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航事件引發眾怒(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4月17日訊】美聯航這個事件,這兩天有如下幾個新發展:
1. 美聯航之前給員工寫信誇獎他們做得好的CEO Oscar Munoz公開「向David Dao,他的家人,3411航班上的乘客以及員工道歉」,但他不會因此事以及之前他所寫的那封信造成的公關災難而辭職
2. 受害人David Dao的律師4月12號向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發了一個emergency bill of discovery動議
3. 4月13日,David Dao的女兒和他的律師Tom Demetrio,Stephen Golan開了一場新聞發布會,表示「很可能」會走訴訟程序
美聯航的道歉寫得十分有水平,一定是自家律師改過百八十遍以後才發出來的:
First,we are committing that United will not ask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o remove passengers from our flights unless it is amatter of safety and security.Second,we’ve started athorough review of policies that govern crew movement,incentivizing volunteers in these situations,how we handle oversold situations and an examination of how we partner with airport authorities and local law enforcement.Third,we will fully review and improve our training programs to ensure our employees are prepared and empowered to put our customers first.
第一條,美聯航說他們以後不會再要求執法人員在除了與安全有關的情況下將乘客移除出飛機。
這說明美聯航在以後可能會有的訴訟裡應該不會申訴David Dao可能因為他的行為而危害航班安全,這一條已經間接承認了,如果未來美聯航用這條做抗辯理由,Dao的律師分分鐘可以把這條做為證據扔回美聯航臉上。但是,此處的玄機在於美聯航委婉的表示了這件事不是我做的,就算有過錯,我的過錯也只是叫了執法人員,但是執法人員野蠻執法,這鍋是要自己背的。
第二條,美聯航說他們會好好審視自己的內部政策,如何處理超售情況以及在此情況下和機場部門,執法機構合作,如何激勵乘客自動讓出座位。
美聯航咬死了這個情況是超售,因為在超售的前提下它在法律上的回轉餘地最大。未來這個官司打起來,預計此次是否構成超售情況會是雙方律師爭執的焦點之一。
第三條,我們會重新審閱和改進員工培訓項目,保證我們的員工有能力和準備將顧客放在第一位。
這條就是個姿態,也算是挽救公關危機,畢竟這件事情出來後美聯航員工的各種大爺行為也是在網際網路上被熱烈討論了一圈。
好了現在來看更有趣的兩個發展,法庭文件和受害人記者會。
Dao的律師在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發的這個Emergency bill of discovery不長,兩頁紙。
Emergency bill of discovery是伊利諾伊州法下的一種動議,如果法庭同意,原告可以在訴訟還未開始之前先進行取證(正常情況下需要先把訴狀寫好,經歷過所謂的「12(b)」動議階段以後才能開始取證)。這種動議往往是為了保存可能會隨著時間流逝而喪失掉的證據,不是每個州的州法都允許原告發這個動議,伊利諾伊州正好是允許發此動議的數州之一。
那麼此案裡有什麼拖下去就可能喪失掉的證據呢?
Dao的律師說,他們想要如下幾項:
1.4月9號所有乘客登上美聯航3411次航班的登機錄像
2.當次航班的cockpit voice recording,也就是黑盒子,內含艙內情況錄音
3.當次航班乘客名單
4.當次航班空乘人員和工作人員名單
5.所有被告就本次事件所寫的事件記錄
6.美聯航從民航飛機上移除旅客的規則
7.當日幾位肇事執法人員的人事檔案
這些證據有「隨著時間流逝而喪失掉」的風險嗎?我覺得沒有。美聯航和芝加哥當局不可能在這個時候把這些證據毀掉。一旦有訴訟可能首先要保留所有證據,這是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美國公司一定會做的事。並不是因為他們多正直,而是有無數的案例在前面——如果被發現銷毀證據,法庭會直接認為被銷毀掉的證據對銷毀證據的那一方不利。美聯航和芝加哥當局想來也是身經百戰的,不會蠢到這個地步。
但是律師的這一步也並不是明知不可能先發個動議玩玩,只要有很小的機會法庭會同意這個動議,這都是有意義的。現在拿到這些東西,會讓律師在準備訴訟時的存糧大大增加,讓他們能夠更好的分析到底哪個方向能打贏官司。我覺得這幾條裡面最重要的是3和5,尤其是5。美聯航的員工是不會在這個時候和原告律師接觸的,除非他們不想要自己的工作了,但是當天的乘客有可能,尤其是現在民憤如此之大的情況下,所以拿到旅客名單很重要。第5條這個事件記錄更重要,因為這些文件可不像上面美聯航的新聞公告那樣是由律師審閱過無數遍的,尤其是在內部沒有統一口徑之前,難保這些記錄裡面會不會有什麼自曝其短的地方,會成為原告律師在訴訟裡最好的武器。
這裡還需要指出兩個小點:1.原告律師列出的被告是美聯航和芝加哥市法人團(因為機場歸其所有),這樣可以避免訴訟時兩方互相推諉,而且估計原告律師會要求兩方承擔joint and several的責任,這樣如果獲得賠款,可以任意向一方被告要求全部賠償,鑒於芝加哥瀕臨破產邊緣,估計美聯航會背上這個鍋;2.雖然這個動議是在伊利諾伊州法庭發的,未來的訴訟不一定也在這裡,甚至不一定會在州法院。關於審判權的判定和州法院/聯邦法院的選擇,可以單寫一篇長文章,這裡就不多說了。
好,取證動議分析完畢,終於可以談到記者會了。
記者會上有兩個律師和Dao的女兒。這兩個律師,一個是Tort大狀Tom Demetrio,一個是Stephen Golan。如果看前者的簡歷就會知道,這位大狀打Torts教科書上幾乎所有經典類型的官司:人身傷害,航空事故,醫療事故…….後者是芝加哥當地一家律所的訴訟律師,簡歷上看不出特別之處。好幾個中文媒體說這個Demetrio是Dao傢俬人律師,我沒有在英文媒體上看到這個說法(如果有出處麻煩同學們指出一下)。以常理推斷,我覺得Golan更可能是Dao家首先找的律師,然後由他介紹了更適合打這個官司的Demetrio。
這個記者會設計得很妙。當事人這個時候是不適合出現的,就算並不像家人所說的那樣還在醫院裡,他如果出現,他說的話以及當場的表現都會被被告方的律師進行解讀,為以後的法律程序造成「noise」。但是當事人女兒出席,會容易增加大眾的好感度和同情心,讓這場本來已經一邊倒的公眾事件在輿論上更加倒向受害者一家。
從記者會所說的內容來看,我覺得整個案件應該已經往經典侵權案例方向去了,當然,這也是Demetrio最擅長的一類官司。侵權案例要打贏需要有四個關節:責任(duty),未盡責任的行為(breach),因果關係(causation),侵害後果(damage)。前一波大家討論的乘客是否能被帶出飛機等問題,追根結底是在討論美聯航有沒有在此事件中負有責任且存在未盡責任的行為。在侵權法範圍內Dao家有好幾個cause of action可以追訴:毆打行為(assult and battery),有意造成精神傷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失職或嚴重失職(negligent/reckless),侵害公民權益。除此以外,我想律師也應該會把未盡合同義務(breach of contract)加進去的。
記者會上說了,Dao家現在全家都受到了精神上的傷害,而老先生本人直到星期三為止還在留院治療,已被診斷腦震盪,及需要接受整形手術(reconstructive surgery)。那麼在賠償的問題上,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和因此造成的誤工費肯定是少不了的。因為腦震盪的原因會不會使這位醫生收入減少,全家人的精神損失需不需要賠償,這都是未來賠償額高低要看的點。另外我覺得律師會要求對美聯航進行懲罰性罰款,以懲戒美聯航對客戶的傲慢態度。這種雖然也很難獲得法庭支持,但卻比某些公眾號文章說的集體訴訟容易的多了。
如果我是美聯航,我會在訴訟裡把因果關係作為一個重點。畢竟粗暴執法的不是美聯航,而是執法部門。美聯航可以說我只是做了個錯誤判斷叫了執法部門,後續的傷害是執法人員造成的,這樣就砍斷了美聯航和人身傷害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庭支持這個觀點,那麼美聯航的侵權行為就不成立。
說了這麼多,看起來是能令法律人十分激動的有趣案件的開頭對不對?但其實我覺得這個案子根本打不起來,最多到discovery的環節結束,美聯航一定會和解。這種案子如果走到最後,必然會由陪審團審理,我覺得美聯航是一定要在感情牌上吃大虧的,更何況這一路走下去每到一個上庭的節點,必然會有鋪天蓋地的負面報導。這幾天美聯航的股票已經下降得夠厲害的了,應該會寧願拿錢買平安,趕緊渡過這場公關危機。
最後做一個不負責任的預言:我覺得美聯航的股票要不了多久還會漲回去的。大眾的惡感來得快去得也快,以美國航空市場的現狀,大家還是得繼續坐美聯航。為了證明我還是一個嚴肅的律師,此處嚴正聲明,這並非投資建議,以下省去無趣的免責條款兩千五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