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衡(林豆豆)揭發了其父林彪卻仍遭非人待遇。(網路圖片)
九一三事件後,中共中央首次向黨內下達關於林彪出逃的文件時,還表揚了林立衡(林豆豆)的揭發義舉。她開始受審查時拒絕交代任何問題,受到反覆批判之後就採取了另一種態度,大量「交代」林彪說毛澤東的一些「壞話」。這些東西送上去之後,專案組受到了批評,林立衡自然受到了激烈批判,說她這是有意「放毒」,攻擊偉大領袖。起初專案組對她還比較客氣,開的伙食也比較好。由於她在很長時間堅持認為林彪是被葉群、林立果劫持走的,並講了「毛主席身邊也有葉群那樣的人」之後,處境開始惡化,身份由「九一三」的「功臣」變成了「林彪留下來的釘子」,待遇大變。伙食標準也由「貴賓」而變「小灶」,再轉為「中灶」而「大灶」。她的居住條件,逐步也變得惡劣起來,身體受到很大損害。
林彪從北戴河倉皇出逃後,毛澤東認為尚在北京的黃、吳、李、邱是「老同志」,給他們一個主動交代的機會,因為這幾個人畢竟是老紅軍,對革命立過戰功。對其他一些跟隨林立果且關係緊密的人,採取行動便要早一些。
從9月13日至18日,中央專案組便拘押了空軍政治部常委一書記江騰蛟、空軍副參謀長王飛和胡萍、空軍作戰部部長魯珉等。根據中央的指示,南京軍區司令員許世友派副司令員肖永銀趕到上海,在聽報告、看文件之後,拘留了空四軍政委王維國、空五軍政委陳勵耘。
林彪有一些親屬和老部下,雖然沒有參加過陰謀活動,當時也受到了牽連。林立衡(林豆豆)的經歷,是這些人中比較典型的一個。在「九一三」後一個星期左右,她和未婚夫張清林從北戴河被轉移到北京玉泉山,接著轉到北京衛戍區某師師部駐地,開始接受專案組審查。專案組的負責人是8341部隊的女幹部謝靜宜,此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炮製了不少「經驗」,還把持清華大學半邊天,後來在粉碎「四人幫」時一道被捕。謝靜宜開始主要讓她交代的問題,是林彪與劉少奇、鄧小平、周恩來以及各位老帥的關係。
中共中央在9月18日首次向內部下達關於林彪出逃的文件時,還表揚了林立衡的揭發一舉。她開始受審查時拒絕交代任何問題,受到反覆批判之後就採取了另一種態度,大量「交代」林彪說毛澤東的一些「壞話」。這些東西送上去之後,專案組受到了批評,林立衡自然受到了激烈批判,說她這是有意「放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起初專案組對她還比較客氣,開的伙食也比較好。由於她在很長時間堅持認為林彪是被葉群、林立果劫持走的,並講了「毛主席身邊也有葉群那樣的人」之後,處境開始惡化,身份由「九一三」的「功臣」變成了「林彪留下來的釘子」,待遇大變。專案組對她的態度變凶,看管更嚴,伙食標準也由「貴賓」而變「小灶」,再轉為「中灶」而「大灶」。她的居住條件,逐步也變得惡劣起來,身體受到很大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林立衡寫信給毛澤東要求面談。毛把信批給了周恩來。周於1972年8月在人民大會堂找她談了一次話,卻不是要求的「個別談話」,而是集體談話,參加的還有汪東興、紀登奎、李德生、張才千、田維新、楊德中以及謝靜宜等。這次談話,決定林立衡回空軍「參加運動」,最後周還同她握手道別。
林立衡回空軍後住到招待所,仍有專案組人員在身邊看守,在1974年「四人幫」大搞「批林批孔」運動後她又被關押並自殺未遂。在無奈下,林立衡再次向毛澤東寫信。1974年7月31日毛澤東收到信並做了批示:「解除對林立衡的監護,允許她和張清林來往,她和死黨分子有區別。」中央政治局也做了決定,送她去農場勞動,並把張清林調往空軍。空軍組織部門還根據上面的指示,決定「批准」林張立即結婚。翌年10月,林立衡被安排轉業,不過轉業決定還是指出:「恢復黨籍、真名、安排一定的領導職務,要大膽工作。」
有關部隊就林立衡轉業的地點提了三個地方:鄭州、開封和孝感。當時鄧小平主持中央工作,他在這三個地點中圈了鄭州,這個交通最方便也是最大的一個城市。
林立衡到了鄭州後,在一個汽車廠當了副營級的革委會副主任,1976年5月「反擊右傾翻案風」起,由於她來鄭州是鄧小平圈定的,「城門失火」再次殃及池魚,她被說成翻案風的殘渣餘孽,革委會副主任職務被剝奪,下放到車間當了工人。直至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全面落實政策,林立衡的問題直接受到中央的關注,於80年代被調回北京,重新安排工作。
如果客觀地回顧歷史,在70年代處理林彪一案時雖出現了一些冤情和過火現象,不過也應看到「文化大革命」初期打人、戴高帽甚至隨意殘害的狂熱在此時已經消退,毛已經比較強調講政策。
再回想一下「文化大革命」時期,林彪、「四人幫」迫害致死的老幹部、知識份子及其子女不可勝數。對比他們的遭遇,林立衡還算是幸運。如果無休無止地「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怨怨相報,豈不是要把我們的國家變成一個殘酷鬥爭的絞肉機?接受這些教訓,建立法治,尊重人權,實行民主,一切按憲法辦事,一切以法律為準繩,才是避免上述悲劇重演的保障。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逐步恢復,隨著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強,對於「文化大革命」中的林彪、江青集團依法進行審判的條件已經逐步具備。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通知指出:依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全黨、全軍、全國人民的強烈願望。現在預審工作已經結束,案件已送到檢察院,預定在10月間提起公訴,依法審判。9月26日至29日,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六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在會上宣布,這次準備提起公訴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對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訴。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集團10名主犯進行公開審判。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開庭。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宣讀了起訴書,列舉了林彪、江青這兩個集團的4大罪狀48條罪行。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布,對10名被告,將由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分別審理。經過2個月零5天的審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布了如下判決:
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
判處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
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此後,各地人民法院、軍事法院,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其他案犯也陸續分別進行了審判。
(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