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香港民眾在政府總部外舉起黃色雨傘紀念「雨傘運動」3週年。(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4月16日訊】香港的法庭宣判九名佔中人士統統有罪,但綜觀判詞內容,事理因由不清,是非黑白混淆,由他們去擔當整個「雨傘運動」的刑責,可說近乎一場冤獄。
首先是他們策動「雨傘運動」嗎?佔中行動(「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簡稱「和平佔中」)雖然討論及部署多時,但「雨傘運動」在金鐘爆發,直接肇因是官逼民反,是警隊濫用武力所觸發。2014年9月28日傍晚,警方在金鐘一帶施放八十七枚催淚彈驅散到場聲援被捕學生的人群,因此激起民憤,引發風潮,不少市民無畏無懼,頂住催淚彈,並留守金鐘抗議政府暴行,亦有部分人逃離現場,卻心有不甘,分散到銅鑼灣、尖沙咀、旺角等地佔領街頭。
風潮由抗暴而起,可見特區政府才是製造社會動亂的禍因。不過,當局不追究前特首梁振英和警務處處長曾偉雄的決策,卻控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三人「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是第一個不公義。第二,法庭近日更裁定他們罪成,但他們和誰串謀?難道是跟曾偉雄裡應外合,官民合謀,一個下令猛放催淚彈,佔中三子則策劃群眾乘亂佔領道路,一齊泡製一場劃時代的社會運動?否則單憑三子,怎可以令警隊把金鐘現場搞得烽火連天呢?
第三個不公義是把佔中三子當作佔領運動的策劃者。戴耀廷在9月28日凌晨宣布「佔中」提前開始,群眾不斷散去,當局竟然恩將仇報,反控他們「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完全不顧事實。從穩定局面看,戴的宣布起了反效果,對當局有功才是,法官卻說控罪不必計較效果,但若果煽而不惑也算煽惑,言論沒有作用卻依然有罪,那跟言論入罪有何分別?
由始至終,佔中三子既非金鐘佔領運動的發起人,也非其組織者,他們一直策劃的佔中做法,從內容到形式,都大大有異於「雨傘運動」的實況,而9月28日之後佔領運動,根本沒有一個組織可以發號司令,實際上代表三人策劃的佔中行動早已流產。當局事後把三子抬舉成「雨傘運動」領袖和指揮,不外是方便編織罪名,以「串謀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起訴。難得法官也認同控方說法,一於張冠李戴,斷定三子為從未發生的佔中行動所準備的一切,可轉用到往後79天的「雨傘運動」之中。
無疑,「雨傘運動」持續79天絕非僥倖,除了運動參與者的高度自律,居功至偉的要數特區當局。佔領行動過半以後,一些地方早已無以為繼,個別時段留守人數僅得寥寥數百人,甚至更少,當局若有心清場,恢復交通秩序的話,相信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因此佔領局面可以蹉跎下去,不是什麼人的策劃所致,而是當局故意縱容,以挑動其他市民對佔領者的反感,也消磨他們的意志,最後由一些私人機構申請禁制令,當局才收拾殘局。
法庭不是調查機關,它沒有權力從這個方向追究政府不作為而使道路長期癱瘓的責任,但政府可以輕輕逃避責任,顯然是不容否認的第四個不公義。法庭當然也沒有指出,中央政府不履行雙普選承諾,並以人大常委「八三一決議」封閉普選之路,最終觸發港人趁官逼民反的機會,打開「雨傘運動」的序幕。法官以案論案,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完全可以理解,但把超出佔中三子控制以外的大規模群眾運動,都要他們負上串謀策劃的罪責,未免是誇張失實,不啻是移「佔中」之花接「雨傘」之木。
今次法庭的定罪判決,相信亦立下香港「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入罪的先例,直接衝擊言論自由的界線。法官提出的定罪要求,尤其值得注意。一是煽惑言論是否有罪,取決於講者的意圖而不是說話的後果,二是兩條罪狀不必當事人親自煽惑,只要有人煽惑其他人,在場者便人人有份得罪。
法官有此想法,是認定言論涉及煽惑不法行動即屬有害,必須禁絕,因此可以不由分說,不管有沒有效果也好,都一律定為違法行為,完全抹殺言論與行為的界線,也無須考慮群眾可以選擇是否聽從建議,並且需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同時,只要在場而沒有表明反對煽動言詞,也同樣罪犯煽動,代表被告即使沒有犯罪行為(煽惑)也可以等同犯罪,把煽惑罪跟聯群結隊合謀打劫的罪行看齊。
這樣的法網,有時張開大口吞噬言論自由,有時又網開一面,讓特區當局安然逃過罪責,正是今次審判有待更正的最大的一個不公義。