸令在6月1日開始施行後,得到人們的廣泛歡迎,但反對的聲音也一點不少。在看了一些朋友的文章後,我感到奇怪,那些立法者是怎麼把餐廳等私人場所當做「公共場所」,進而對吸菸者加以禁止的。
但當我看到《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的時候,不禁啞然。
該《條例》第九條規定: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菸。」
當我繼續往下看,希望在這個《條例》中找到關於「公共場所」的定義的時候,並沒有收穫。這部由堂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規,規定了在「公共場所」不能吸菸,但對於什麼是「公共場所」卻沒有一個字的解釋。
也許是我孤陋寡聞,「公共場所」可能在法律上早有清晰定義,所以不需要在這部法規中特別指明。於是繼續求助百度,但結果還是失望,我並沒有看到哪部法律法規對「公共場所」下過定義,倒是在這個搜索過程中,我發現和我一樣對「公共場所」定義感到困惑不解的網友還真不少,但大家似乎也沒有看到這個詞彙確切的法律定義。
能讓人更容易明白一些的,是1987年4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這條例指明它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雖然也沒有對「公共場所」作出定義和解釋,但相比之下,國務院在28年前頒布的這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就比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通過的《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清晰得多。它至少讓人知道他們說的「公共場所」是什麼,而北京禁菸令則沒有做到這點。
也許這就是北京禁菸令引發混亂和爭論的原因。支持者可能認為既然都是「公共場所」了,那政府當然有權頒發禁菸令,而不能讓人想吸菸就吸菸;反對者則認為,很多被叫做「公共場所」的地方,其實是私人場所,比如餐館、咖啡廳、撞球室,如果是私人所有,那麼,即使是面對公眾開放營業的,也不見得就是「公共場所」,因此是否允許吸菸,應該由老闆說了算。
法律法規的作用是讓人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既然這樣,法律條文的每句話就必須寫得清楚明白,讓人能讀懂它說的是什麼,否則就有可能引發混亂,讓各方當事人無所適從,甚至可能讓執法者擁有過大的酌情權,隨意解釋法律,進而為之提供尋租空間。
在我看來,現在這部《北京控制吸菸條例》就有這樣的問題。這條例裡每句話都寫得斬釘截鐵,似乎已經清楚明白,但細究之下,其實還是模糊不清。因為它並沒有對何謂「公共場所」作出清晰的定義和解釋。
當然了,其實也只有我們這些傻瓜在這糾結何謂「公共場所」,人家執法者可早就用行動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就在6月1日北京禁菸令施行第一天,執法者來到了海底撈白家莊店進行檢查,並終於在男洗手間內找到了兩根煙頭,給該店開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下令立即整改。執法官員向媒體介紹,1-2日內會對商家進行驗收,若複查不合格將面臨2000元的罰款。
很顯然,海底撈這家不折不扣的的私人餐廳,其營業場所被執法者當做了公共場所。
對此,我想問相關立法者和執法者幾個問題:
1)為什麼不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何謂「公共場所」?
2)海底撈作為一家產權私有的餐廳,你們憑什麼將其劃為公共場所?依據何在?
3)在你們這裡,「公共場所」的定義是什麼?到底有沒有一個界定准則?
4)你今天可以將一傢俬人餐廳當作「公共場所」,明天會不會把一個私家客廳也當作「公共場所」?也許我這個擔心是多餘的,但鑒於「公共場所」定義的含混不清(實際上沒有),我有理由這樣擔心。
5)如果說只要對公眾開放就算公共場所,那麼一家同樣對公眾開放的雪茄吧算不算公共場所,要不要禁菸?或者你們認為雪茄煙不是煙?
6)如果說雪茄吧、香菸吧之類的場所可以例外吸菸,那麼以後旅館、餐廳、酒吧、茶樓的老闆們是否可以說自己同時經營雪茄吧,從而避開你們的禁菸令?
7)如果老闆們不能這樣避開禁菸令,那你們是否要把天下的雪茄吧之類的趕盡殺絕?
8)如果允許老闆們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加上雪茄吧之類的業務,那你頒布這樣的禁菸令又能有多大用處?恐怕做不到你想像中的「全面禁菸」了吧。
9)噢,其實頒布這樣的法律其實還是有意義的。也許有一天,開設「雪茄吧、香菸吧」之類的業務需要申請牌照,而為了成功申請牌照,你得先給負責審批的老爺們送上兩條好煙。
衷心希望不要走到這樣荒謬的一步。但我還得說明,我不認為今天的立法者頒布這樣一部模糊不清的法律就是為了尋租,但當政府要去做一件事的時候,往往會得到一個人們意想不到的結果。尤其是一部條文模糊不清的法律,更容易達到這樣的效果,並給政府官員留下尋租空間。
而只要有了這樣的尋租空間,一部惡法,我們就很難廢除它了。就算有一天,全世界都認為它是惡法,我們也可能拿它沒辦法了。就像今天我們所看到的出租車壟斷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