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官員拿公款付情婦分手費


【看中國2018年4月25日訊】山東省東明縣環境保護局原局長張長青,日前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東明縣環境保護局則因犯單位受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張長青曾以局裡經費緊張為由,向山東化工企業索賄57萬,並用公款來支付給情婦的分手費

據陸媒《法制晚報》報導,今年3月29日,山東曹縣檢察院指控,東明縣環境保護局犯單位受賄罪,張長青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受賄罪。曹縣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張長青累計貪污公款443872.29元、收受賄賂共計699900元、挪用公款30萬元(後歸還),東明縣環境保護局及張長青單位受賄金額共計574884元。

2010年10月,時任東明縣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張長青以局裡經費緊張為由,向山東玉皇化工集團索要現金467884元。據東明縣環保局副局長韋某證實,2010年11月,張長青向其表示,單位有些出差、考察學習、協調關係等辦公費用因經費緊張無法解決,想通過山東玉皇化工集團報銷解決。此後不久,該集團便轉賬46萬餘元。

2017年1月,張長青再次以經費緊張為由索要資金,這一次的索賄對象則是當地的另一家化工集團——洪業化工。東明環保局會計楊某表示,2017年2月,張長青給了他一些發票,並讓自己湊夠10萬餘元發票到山東洪業化工集團報銷。楊某拿著發票找到洪業化工,後者則交給其現金10.7萬元。

張長青還以報銷形式貪污,並用公款支付分手費。

據悉,張長青共計貪污公款44.38萬元,其中一部分則是來自於上文提及的玉皇化工和洪業化工。2011年1月,張長青安排韋某和楊某,將3萬餘元公款加上其自己的16.9萬元,湊足20萬元,並開設了銀行卡。後來,張長青將這張內存20萬元的銀行卡作為「分手費」交給了情人張某。

2011年3月,張長青還曾讓洪業化工負責人楊某報銷辦公經費499900元,然而這筆「辦公經費」卻未進入東明縣環保局的賬戶。張長青先後將1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20萬元用於購買紅木傢俱,另外還有16萬用於其子購買汽車。

張長青慣用伎倆就是以發票報銷的形式貪污。根據楊某證實,張長青用以沖抵報銷的憑證中包括2011年9月至12月三個月間的中餐費1.5萬元、加油費5400元、辦公費7820元。

據玉皇化工提供的現金流水賬及報銷憑證顯示,該企業為東明縣環境保護局報銷的發票中包括:廣西康輝旅遊社出具的公務費和考察費3.83萬元、在北京購買工藝品8.82萬元、山東銀座消費卡4萬元、菏澤銀座的5萬元、菸酒消費16246元、購買衣服3350元、預存話費9998元等。

此外,張長青在擔任環保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次子張某安排到自己所在單位。自2008年至案發,9年期間,張某吃空餉共計205967元。而更讓人吃驚的是,張長青還為其次子購買他人學籍,偽造身份和工作關係。

2008年,張長青為次子張某購買了菏澤師範學院學生「劉某」的專科學籍,並通過成武縣環保局局長馬某為兒子憑空辦理了成武縣環境保護局的工作關係。隨後,又將張某調入東明縣環保局,張某以「劉某」的名字成了全額事業編製。

張長青的次子張某證言,2008年底,他沒有工作,張長青便交給他一張戶名為「劉某」的銀行卡,之後其就一直使用該銀行卡從東明環保局領取工資,而他卻從未在此上班。在此期間,張長青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對「劉某」不予考勤,並為其代為寫年度考核表和晉升薪級工資審批表。



責任編輯:司徒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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