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6年03月08日訊】(看中國記者端木珊綜合報導)3月1日,大陸公安部正式實施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下簡稱《追究規定》)。新規是1999年6月11日實施的《追究規定》的修訂版。與舊規定相比,新規定增加了對造成錯案的警察實行終身追究的條款。
新版本的《追究規定》中指,執法過錯是指公安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
新規定的實施,意味著舊規定的廢止。值得注意的是,在1999年6月11日實施的舊規定中,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以不追究警察責任的條款,在新規定中卻沒有出現。
新規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至於舊版本《追究規定》的實施日期(1999年6月11日),不禁讓人聯想到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機構——610辦公室——就是在「610辦公室」成立的第二天。
中共辦公廳文件顯示:1999年6月7日,中共黨魁江澤民在中共政治局宣布了一項個人決定,成立了「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專門「處理」法輪功,由李嵐清任組長,羅干、丁關根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中宣部、外交部等在內的中央黨政各部委。
3天後(6月10日),該「小組」設立了「辦公室」負責常務運作,因為是在6月10號成立,因而被稱為「610辦公室」。
中共的「610」機構的成立並未得到中共最高權力機構人大的批准,也沒有條例正式介紹它的職能。
「610辦公室」並不見於中共中央一級公開的文件、正式的法律文件和政府明文。無論是公開的機構設置還是正式的新聞發布,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從來就沒有公開承認過這個機構的存在。歷屆的兩會和政府報告以及黨代會裡,也從未有關於鎮壓法輪功的書面報告。
但是據《法輪大法明慧網》報導,自從「610」辦公室成立後,法輪功學員就開始失去安寧。近17年來法輪功學員普遍遭到騷擾、洗腦、關押和酷刑。到目前為止,有名有姓有地址核實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就有3936人。更多的因為失蹤等其他原因無法統計。
如今,根據修訂版的《追究規定》,有媒體分析認為,中共公安大規模迫害信仰團體法輪功的行為,將不再適用於舊版的不究責的規定。若遭到中共高層究責,他們至少有五種非法行為有可能會被終身追究。包括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蓄意報復陷害;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