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5年12月10日訊】瀘州何先生拿著自稱是1957年在銀行存入的5萬元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存單,先後到2家銀行要求兌換本金及利息,把銀行「嚇出虛汗」來。因為銀行均以不屬於自己業務範圍或找不到存根依據為由拒絕兌現,何先生將上述兩家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5萬元本金及利息共計145萬元。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要求何先生支付受理費。
何先生稱 1957年的存單是其生母的嫁妝
大陸媒體報導,何先生是中國建設銀行瀘縣支行的一名保安,他在民事訴狀上稱,其母生前交給他一張1957年7月7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存入的5萬元保本保值定額儲蓄存單(以下簡稱存單),並告訴他存單是其外公在她出嫁時給的嫁妝。
何先生保存的1957年銀行存單。(網路圖片)
何先生先到中國人民銀行瀘州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瀘州支行)要求兌換,被告知要到原來的儲蓄所兌現,但原有的儲蓄點已不復存在。他又去人行瀘州支行諮詢,被告知應由中國農業銀行瀘縣支行(以下簡稱農行瀘縣支行)來兌現,但仍不能兌現。於是,何先生一紙訴狀將上述兩家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兩被告連帶兌現5萬元存款,並支付從1957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40萬元,共計145萬元。
存單出自何時?
庭審中,兩被告代理人對存單的存入時間表示懷疑,何先生情緒有些激動,「以前我外公是經商的,很有錢,存單是他給我母親的,存入時間就是1957年7月7日。如果你們認為存單的時間不對,那麼你們可以根據存單上面D2755378這個編號提供存單的存根,這樣就可以知道存單的時間和真實性了。」
由於存單上的信息無法肉眼辨識,兩被告提請了對原告持有的存單進行司法鑑定的請求,法庭准予並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瀘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經法院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存單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上載明存單未檢見篡改、塗改等變造痕跡,系1954年7月13日存入。根據我國貨幣發行政策,1954年所使用的是第一套人民幣,按照第二套人民幣兌現第一套人民幣的比例,原告持有的存單幣值為5元,而非原告認為的5萬元;鑑定報告上寫明瞭存單上圓形印章字跡辨讀內容為「中國人民銀行瀘×行大×營業所現金付訖」。根據鑑定意見,即使該存單屬於被告應兌換的業務範圍,但「現金付訖」字樣明顯,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表明該存單已經付訖;付訖後的存單為何沒留在銀行並不屬於該案受理範圍,因此,對原告主張由兩被告進行兌換5萬元及支付140萬元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何先生的訴訟請求,且受理費由其獨自負擔。
不過有網民稱:「明明寫著‘伍萬圓’,怎麼變成5元了?難道法官不會看繁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