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7年2月24日訊】不少人希望通過投資移民的方式拿到美國綠卡,不過,對於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從業背景的投資人可能不容易看懂。
美國EB-5投資移民法案,條款比較分散,一部分內容寫入了國籍法,其它部分是行政法規,另外還有移民局所做出的判例(Precedential Decisions)。
另外,還有一份美國移民局2013年5月發布的EB-5政策備忘錄。
這個EB-5政策備忘錄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不僅重申了對投資移民的基本法律要求,而且對於EB-5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瞭解讀。以下是備忘錄的重要信息:
投資移民三要素
1) 投資資金(Capital)
2) 新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3) 創造就業(Job Creation)
尊重先前審批結果
移民局在各個階段的審批,會尊重先前的審批結果,不會在後面階段推翻以前的決定,浪費資源做無用功。
比如說,如果移民局已經事先批准了一個項目的I-924或者I-526申請,那麼就認定該項目的商業計畫書和特定的經濟模型已經通過了移民局審核。只要這個項目的商業計畫書沒有實質性變化,那麼這個先前的審批決定就不會被推翻的。基於這個原則,後面的I-526申請沒有被質疑的理由。如果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出現虛假陳述和詐騙的情況,審核結果則不會依賴於之前的批准。這個時候,「尊重先前審批結果」的原則就不適用了。
重大商業變化的適用原則
在商業社會中,新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進行商業計畫的變更,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對此,移民局的備忘錄也對於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做出判定。根據投資移民的身份,階段不同,對於區域中心項目或者直接投資項目的影響也不同。
如果投資人還沒有獲得臨時綠卡
如果在I-526審批階段,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投資人的申請則不予批准。但投資人如果認為自己仍然符合要求,可重新遞交I-526申請。如果在原I-526獲得批准、但登陸美國之前發生了重大變化,而該變化又足以推翻原審批結果的話,投資人也需要重新遞交一份申請。
如果投資人已經獲得條件綠卡
在該備忘錄以前,移民局要求,商業計畫書和條件去除申請的內容要吻合。如果在I-526階段遞交的就業創造與I-829階段遞交的就業創造,方法發生重大變化,那麼移民局不會批准I-829的申請。
新備忘錄為了讓使EB-5法案更加適合現代商業社會的變化,並更加靈活,允許上述情況的發生。也就是說,即使就業創造的方法發生重大變化,仍然可以批准申請人的I-829條件去除。換句話說,不管項目發生了何種變化,只要在遞交I-829的時候,所有解除條件的要求全部達到了,那麼該申請就應該被通過。一旦I-526申請通過,投資人登陸美國,即使後期發生重大變化,移民局也不會要求投資人重新遞交I-526申請。
不過,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尊重先前審批結果」的原則就不再適用了,移民局會嚴格審查I-829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