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武器管制和公民持有武器權(圖)

作者:章小舟 發表:2015-10-1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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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九月,網路傳出村民自製迫擊炮對抗拆遷的視頻(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0月10日訊】中共自篡奪政權以來,對民間擁有的武器一直實行嚴苛至極的管制,何也?是為民眾安全著想嗎?只有愚民順民、腦殘白痴、五毛犬儒才有如此認識。鳳凰網於2013年發布過一段關於沒收拄拐擺攤老漢的彈弓槍、並將老漢傳至派出所的視頻(視頻地址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311/01e69eb0-f80e-53a8-71c1-3f6b03bfff39.shtml),該視頻所獲的讚彈數量比為65:282,視頻下面的網友評論更是生動反映了大陸民眾對於中共當局管制民間武器苛政的普遍心聲:「我想說,手指也可以把紙弄破,沒收手指吧」;「菜刀比這威力大多了,強烈建議禁止菜刀」;「看到這個我就感覺好壓抑。作為老百姓一點辯護的權利都沒有。他們想怎麼說就怎麼說。估計這個老頭也沒有什麼好果子吃了。」由該視頻的讚彈比例和評論內容可知,也許多數大陸民眾並不甚清楚中共暴政一直嚴苛管制民間武器的實質居心,但並不相信中共暴政的關於管制民間武器的苛政惡法的實施理由。

近日,題為《村民自製迫擊炮對抗拆遷炮響震天群眾歡呼》的新聞和視頻傳遍網路,大陸主要媒體均轉載了這一報導。報導稱:「近日網上流傳一段視頻,視頻中是拆遷的畫面,有幾棟居民樓,幾個平房,還有村民自治的迫擊炮,不斷的轟炸,對抗正在工作的挖掘機,炮響震天,場面猶如生活版的戰爭片,旁邊還有圍觀群眾的歡呼聲。」筆者看了這段視頻,發現視頻內容與新聞報導完全一致。該視頻和相關報導不僅未被封殺,且在大陸媒體上傳播極廣,著實是一個奇蹟。筆者以為,該視頻之所以未被封殺,絕非中共不想,而是中共不能。筆者判斷,因該視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紓解大陸民眾對中共暴政的暴力侵權和暴虐統治的普遍痛恨和長久憤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迎合武裝反抗中共暴政的廣泛民意而在民間自媒體上傳播極廣,傳播極快,並在極短時間內被大量的大陸非官方媒體和半官方媒體知悉、同情和報導。當中共當局發現此事需要封殺之際,此事已傳遍大部分大陸媒體。此時,中共縱然拼盡全力亦無法有效封殺此事,且很可能會付出不菲代價——如,引發大範圍的輿論反彈;使此事傳揚更廣;進一步激發大陸民眾的抗爭決心和權利意識。權衡利弊之後,中共只得飲恨吞聲,自認倒霉,任其傳播。

即使在體制內,亦有愈來愈多的人們公開質疑中共嚴苛管制民間武器之理由。蘇州大學潘岩的碩論《論公民的持槍權》正文的第一句便是「或許是出於對社會安全與社會秩序的高度關注,在我國,長期以來,槍支與彈藥就一直都是政府嚴格管制的對象」,一個「或許」,道出了對中共當局嚴苛管制民間武器之理由的高度懷疑;文中,一些理性呼喚以正義暴力抗爭專制之語絕對夠得上中共惡法的「煽顛」檔次了,諸如:「迫害是針對個人的,個人有權予以反抗;當這種損害是廣泛與普遍的,如施行專制獨裁製度,則人民集體有權予以反抗。」「在擁有槍支的情況下,公民們才有對抗政府的資本,也才真正具有革命的條件。不如此,停留在口頭上的抗議,不足以讓一個無道的政府改弦易轍。」「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公民有了持槍權,警察就不敢開槍打死群眾;公民有了持槍權,貪官污吏必然減少;公民有了持槍權,政府就不可以輕易欺壓公民。」「當社會、政府、法院不能給你公平的時候,你可以用槍來實現。」

山東大學的周慧在其碩士論文《我國槍支管理制度改革研究》中,亦對中共政權一味強化軍力警力、卻一再消弱民眾武力的無恥之舉道出強烈不滿:「配備衝鋒槍、機槍、狙擊步槍等各類大殺傷力槍支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體現的就是國家暴力中的警察暴力,而普通公民卻連氣槍也不允許持有,公民失去了持槍自衛的權利,在社會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完全依賴國家提供安全保護。一旦國家暴力被濫用,將會給公民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權利造成嚴重的傷害。」
2002年10月下期《南風窗》所刊的署名宏偉的文章《槍支與憲法》中有這樣的文字:「曾經有一個美國女孩聽到中國‘文化革命’有抄家的,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麼大的膽子。因為在美國,短短的幾條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槍不是一種工具,槍是一種權利」,文句之中顯然隱晦表達了對中共剝奪大陸民眾的持有武器權之行徑的不滿與抗議。

2012年7月30日《21世紀經濟報導》所刊的周飆的《持槍權的制度意義》中如是寫道:「比如暴力拆遷,夜間突襲很少讓正規執法者出手,而是雇佣流氓;在執行各種缺少合法性、執行者自己也覺得心虛的規章條令時,雇佣代理人和‘臨時工’是常見手法,一旦事情鬧得不可收拾,遭遇抗議譴責,執法者就會拋出代理人做替罪羊,這種時候,持槍權就是有效對抗手段,因為既然執行政策的人不是合法正規的執法者,個人的武力對抗其強制措施便是合法自衛。」雖然這段文字聲稱此乃美國情況,但是,對中美國情稍有瞭解者皆知這段文字是在指桑罵槐、借美諷共。

以上事實充分說明瞭大陸民眾極端反感中共暴政嚴苛管制民間武器之行徑,打破中共武器管制和爭取持有武器權、自衛權、抵抗權乃至革命權的整體渴望極為強烈。大陸民眾爭取持有武器權、自衛權、抵抗權乃至革命權等普世性公民權利之舉乃天然正義,對於推動維權博弈、瓦解中共暴政具有重要意義。雖然瓦解未必一定意味著建設,雖然只有多元化博弈才具有瓦解暴政的最大可能,但是,當極權枷鎖愈勒愈緊、千萬大陸民眾慘遭極權摧壓生不如死之際,當極權的政治迫害愈發瘋狂不擇手段之際,當億萬大陸民眾在極權壓榨之下苦不堪言之際,以最高效、最直接、最猛烈的方式對迫在眉睫的極權危害進行快刀斬亂麻式的解決,這是天賦人權,這是本能選擇,這是第一理性!尤其在當下,愈來愈多的大陸民眾和民主維權人士已不相信中共暴政能夠自動改弦易轍、自願奉上民主、自甘還權於民,具有組織化、現實性、全國性等特徵的低烈度維權博弈活動多應者寥寥、屢戰屢敗、難破困局,維權博弈烈度自會上升,堅信或傾向於「先瓦解、後建設」「無大破、無大立」的人們自然愈來愈多。這是行將激盪的民意暗潮,無法逆轉的社會大勢,端倪初現的百年巨變,只能直面直視,因勢利導,盡心盡力,使力爭持有武器權等相關普世性公民權利的高烈度維權博弈能夠不斷增加理性、堅持匡扶正義、持續提升道德,樹立反暴政、爭民主的抗爭目標,衝出矛盾雜、阻障多的歷史關口。

中共是人類歷史上最為自私苛酷的腐敗暴政,將皇權專制之毒和馬列統治之惡合為一體,專制至極,苛酷無邊,以天下為私物,視民眾為寇仇,一邊強軍擴警,炫耀武力,閱兵逞威,一邊管制武器,嚴令禁槍,復而禁弩——這是很多獨裁暴政的共同特點和重要特點。尤其是在中共六四屠城之後,中共既得利益團夥出於畏懼清算、統治合法性成為負值並不斷下降、死保既得利益等原因,對民間武器的管控日臻嚴苛,不僅數度擴大禁槍禁弩的範疇,且將某些冷兵器列為禁物,如,在某些時候、某些地點連購買菜刀都要實名制。此等變態規定,對應的是中共既得利益團夥被滔天罪惡催化而成的極度不安和被衝天慾望逼壓而出的扭曲心理。中共暴政為掩蓋其剝奪民眾持有武器權之卑劣居心,絞盡腦汁,百般粉飾,最常用的藉口是「保證人民安全」「減少違法犯罪」「反恐」之類。然而,中共剝奪民眾持有武器權的做法和理由愈來愈受智識漸長的大陸民眾的懷疑和批斥。

如今,世界上很多民主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實現了公民的持有武器權。持有武器權是普世性的公民權。由於公民權一般被視為政治化、法律化、具體化的人權,因此,持有武器權亦是重要的人權,是實現抵抗權、自衛權、革命權的重要保障。持有武器權在東西方理論體系中皆有充分依據,不過,相對而言,西方對持有武器權和相關公民權的論述、踐行,遠超專制主義盛行的東方。中國古代雖不乏反抗暴政的理念,如,孟子認為商湯伐桀、武王滅紂只是殺掉一個獨夫民賊,並非弒君,然而,中國古代反抗暴政的理念基本沒有超出專制範疇,長期將明君清官的仁義之政視為大治狀態。而西方憲政民主思想源遠流長,在近代最是光華熠熠,近代歐美出現了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自由主義理論大家,以及民主自由思想之集大成者傑斐遜、普通法巨擘威廉•布萊克斯通等人。威廉•布萊克斯通便認為,在人們享有持槍權的地方,專制難以扎根。

民眾持有武器權的直接依據源於自衛權、抵抗權、反抗暴政權、革命權等天賦人權的理論體系。傑斐遜說過:「權力如果不加以限制,勢必演化為專制暴政。」美國獨立之後,面對馬薩諸塞州的謝斯起義,傑斐遜表示:「要珍惜我們人民的這種精神(指的是監督政府和反抗暴政的精神——筆者注),並且讓他們警惕地監督政府。如果一旦他們不去留心公共事務的話,你和我,以及國會和州議會、法官及州長將都變成狼了。這似乎是人性的普遍法則,儘管有個別人是例外。」「在(政府)不公正時,這種反抗精神可時常加以運用,我喜歡時不時的發生一次叛亂,它好似大氣中的暴風雨一樣。」「自由之樹必須用愛國者和暴君的血來澆灌,它是自由之樹的天然肥料。」

成就橫跨多種領域的世界級偉人、身為美國開國元勛之一的富蘭克林說過:「如果沒有彈劾的權力,我們就用暗殺來擺脫一個腐敗的最高行政長官。」筆者以為,富蘭克林的這句名言可視為英國阿克頓勛爵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的方法論、姊妹篇、合璧章,是最為激進、最易見效的分權制衡方法。
美國開國元勛們不僅對持有武器權、反抗暴政權、自衛權、抵抗權、革命權有著非凡的理解、表述,更成功落實了上述公民權,演化出近於完美的憲政民主體制。藉助於美國開國元勛們所撰寫的文字,可以更好地解析中共政權等獨裁暴政對民間武器進行嚴苛管制的實質居心,可以更深刻地審視公民的持有武器權和相關權利。美國建國之前,世界級偉人、美國民主之父傑斐遜等人已將洛克、孟德斯鳩、盧梭、布萊克斯通等人的分權制衡思想、自然權利思想、反抗暴政思想、人民主權思想、社會契約思想等理論精華匯為一爐,並結合美國當時的具體情況精心篩選,升華出《美國獨立宣言》和包括第二憲法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即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前十條)。

由傑斐遜起草的美國《獨立宣言》,自其誕生之日起,其言語、精神一直如洪鐘大呂一般振聾發聵,不斷啟蒙、激勵著處於專制牢籠中的人們抗爭暴政、奮擊獨裁:「我們認為下面的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並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

因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和美國建國經驗之使然,美國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中具體列舉了公民的憲法權利。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明確規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雖然美國政府後來通過數次立法進行適度控槍,但從未違背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從未剝奪公民的持有武器權,從未改變美國民眾普遍持槍的大局。

受到美國獨立戰爭精神之影響,法國民眾於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確立了抵抗權,在《宣言》第2條宣布:「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德國聯邦法院則允許:「對雖然沒有使用武器、但使用暴力手段的侵害人,允許防衛人使用射擊武器進行自衛」。義大利議會2006年1月24日通過一項法律,允許公民使用武器保護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美國開國總統華盛頓稱,持槍權的重要性僅次於憲法。美國大法官約瑟夫•斯托裡說,公民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恰恰是一個共和國自由的守護神,因為它提供了一個防止統治者篡奪和濫用權力的強大道義約束機制,並且,即使這些濫權企圖起先得逞了,持槍權也能讓人們成功抵制並戰勝它們。美國著名憲法專家斯托裡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重要性有如是評述:「公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已經被正當地認為是共和國自由的守護神;因為它提供了強大的道德制衡,避免統治者的篡奪和專制權力;並且一般而言,即使這些篡奪和專制在起初成立了,該權利使得人民能夠進行抵抗,並且獲得勝利。」英國歷史學家與政治家麥考萊說,從最終意義上講,英國人的安全既不是指望《大憲章》,也不是指望議會,而是依賴人們的持槍權。

如今,民主國家在全部國家中已佔多數且愈來愈多,普世性公民權利在不斷完善、不斷增多,不斷擴大著影響面和覆蓋面。與世界民主化潮流奔騰洶湧之狀況相對應的是,能夠充分保障公民的持有武器權的國家愈來愈多。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德國、瑞士等高度民主化的國家以及在民主化進程中磕絆頗多的巴西、印度亦均基本上或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公民的持有武器權。

美國等民主國家對公民的持有武器權的保障和捍衛,主要基於最大限度地捍衛公民、尤其是弱勢公民的自衛權、抵抗權乃至革命權之目的。具體而論,可分兩點。首先,保護公民的持有武器權是為了幫助他們有效避免一般的強勢者的傷害,如,在身強力壯的流氓惡棍等人面前,大多數人淪為弱勢,在很多時候未必能夠及時獲得警察的幫助,而他們若持有武器,便可在無法獲得公權力保護之際進行有效自衛——在羅馬法中便有如是規則:「對暴力允許以暴力進行正當防衛」。啟蒙時代的德國法學家薩繆爾•普芬道夫在其著《論人與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責任》中指出:「如果一個人不能運用極端方式去抵禦任何的持續不斷地強加於他的傷害的話,那麼人類事實上就將可能是不適合社會生活的。因為,這種情況將會導致的後果是,溫和道德的人總是處於最糟糕的犧牲品的境地。」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保護公民的持有武器權是為了幫助他們有效抵禦國家機器這個最大的強勢者的(可能性)傷害——宏偉在《槍支與憲法》中寫道:「對於政府這樣一個人類所創造的‘怪獸’必須時刻‘防其失控’。」在政府、軍隊、警察等國家機器面前,包括流氓惡棍等人在內的公民皆成了弱勢群體,原子化、散沙式的公民若缺少有效的自衛力量,根本抗拒不了惡政府帶來的巨大侵害和好(民選)政府蛻變、失控、暴政化之後所帶來的可怕傷害。將政府、軍隊等彙集了權與力的巨獸關在籠子裡的最好辦法就是全民皆兵,人人持有武器,如此才算擁有對抗國家機器暴政化的最後手段、關住權力惡獸的籠子的最後防線,對國家暴力形成強大制衡。當然,就抗暴現實情況而論,也許一個持槍的公民未必敵得過一個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持槍警察,大概更非軍人的對手,但是,首先,在多數情況下,抗爭公民只需對付為數不多的作惡警察,彼此之間不會有很大的武力差距,而且,「狹路相逢勇者勝」,抗爭公民在憤怒難抑的情況下,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武力抗爭能力,其次,當某一個公民需要以武器抗爭公權力侵害之際,大概公權力虐民害民已成常態,也許能夠喚起處境相近、遭際相似、思路相通的周邊民眾的同情並獲得支援,從而匯聚成能量無盡的全民性抗爭力量,僅僅依靠捐款購買先進武器等方式便足以形成與警力軍力對等的武力……總之,當一個公民為反抗暴政而開槍之際,在很多時候、很多情況下能夠推動、促使更多的公民積極抗爭暴政,從而使暴政寡不敵眾,被消滅在億萬公民的殺器之下。2014年發生的「美國內華達民兵起義」事件使正義者、理性者再度深刻感受到公民擁有持有武器權的重要性!

從「絕對權力與人性之惡」的角度,可進一步認識公民擁有持有武器權的意義。人性之中兼有善惡因素,人性之惡會在擁有足夠權力、最大優勢之後最大限度地釋放、擴大。當一個人擁有足夠權力、最大優勢之際,指望其依靠道德自律不做壞事或少做壞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最大限度地限制人性之惡的方法,絕非道德自律、良心發現,而是外力制衡、他力制約。因此,一個最難以產生暴政的國家,必有力量分化、制衡充分之特點,只有如此,才能夠最大限度地防止一黨獨大、一家橫行、一人肆虐。而一個最易產生暴政的國家,暴力、財富等各種資源必然都最大限度地集於少數人和少數群體手中,全社會綜合力量對比呈「倒金字塔」關係而非「扁圓柱」關係——幾乎所有的專制獨裁者都深諳此道,是以,他們皆孜孜於擴大集權、加劇不公而不疲,無不極盡弱化民眾、強化政府、強化軍警之能事。 

由被剝奪了持有武器權的民眾的悲慘遭遇,更可知公民擁有持有武器權的重要性。二戰之前,德國公民擁有持槍權,可是,在希特勒上臺之後,德國公民的持槍權被納粹德國的系列法令剝奪了,這是德國猶太人遭受大肆屠殺的重要原因,也是納粹德國順利「崛起」、延壽續命的重要條件!中共如希特勒暴政一樣,也是先禁槍、再大規模屠民虐民——早在1952年,中共便頒布《槍支管理辦法》在大陸禁槍,完全剝奪了民國時代殘留民間的某種程度上的持有武器權。嚴重喪失了自衛力量的大陸民眾自此便淪為俎上魚肉,在接連不斷的系列運動中飽遭殺戮、虐待——「反右」,「人民公社化」,「大躍進」,「四清運動」,「文化大革命」,「六四屠城」,後鄧時代對民主維權運動的持續性武力鎮壓和時時可聞的中共各級鷹犬對無辜大陸民眾進行肉體滅絕的慘劇……假設億萬大陸民眾擁有武器,中共安敢如此屠民虐民!?假設億萬大陸民眾擁有武器,在「八九愛國民主運動」中最終倒下的大概是鄧李屠夫、匪兵黨棍、中共政權,大陸民眾或早已生活在民主中國之中——就算抗爭失敗,也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己方損失!

正因為持有武器權對於抑強扶弱、保護公民權利、捍衛憲政民主、防止政府變質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即便在非法槍殺(擊)案屢見報章之際,美國社會和美國政府的主流意見依然是:堅決保護公民的持有武器權!絕不因小失而損大局,絕不祛小惡而失大善!湖南師範大學黃鑫在其碩士論文《論抵抗權》中寫道:「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始終屹立不倒,這就是因為立法者們在權衡了槍支氾濫與公民無力抵抗暴政二者的危害之後,做出了‘寧縱前者、不枉後者’的價值選擇,即便在某種程度上犧牲公共安全,也要充分保障公民的抵抗權。」形象一些說,就是:確保公民的持有武器權而使全部公民不至於淪為暴政的俎上魚肉,這一選擇的所獲收益無與倫比,關係到全民福祉;而另一選項則是,剝奪公民的持有武器權,僅僅換來極少數公民受益或暫時受益,卻不得不面對暴政化統治、全民入虎口的現實危機或潛在危機——何去何從?這並不需要多少選擇理性,智力正常的孩童亦可作出正確選擇。

支持保留公民的持有武器權的美國民眾還指出:傷害案件發生比率和民眾安全度,與持槍率沒有必然聯繫;如果一個人一定要傷害人、殺害人,徒手一樣可以做到。如,美國華盛頓特區在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控槍令十分嚴格,但是,這一時期華盛頓特區的他殺案件率上升一半。又如,自1986年禁止私人持槍的「無槍市」芝加哥,卻是美國槍械犯罪最嚴重的城市之一。再如,2007年哈佛法律與公共政策雜誌研究報告發現,世界上人均槍支最多的七個國家,年謀殺率是十萬分之一點三;而人均槍支最少的九個國家,年謀殺率卻高達十萬分之四點四(參見:yoyo《美國槍擊案頻發為何仍不禁槍》)——雖然這組數據未必能夠證明民眾持槍率與社會安全度成正比,但是,至少能夠證明「持槍率與(謀殺)犯罪率成正比」之類說法並無道理。

中共御用學者和犬儒、五毛們原來經常以荒謬絕倫、臆造拼湊的文化論、國情論、歷史論來論證武器管制的必要,但是,這些觀點的欺騙性愈趨式微,遂經常以大陸犯罪率之「低」和美國犯罪率之「高」來論證武器管制的必要。然而,若細究一番,就會發現事實絕非如此。首先,由於中共一貫欺騙成性且與時俱進,其所公布的關於其統治區犯罪率的數據,不足為憑。第二,大陸犯罪率的統計過程迴避了很多犯罪問題,如死刑適用問題、犯罪暗數(刑事隱案)問題。第三,美國法律規定十分完善、十分嚴格,諸如駕車闖紅燈、超速駕駛,甚至不給寵物餵食皆屬犯罪,盜竊等犯罪更無數額之限制。相比之下,中共為維繫自身專制統治而炮製的種種惡法倒是十分完善、十分詳盡、極盡嚴苛,然而,很多旨在調整被統治群體的利益關係、提升被統治群體的道德水準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作為卻有著貌似寬鬆的粗疏、卸責免勞的居心和執法不嚴的惰怠。如果大陸法律具備了美國法律的嚴格和完善,以大陸社會整體道德水平之底和社會矛盾不斷激烈化、複雜化,犯罪率必然大大上升。第四,很多調查研究表明,在安全感方面,美國公民遠遠高於大陸民眾。因此可以說,槍支多少與傷害案件發生率、民眾安全度並無必然聯繫。(本段後三條的部分專業性知識參見:潘岩《論公民的持槍權》)

雖然專制獨裁者剝奪民眾的持有武器權會給民眾的正義抗爭帶來一定的困阻、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專制政權延壽,不過,縱觀歷史,沒有哪一個獨裁暴政因管制武器而消除了武裝抗爭、擺脫了滅亡宿命。希特勒雖然剝奪了德國民眾的持槍權,但無法逃過刺殺,雖然刺殺未能取其性命,卻予納粹暴政以極大震懾,極大地鼓舞了不懈抗爭納粹政權的軍民,使希特勒德國加速滅亡。秦始皇繳天下之兵鑄十二銅人,而贏秦國祚不過十五年耳!唐朝在《唐律》中規定,禁私家擁有「甲弩、矛矟」,但唐王朝最終被黃巢起義徹底損毀元氣,雖扑滅了黃巢起義,仍很快迎來滅亡。北宋不僅禁弓、箭、刀、楯、短矛之外的所有兵器,甚至將兵書列為禁物,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詔曰「天文兵法,私習有刑,著在律文,用妨姦偽」,然而,北宋年間依舊爆發了幾次規模巨大的農民起義,雖然未能推翻北宋王朝,但也使北宋王朝元氣大傷,加速走向滅亡——北宋統治不及二百年,在中國皇權專制王朝中並不算十分長壽。南宋對民間武器管制之嚴苛甚於北宋,南宋政府不僅將北宋時未遭禁止的一些民間武器列為禁物,且將製作武器的原料列為禁物,但南宋年間依舊農民起義頻發,儘管南宋未亡於農民起義,然而,頻發的農民起義導致南宋官民日漸離心,在元軍大舉進攻之際無法有效聯合對敵,以至於南宋加速亡國,南宋壽祚還不及北宋。元朝連彈弓都要禁,《元史•刑法志》規定:「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但元朝統治不及百年,在中國皇權專制王朝中屬短壽一族。明清兩朝基本繼承了前朝對民間武器的管制制度,但明朝仍亡於李自成起義;滿清末造,清政府對民間武器之管控日趨嚴苛,陸續推出《管理鏢局槍支規則》《違警律》《外務部商請各國協查軍火章程》等武器管制惡法,企圖遏制民主革命蓬勃發展之勢,但最終獲得了可恥的失敗,滿清最終被浩壯慷慨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參見:周慧《我國槍支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歷代專制政權雖嚴苛管制民間武器但仍無法擺脫滅亡命運,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根本無法有效禁止民間武器。以宋王朝為例,淳化四年(993年),楊允恭鎮壓出沒於長江的起義軍之際,發現起義軍武器極為精良,「張幕,發勁弩、短砲。允恭兵刃所向,多為幕所縈,砲中允恭右肩,流血及袖」,文中提及的勁弩、砲,皆系趙宋王朝所嚴禁之民間武器;再如,南宋王朝所嚴禁的重甲、象牙弩樁等民間武器或零部件,在臨安市場上均公開標價出售(參見:程民生《宋代民間的武器及政府管制》)。

以中共暴政治下的槍支制販狀況為例,同樣可說明管制民間武器之苛政的效果不佳。據1995年《中國信息報》之《我國民間非法槍支知多少》,據1994年8月底至9月底期間的不完全統計,僅北京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便收繳槍支近12萬支,子彈30多萬發。據2011年5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之《我國非法制販槍支犯罪的發展態勢及對策》一文,2006年,大陸月平均收繳槍支數為5.39萬支,收繳子彈474.9萬發。2009年中共當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防範涉槍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收繳各類槍支52906萬支,各種子彈2007361發、模擬槍127965支(參見:中國新聞網《截止8月底各地公安機關查末沒收繳各類槍支52906萬支》)。2013年,中共公安部發布新聞,稱近期銷毀13萬支非法槍支、67萬支模擬槍。2014年,被中共當局摧毀的貴陽「地下兵工廠」,被繳槍支總數高達15000支!此外還有大量弩具!足以武裝一個師! 

與此同時,大陸網路販槍售彈現象與日俱增,很多群名中包含「狗」「雞」「禿」等關鍵字的聊天群均是大陸民間交易槍支彈藥及製造工具、製造技術的網路集市;大陸民間武器製造技術在不斷提升,最近幾年,已有越來越多的被中共當局繳獲的民間自製槍支採用了膛線技術,民間自製土炮事件亦時而可聞;步槍、卡賓槍等殺傷力較強的小武器(smallarms)及相關彈藥、耗材在被中共當局收繳的武器中的出現頻率、出現數量不斷提升。

這主要是因為,首先,自衛權、抵抗權、革命權等權利是天賦人權,對任何人而言,在捍衛自衛權、抵抗權、革命權方面皆有本能衝動,尤其對於權利意識強烈者而言,在面對不公環境、遭遇不公對待之際會不惜代價找尋武器或製造武器以有效自衛、有效抵抗。盧梭認為:「在自我保存的能力上即便是最孱弱的人也要勝於最強大的國家。」因此,沒有哪一個專制政權能夠有效進行民間武器管制。其次,對於處在同一時代的人們而言,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機構之間並非真空,必然存在著信息流通的渠道、合夥謀利的衝動、資源互補的需求和技術傳播的機會,因此,在武器獲取方面並不存在絕對不可跨越的障礙。

雖然目前應無太多的大陸民主維權人士擁有槍炮之類的武器,雖然目前以槍炮反抗中共暴政者罕見寡聞,但是,既然大陸民間維權怒潮和海內外民主運動不斷高漲,既然中共一直堅持一黨專制、拒絕還權於民且無法有效管制民間武器,有朝一日,數量龐大的民間槍支被大陸民眾大規模用於實現反抗暴政的天賦人權、被用於大陸武裝民主革命,絕非沒有可能。青史昭昭,無論多麼嚴苛的民間武器管制,也終究改變不了專制暴政的潰亡宿命!只有建立憲政民主制度並充分保障或逐漸實現包括持有武器權、自衛權、抵抗權、革命權在內的所有普世公民權,才是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最佳選擇!
美國憲法權利法案第二條原文及翻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譯文一:一支受規範的武力乃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可受侵犯。

譯文二: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譯文三:紀律優良之民眾武裝(或者民團,武裝民團)乃自由邦國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受侵犯。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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